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馳名商標,自帶光環。實際上,馳名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并非一種榮譽及商業宣傳的概念。因此,2013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時,增加禁止將馳名商標用于廣告或者商業宣傳的規定。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市場監管局查辦了這樣一起案件,入選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公布的知識產權執法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9日,高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淳溪街道某市場檢查時,發現一樓商場入口處一塊廣告牌上標注有“XX照明中國馳名商標照明行業冠軍品牌”字樣。
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5月起在該市場經營XX照明燈具。2022年9月30日,當事人更換一樓商場入口處的廣告牌。含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的廣告牌內容為當事人自行設計并委托廣告公司印刷制作。
“既然企業可以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為什么不能對外宣傳呢?”案件查辦過程中,當事人不太理解,認為其宣傳馳名商標為客觀存在,并無不妥。執法人員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耐心向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規定。
為便于當事人明確、清楚地了解馳名商標的概念,執法人員用“矛”和“盾”作比喻:馳名商標就像一塊“盾”,當自身的商標權益受到侵犯時,馳名商標可以像盾牌一樣提供保護,是一種被動權益。馳名商標不是一把“矛”,不可以主動對外“進攻”,即不能使用馳名商標名義開展廣告宣傳。
經過反復宣傳解釋,當事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性質,并在之后的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最終,高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案件順利辦結,當事人獲得減輕處罰,充分彰顯法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本案是一起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做宣傳被查處的典型案件。馳名商標作為法律提供的一種保護手段,只有在馳名商標所有人權益受到侵害,需要取得擴大保護時,才由國家主管機關認定并提供保護。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企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宣傳自己及其商標,是一種不公平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因此,2013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時增加第十四條:“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該案的查辦,有利于引導生產經營者正確認識馳名商標制度,促使經營主體依靠產品、服務質量和信譽獲得市場競爭力。(呂鵬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