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創新,維護知識產權領域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結合近年來反壟斷監管執法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出臺了《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將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注重平衡知識產權保護和公平競爭秩序維護,聚焦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重難點問題,強化規則引領,促進公平競爭和創新發展。相較于2015年制定的《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重點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擴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內涵。將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三類壟斷行為均納入調整范圍。
二是健全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實施壟斷行為的認定規則。根據2022年修訂的反壟斷法,結合知識產權的特點和監管實際,對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和推定、有關壟斷行為的認定、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考量因素及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具體類型等予以完善細化,增強規則的指引性、可操作性。
三是加強對知識產權領域典型、特殊壟斷行為的規制。如完善專利聯營有關規定,禁止專利聯營實體和專利聯營的成員利用專利聯營從事壟斷行為;加強對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有關壟斷行為的規制,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標準必要專利實施“專利挾持”。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以《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的出臺為契機,統籌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反壟斷等工作,促進創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動、高效配置,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