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五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林某義銷售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21年,林某義在明知可能是假冒茅臺酒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向唐某(另案處理)購進多種茅臺酒,并在漳州市薌城區悅港路108-8號匠天下白酒門店進行銷售。2021年5月25日,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與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聯合執法時在上述門店當場查扣假冒注冊商標的貴州茅臺酒共計420瓶。經鑒定,被扣押的貴州茅臺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共計人民幣810420元。2021年7月20日,林某義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薌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林某義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810420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林某義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林某義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此認定被告人林某義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假冒商品予以沒收。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通過嚴格司法,有力打擊銷售假酒的行為,有助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防止假酒對消費者生命安全和財產的侵害。同時,通過有效地打擊商標侵權,有利于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為酒類行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案 例 六
薌城區人民法院審理顏某虎等2人
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
2018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顏某虎、林某建受雇于鄭某鎮、楊某平(二人均已判決)、林某文、鄭某龍(二人均另案處理),在未取得福建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分別在漳浦縣綏安鎮合清安汽車修理廠隔壁鐵皮房內、薌城區浦南鎮布坑村附近養豬場內,將其他地方購進的“魯晶牌”精制鹽分裝成小包裝假冒“閩鹽”,銷售至漳州市薌城區、龍海市(現為龍海區)、長泰縣(現為長泰區)多地調味品店和食品商行,數額分別為人民幣540635元、376942元,從中非法牟利。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林某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顏某虎非法獲利人民幣35000元,被告人林某建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0元。
薌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顏某虎、林某建伙同他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顏某虎、林某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建主動投案,在一審判決前,承認指控的犯罪,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認定被告人顏某虎犯假冒注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被告人林某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顏某虎的非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被告人林某建非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林某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打擊食品領域制假售假行為對于維護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和促進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制售假冒、劣質食品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有力打擊了制售假鹽的犯罪行為,有助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防止劣質食品對消費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侵害,有利于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為食品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