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年來,重慶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著力解決基層部門在案件查辦中的難點、重點問題,針對食品安全執法重點領域整理典型案例,對區縣市場監管局查辦復雜疑難案件提供有力參考。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3年3月22日,江津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江津區某餐館以“菜品更加豐富”等理由向消費者一行3人推薦“6人精品套餐”,在消費者詢問菜量后仍然引導消費者購買該“6人餐”,當事人在服務過程中未減少上菜數量和分量,也未提示消費者打包,上述消費者就餐離去后剩余菜品較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江津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5日,江津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發現有消費者到當事人處就餐,當事人在明知消費者一行7人的情況下,以“家人難得吃飯、選擇更多”等理由向消費者推薦10人餐“年年有余團餐”,在消費者強調人數后,仍然引導消費者購買該“10人餐”,當事人在服務過程中未減少上菜數量和分量,也未提示消費者打包。消費者就餐離去后剩余菜品較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且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江津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嘉士伯釀酒有限公司向重慶市市場監管局舉報,稱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樂堡超爽啤酒”與嘉士伯公司“樂堡”啤酒非常近似,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經查,2023年2、3月期間,當事人作為樂堡超爽啤酒有限公司在重慶地區的經銷商,從安徽某啤酒有限公司購買“樂堡超爽啤酒”并通過“多多買菜”平臺銷售,非法經營額近25萬元。樂堡超爽啤酒產品外觀設計使用綠色為主體加斜波紋,將公司名稱突出使用在產品的正面,商標(樂啤斯?)放在側面不顯著位置,其產品名稱、包裝、裝潢與嘉士伯公司“樂堡啤酒”相近似,屬于實施混淆行為的商品。
當事人明知生產商與嘉士伯公司無任何權屬關系,也知道“樂堡超爽啤酒”導致混淆的法律后果。其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六條第四款“經營者不得銷售他人實施混淆行為的商品”之規定,根據《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沒收違法所得3481.43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8日,榮昌區市場監管局在川渝協作聯合執法檢查中對位于重慶市榮昌區盤龍鎮永陵村6組2號的場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火鍋食材(鴨腸、魷魚、毛肚)生產加工。
經查,當事人在場所內自建原料凍庫、購買食品生產加工設備以及鴨腸原料、魷魚原料等火鍋食材原料,于2022年10月中旬開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直至2023年1月8日被榮昌區市場監管局查獲。期間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經與當事人現場共同清點、確認,現場查獲毛肚、魷魚、鴨腸等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累計貨值金額共計17260元。同時查明,當事人生產加工魷魚食品時使用印有“產地:四川省遂寧市 生產商:四川天添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遂寧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強鎮天星壩村”等內容的包裝袋進行包裝,涉案魷魚食品貨值金額共計為336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相關規定,榮昌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相關涉案物品、罰款38.379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9月13日,墊江縣市場監管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該某學校食堂貯存的80袋高山油米和已使用的34袋高山油米的包裝袋上標注的生產日期模糊不清,無法辨認和識別。
經查,當事人豐都縣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取得了向墊江縣中小學(幼兒園)配送扶貧大米的資格,當事人為節省交易成本遂委托墊江縣某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涉案大米的生產配送。墊江區市場監管局在墊江縣某學校查獲的生產日期模糊不清的高山油米是墊江縣某有限責任公司受當事人委托于2021年8月24日生產的,實際生產地址位于墊江縣鶴游鎮,共生產910袋,共計22750kg。大米包裝袋上標注的生產日期模糊不清的原因是墊江縣某有限責任公司使用的噴碼機問題和印油問題造成噴碼不清或印油不持久,上述910袋標簽中生產日期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的高山油米案發前已經全部銷售至墊江縣內8所中小學(幼兒園)。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好監督義務的責任。
2021年8月24日生產的910袋涉案大米存在的食品標簽不清晰和虛假標注產地的兩種行為,同屬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墊江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8098.25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月,萬盛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投訴,稱其從某平臺一旗艦店購買的甘麥棗仁茶和蓯蓉麻仁茶兩種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柏子仁、黃芪、當歸等物品。
經查,當事人重慶某公司生產甘麥棗仁茶1646盒、蓯蓉麻仁茶813盒,涉案食品的貨值金額共計為51224.5元。上述兩款食品中添加的柏子仁、黃芪、當歸等幾種物品,均未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要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申請進行安全性評估。
案件辦理過程中,萬盛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先組織開展了行政調解工作,由經營者退賠消費者共計一萬三千余元,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罰款2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12日,武隆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重慶市某開發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6月9日一年內,先后被武隆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3次。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屬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情形。2023年6月2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和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武隆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22日,涪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有人在網上發布在轄區某超市購買發霉變質面包的視頻,隨后立即對相關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并做好輿情控制。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9日購進了安瑞嘉爾牌的巖燒乳酪味面包、蛋皮吐司原味、巖燒芒果味面包等3款面包共計10Kg用于散裝稱重銷售。上述面包均于2022年10月4日至10月6日生產,保質期為120天。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待售的6袋巖燒芒果味面包和2袋蛋皮吐司原味均在保質期內,但已肉眼可見出現發霉變質。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屬于經營霉變生蟲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涪陵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6日,巴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設的白酒小作坊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正在從事白酒生產活動,現場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生產資質。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4月開始在重慶市巴南區迎龍村迎龍灣從事白酒生產加工,生產60度的散裝高粱白酒,2022年5月因疫情與原材料購買問題中斷經營,于2023年3月重新恢復經營至巴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現場檢查之時,在此生產經營期間一直未取得任何生產資質許可,按照15元/斤的價格已銷售2000斤。
當事人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活動行為違反了《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以及《重慶市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巴南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來源:重慶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