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質量監管和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通行安全管理,規范市場經營秩序,防止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消除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隱患,近日,廣東省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莞市公安局、東莞市消防救援支隊聯合發布《關于遵章守法生產銷售使用電動自行車的通告》,就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在生產、銷售、使用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或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一致性要求的電動自行車。
二、禁止銷售加裝了座位、車篷、遮陽傘、音響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的電動自行車。
三、銷售者要建立完善進貨驗收制度,查驗進貨的電動自行車的產品合格證和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是否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一致性要求,不得擅自調換生產企業配備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器或為電動自行車篡改、改裝提供服務。
四、銷售者在銷售車輛時,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本門店不銷售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不對登記上牌后的電動自行車進行非法改裝、加裝,車主購車后不能對車輛進行非法改裝,如駕駛拼裝、非法改裝或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責令拆除拼裝、非法改裝和加裝的裝置,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應盡量選擇在專門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區域內進行,鼓勵多渠道推動智能便民充電設施的建設和使用。
六、嚴禁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不要飛線充電,不得拆卸電池入樓入室充電。
七、嚴格按照說明書給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使用車輛配備的原裝充電器,充電時間不得超過十個小時,在充電時,要遠離安全出口和可燃雜物。
八、電動自行車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要選擇專業的維修機構或人員,不得擅自拆卸電器保護裝置,確保電器線路和保護裝置完好有效。
九、消防救援機構將加強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的責任追溯。對于因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產品違規使用造成人員傷亡和有影響的火災事故,依法嚴格執行調查問責。(供稿:廣東省東莞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