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是疫情防控政策優化后的第一個“五一”小長假,部分地方疊加重要考試、全國性展會等大型活動因素,價格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下發通知,部署各地做好“五一”期間市場價格監管工作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同時向廣大經營者發布《關于規范“五一”期間市場價格行為的公告》,優化節日市場消費環境,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關注熱點,維護市場秩序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部署各地重點關注“五一”期間群眾關切的重點領域,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對價格違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力度。一是關注旅游市場。加強對轄區內旅游景點價格監管,以市場巡查、提醒告誡、主動服務等方式,指導經營者做好明碼標價、收費公示等工作。加大對旅游機構服務項目和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查處力度,維護旅游市場競爭秩序平穩有序,積極營造放心消費市場環境。二是關注出行市場。加強對交通運輸、停車收費、車輛救援服務和高速公路收費的監督檢查,規范旅游餐飲、住宿、購物、觀光等各環節價格行為。三是關注商業零售市場。加強對線上線下商品零售企業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的價格法律法規宣傳,督促經營者完善促銷方案,規范價格行為。結合節假日市場消費特點,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日用品、中老年和青少年產品等為重點對象,加大對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從而欺騙誤導消費,損害消費者利益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二、公告提醒,規范經營行為
4月23日,江西省市場監管局向廣大經營者發布《關于規范“五一”期間市場價格行為的公告》,向經營者明確應當積極履行的義務和違法違規行為將承擔的法律責任。通過行政指導、提醒告誡的手段,引導廣大經營者積極承擔規范價格行為的主體責任,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合法經營,加強價格行為自律,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公眾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依法監管和工作指導,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三、聯動協同,強化監管執法
“五一”小長假即將到來,節日期間旅游消費需求集中釋放,省局要求各地要加強研判,做好預案,密切關注12315投訴舉報、有關媒體輿情和各類“天價”事件,針對旅游市場領域的價格和不正當競爭投訴舉報,及時處置,妥善處理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同時,加強部門聯動,充分發揮市場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和綜合執法體制優勢,強化執法力量統籌,綜合運用抽查檢查、行政指導、聯合懲戒等手段,加強與文旅、交通、公安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并充分發揮消費者、消費者組織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積極履職盡責,依法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南昌、景德鎮、鷹潭等地聯合有關部門召開提醒告誡會,規范價格行為;南昌積極協調有關酒店向相關考生退還漲價費用,切實減輕負擔;景德鎮組織城區42家酒店賓館簽定價格誠信承諾書,督促依法誠信經營。下一步,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加強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串通漲價、價格欺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為維護旅游市場價格秩序平穩“保駕護航”。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五一”
期間市場價格行為的公告
今年是疫情防控措施優化后的第一個“五一”小長假,群眾旅游出行需求集中釋放,部分地方疊加重要考試、全國性展會、明星演唱會等大型活動因素,價格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為進一步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合法價格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精神和政策要求,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就規范“五一”以及重要活動期間市場價格行為公告如下。
一、積極履行義務
有關經營者應當積極承擔規范價格行為的主體責任,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有關經營者要合法經營,恪守誠信經商原則,加強價格行為自律,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公眾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依法監管和工作指導。
二、切實規范行為
有關經營者要切實規范自身價格行為,不得實施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
(二)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
(三)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市場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
(四)使用虛假的、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手段,以及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實施價格欺詐的行為;
(五)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以及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它價格違法行為。
三、有關法律責任
(一)違反《價格法》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價格法》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三)違反《價格法》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1.不標明價格的;
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4.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有關經營者要嚴格按照公告要求,認真規范自身的價格行為。請社會各界、廣大群眾積極監督,發現上述有關違法行為的,可以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密切關注投訴舉報和有關社會輿情,加大巡查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價格平穩有序。
(通訊員 蔣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