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市場監管廳聚焦食品安全領域,集中力量“鐵拳”出擊,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經營主體切實履行法定責任,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現將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三批食品安全領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永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永寧縣鵬程糧油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摻假摻雜三和祥醇香菜籽油案
2023年2月9日,永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永寧縣鵬程糧油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摻假摻雜三和祥醇香菜籽油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摻雜摻假菜籽油12瓶、罰沒款6.700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9月23日,永寧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抽檢監測(省級專項)2022年寧夏食用植物油專項抽檢計劃任務,依法對永寧縣鵬程糧油有限公司生產的三和祥醇香菜籽油抽樣檢驗,該批次菜籽油棕櫚酸(C16:0),花生一烯酸(C20:1),芥酸(C22:1),亞油酸(C18:2)項目不符合GB/T 1536-2021《菜籽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使用552斤菜籽原料,壓榨生產了20瓶三和祥醇香菜籽油,每件4瓶,每瓶5L,成本價每瓶61元,全部售出。2022年9月25日,永寧縣鵬程糧油有限公司發出了產品召回通知,召回了12瓶涉案菜籽油,其余無法召回。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相關規定,永寧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用植物油是人們日常的生活必需品,其質量水平關乎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市面上一些摻假或劣質油超量添加非法添加劑,不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更會損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拳打擊食用油摻假摻雜等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
案例2
靈武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靈武市強氏喜阿婆粥餅店銷售不符合標準食品案
2023年4月27日,靈武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靈武市強氏喜阿婆粥餅店銷售不符合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1.006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15日,靈武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內蒙古華測質檢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靈武市強氏喜阿婆粥餅店銷售的花卷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靈武市強氏喜阿婆粥餅店銷售的大花卷所檢項目中鋁殘留量的實測值為“88.1mg/kg”,小花卷所檢項目中鋁殘留量的實測值為“84.3mg/kg”,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標準指標,均為不合格花卷。經查,當事人的面點房的調料區內放有半袋“鉆星”牌泡打粉(凈含量:250g,配料中含硫酸鋁銨),當事人不能提供添加劑使用記錄。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發布的《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2014年第8號)規定,小麥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當事人在制作花卷的過程中添加了泡打粉(配料中含硫酸鋁銨),導致制作出的花卷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發布的《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2014年第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相關規定,靈武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聯合發文,禁用三種含鋁食品添加劑,饅頭、發糕等面制品中不得使用明礬等含鋁膨松劑,膨化食品中不再允許使用任何含鋁添加劑。泡打粉是許多面食常用的添加劑,它的主要作用是可以產生氣體,使食品的體積膨大。近年來,饅頭、包子等發酵面制品加工者也開始使用泡打粉,使得加工的饅頭、包子體積大而飽滿。長期食用鋁超標的食品對身體危害很大,要盡量避免購買過于蓬松的面制品,以免影響身體健康。
案例3
石嘴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每時每刻自助餐廳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及經營以假充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3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每時每刻自助餐廳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及經營以假充真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7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每時每刻自助餐廳進行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銷售區陳列的各種自主選擇的水產品、肉類等均沒有標明名稱。經查,當事人店內的吧臺及前廳發現有火鍋、烤肉、牛排等宣傳字樣,餐品陳列區未發現鴨肉、鴨排的標識,執法人員現場詢問經營者及管理人員銷售區陳列的肉類餐品都是什么,均回答各種肉類餐品都是牛肉,當事人銷售的自助肉排餐品會使消費者誤認為都是牛肉制成的,涉嫌欺詐消費者。同時,發現當事人操作間貨架上有超過保質期的藍莓果醬、柑橘果餡各1桶及冷藏柜中用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作加工的糕點。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石嘴山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針對食品安全問題,要勇于向行業亂象“亮劍”,向經營銷售假冒牛羊肉類的違法行為,重拳出擊,嚴懲違法,對照行業標準、計量、價格等方面多角度、多維度進行執法檢查,推動形成末端發力、終端見效的食品安全責任落實機制;要完善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對食品加工、生產、供應等過程進行全程追溯,確保亂象治理到位、“頑疾”解決到位、露頭必打的高壓態勢。
案例4
青銅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銅峽市明珠圓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3年5月30日,青銅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青銅峽市明珠圓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5.32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26日,青銅峽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青銅峽市明珠圓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老爺子 ”糯米鍋巴 ,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3月6日生產“老爺子”糯米鍋巴540袋,每袋500g,每袋成本價格為3.98元,以每袋10元價格出廠銷售,貨值金額5400元,獲取利潤3250.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相關規定,青銅峽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菌落總數”是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中的主要指標,表示食品被細菌污染的程度。當事人食品安全意識淡薄,在糯米鍋巴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處,有力地打擊了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5
吳忠市市場監管局利通區分局查處吳忠市利通區李氏烤串店生產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3日,吳忠市市場監管局利通區分局依法對吳忠市利通區李氏烤串店生產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1.001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9月8日,吳忠市市場監管局利通區分局接到寧夏計量質量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吳忠市利通區李氏烤串店自制的烤牛肉筋、烤牛肉串、烤雞翅,經抽樣檢驗,苯并[α]芘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8月9日自行在店內制作烤牛肉筋80串,以1元/串的價格進行銷售,貨值80元,當日已全部銷售完畢,每串獲得利潤0.2元,共計獲得利潤16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相關規定,吳忠市市場監管局利通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苯并芘存在于煤焦油中,而煤焦油可見于汽車廢氣(尤其是柴油引擎)、煙草與木材燃燒產生的煙,以及炭烤食物中,具有一定致癌性、致畸性、致突變性。按照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規定,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最大限量值為10μg/kg。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一是原料污染,如油料收儲、晾曬不當,從環境、包裝、機械收獲、運輸等過程中引入污染;二是生產中關鍵工藝控制不當等。
案例6
固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曹某某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及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3年4月26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曹某某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及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及原料、罰沒款共計1.03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20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涇源縣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曹某某銷售的配制酒中檢測出胭脂紅與日落黃,但含量符合國家標準,不構成犯罪,同時發現其無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手續,決定將全案移送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2023年4月20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通過同村村民購進白酒和鹿鞭、鹿茸、鹿心、鹿筋及中藥材等原料(產品合格資質無從查證),自行將上述原料簡單混合后制成配制酒,用于農村集市自售獲利;原酒用完后,當事人再自購桶裝白酒進行添加。此外,當事人在經營中以“全鹿酒”小廣告卡片進行推銷,宣稱所賣品具有“壯陽補腎、補氣養血、養血通脈、強筋健骨”等功效,但當事人稱宣傳內容系其個人主觀臆斷、并無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未取得任何證照資質。涉案貨值金額3.18萬元,當事人違法所得1萬元、小廣告卡片費用1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為獲取利益,采購來源不明的食品原料,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在農村集市不定點流動售賣,妄圖逃避監管,給群眾的健康安全帶來潛在風險。農村地區不是監管盲區,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打擊,對相關從業者尤其是農村地區食品生產經營者以震懾,有力地維護了市場秩序。
案例7
隆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隆德縣六盤人精菜館超范圍經營食品、食品標識與食品包裝分離案
2023年5月9日,隆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隆德縣六盤人精菜館超范圍經營食品、食品標識與食品包裝分離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沒款9614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9日,隆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開展網絡食品安全檢查,發現隆德縣六盤人精菜館辦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但當事人提供的菜單上印有“涼拌肚絲”“自制皮凍”等25種涼菜宣傳彩頁,在其美團外賣“手機APP”平臺商品管理模塊有精品涼菜自制涼菜、爽口蘿卜等31種涼菜,同時在當事人冰柜內發現未貼食品標簽的預包裝食品(豬耳朵熟食)59袋。經查,當事人在美團外賣平臺銷售涼菜共計19種56份,銷售金額1614.69元。當事人于2023年3月7日在蘭州市城關區焦家灣食品商業廣場購進預包裝食品熟食豬耳朵1箱、規格15kg,購進價格87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隆德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未申請核準冷食類制售,擅自在網絡平臺和店內經營涼菜。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導致違法行為發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的嚴厲打擊,有力的震懾了違法行為。
案例8
涇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夏涇六盤蜂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食品的說明書不符合規定案
2023年5月29日,涇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夏涇六盤蜂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食品的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說明書、罰沒款61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20日,涇源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寧夏市場監督管理平臺投訴單》,依法對寧夏涇六盤蜂業科技有限公司在涇源縣世紀購物中心租賃專柜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寧夏涇六盤蜂業科技有限公司在涇源縣世紀購物中心租賃專柜,銷售自產蜂蜜。當事人涉案產品說明書印有5大宣傳模塊,蜂膠、蜂花粉、蜂蜜、蜂王漿分別使用了“增強免疫調節血脂”“甜蜜的藥”“調理脾胃慮弱等、病后體虛、腸燥便秘、口干咽燥、干咳無痰、 腹疼痛”“蜂王漿可調理亞健康問題,心腦血管病,糖尿病,可提高記憶力,促進肝組織再生、增加代謝,養顏抗衰”等含有治療預防疾病功效的用語。涉案產品貨值金額394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相關規定,涇源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虛假宣傳是消費者投訴的常見問題,企業在宣傳產品時,往往會夸大其功效或者使用效果,食品類的標簽中含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等。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予以及時查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9
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查處原州區香萬家調味品商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6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依法對原州區香萬家調味品商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9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依法對原州區“香萬家調味品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姜汁復合調味品”1瓶、“金蟬橙汁飲料濃漿”1瓶、“重慶三五火鍋底料”1袋、“澳宴奇鮮香王”6袋,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相關規定,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關乎群眾切身利益,過期食品是食品安全問題中較為常見情形。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主動查處,切實履行了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本案的查處給廣大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義務起到良好警示作用,倒逼經營者提高自律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有效保證人民群眾食品安全。
案例10
中衛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夏新華實業集團國際飯店(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案
2023年5月9日,中衛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夏新華實業集團國際飯店(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2日,中衛市市場監管局對寧夏新華實業集團國際飯店(有限公司)一樓的小吃中心依法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在當事人的廚房操作間操作臺上的食品原料(食用純堿、石人山麻辣鮮、老干媽風味豆豉油制辣椒、茶樹菇罐頭)已超過保質期。經查,當事人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與未超過保質期的其他食品原料一起陳列于廚房操作間操作臺上混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三)項的相關規定,中衛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是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中衛市市場監管局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管的威懾力,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11
中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中寧縣微之美美容館涉嫌銷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日,中寧縣市場監管局將查辦的中寧縣微之美美容館涉嫌銷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
2023年4月10日,中寧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中寧縣微之美美容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涉嫌違法產品“遇美人”植物肽糖果,并予以扣押。中寧縣市場監管局隨后將查扣的“遇美人”植物肽糖果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遇美人”植物肽糖果中西布曲明的含量為8.37g/kg。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遇美人”植物肽糖果是從其微信電商好友處購進,共購進46盒,售出35盒,銷售價共計10980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相關規定,中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中寧縣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不法分子抓住部分消費者想要快速減肥的心理,在“糖果”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違禁成分,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長期食用將對身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將該案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深入調查,通過刑事偵查追根溯源,從嚴從快予以處置,消除安全風險隱患,為廣大消費者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2023年6月2日,中寧縣市場監管局將查辦的中寧縣微之美美容館涉嫌銷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