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市場監管系統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侵權假冒高發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點商品,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打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依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密切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貴州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貴州茅臺酒”案。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對貴州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6箱(共36瓶)貴州茅臺酒(飛天53°500ml)標有生產日期、批次和流水號的原廠瓶帽被去掉,并換上無任何標識的瓶帽。經鑒定,均為假冒產品。經查,當事人在2021年10月至12月1日期間,先后多次從卜某、劉某處購進90瓶貴州茅臺酒(飛天53°500ml),已售出54瓶,違法經營額13908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假冒貴州茅臺酒(飛天53°500ml)36瓶、罰款1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貴州某果品農業有限公司冒用認證標志案。花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貴州某果品農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水果攤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紙箱一個,墊于水果筐下方。經查,當事人未獲準使用地理標志,于2020年10月請人設計并制作上述紙箱,共訂制紙箱12000個,分別在2021年和2022年春節前后使用9381個紙箱包裝香梨進行銷售。根據調查情況,認定當事人自2021年使用該紙箱包裝銷售香梨以來,為虧本經營,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花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672.94元的行政處罰。
3.貴陽市觀山湖區某百貨店未經權利人許可銷售含有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形象的擺件案。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案件移送線索,對貴陽市觀山湖區某百貨店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未獲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銷售含有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形象的擺件,違法經營額679元,違法所得39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5039元的行政處罰。
4.貴陽觀山湖某藥業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專利的“蝎毒透骨貼”案。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上級交辦線索,對貴陽觀山湖某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3月從貴陽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購進“蝎毒透骨貼(醫用冷敷貼)”(生產批號:20191101批次)100盒于店內銷售,共違法所得2526.4元。該產品外包裝上印有“外觀專利號:2018306264572”字樣,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年12月18日已決定駁回該專利申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26.4元的行政處罰。
5.貴州某置業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貴安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貴州某置業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2021年9月3日,當事人向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茅鄉國賓酒(珍品)”350件、“茅臺貢酒建國60周年(珍藏)”150件,貨值金額630000元。經鑒定,屬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且涉案金額已達到追究刑事責任。貴安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6.王某、李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茅臺內供酒”案。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公安部門轉來案件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王某、李某某涉嫌在“快手”平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茅臺內供酒”60箱(6瓶/箱)。經查,2022年2月,王某在“快手”平臺下載“茅臺內供酒”相關視頻圖片,通過編輯制作成視頻發布在本人“快手”賬號。舉報人余某某通過該平臺聯系王某協商購買60箱“茅臺內供酒”。王某與李某某聯系貨源,李某某又聯系到鐘某,由鐘某將60箱“茅臺內供酒”從遵義仁懷發給余某某,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快遞單則填寫李某某電話號碼。經鑒定,該批60箱“茅臺內供酒”屬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王某、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茅臺內供酒”60箱、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王某罰款26000元、李某某罰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