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8月29日,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2023年臺州市椒江區流通領域老年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3年臺州市椒江區流通領域老年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隨機抽取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3雙,其中2雙作為檢樣,1雙作為備樣。
注:因為成人旅游鞋樣品鞋號小于230 mm,成鞋耐折性能不測。所以抽樣時應抽取鞋號都大于等于230mm樣品,或者鞋號都小于230 mm樣品。
建議盡量抽取相同鞋號的樣品。
2 檢驗依據
檢驗項目表1
明示執行標準為GB/T 15107-2013的老年鞋(旅游鞋)
序號 | 檢驗項目 | 標準條款 |
1 | 標識 | QB/T 2673-2013 5.1 QB/T 2673-2013 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2.1.2,5.1.3,5.1.4,5.1.5,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2.1 |
2 | 感官質量 | GB/T 15107-2013 5.2 |
3 | 幫底剝離強度或底墻與幫面剝離強度 | GB/T 15107-2013 5.3.1 |
4 | 成鞋耐折性能 | GB/T 15107-2013 5.3.2 |
5 | 外底耐磨性能 | GB/T 15107-2013 5.3.3 |
6 | 外底與外中底粘合強度 | GB/T 15107-2013 5.3.4 |
7 | 襯里和內墊耐摩擦色牢度 | GB/T 15107-2013 5.3.6 |
8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T 15107-2013 5.4.1 |
9 | 游離或可部分水解甲醛含量 | GB/T 15107-2013 5.4.2 |
檢驗項目表2
明示執行標準為QB/T 2955-2017的老年鞋(休閑鞋)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標識 | QB/T 2955-2017 5.1 |
2 | 感官質量 | QB/T 2955-2017 5.2 |
3 | 異味 | QB/T 2955-2017 5.3 |
4 | 耐折性能 | QB/T 2955-2017 5.4.1 |
5 | 外底耐磨性能 | QB/T 2955-2017 5.4.2 |
6 | 剝離強度 | QB/T 2955-2017 5.4.3 |
7 | 鞋幫拉出強度 | QB/T 2955-2017 5.4.4 |
8 | 外底與外中底粘合強度 | QB/T 2955-2017 5.4.5 |
9 | 襯里和內墊摩擦色牢度 | QB/T 2955-2017 5.4.8 |
10 |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 | QB/T 2955-2017 5.5.1 |
11 | 游離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 | QB/T 2955-2017 5.5.2 |
執行其他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T 15107-2013 旅游鞋
QB/T 2673-2013 鞋類產品標識
QB/T 2955-2017 休閑鞋
現行有效的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旅游鞋
(一)判定總則
1.當產品的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含國家、行業、地方推薦性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款)和執行的企業標準(含明示質量指標)各技術要求不一致時,應按其中最嚴要求進行質量判定。
2.當產品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時,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要求進行質量判定。
3.當產品執行企業標準(含明示質量指標)時,按其企業標準要求進行質量判定,但如主要項目技術要求低于國家、行業、推薦性標準要求(含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中的推薦性條款)時,應在檢驗報告中注明主要項目的實測值和標準值。
(二)單項質量判定
1.標識判定
所檢項目存在下列情況時,判該項目為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
(1)存在一項或一項以上a類子項目不符合執行標準中該項目要求時;
(2)存在三項或三項以上b類子項目不符合執行標準中該項目要求時。
否則,判該項目符合執行標準要求。
表1旅游鞋標識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 項目 | 標準條款 | 不合格類別 | 主要 項目 | 樣品號 | 復檢用樣品 | 備注 | ||
1 | 標識 | 鞋 | 鞋號 | QB/T 2673-2013 5.2.1 | a/b | 主要 項目 | 1# | 原樣 | 1、鞋上的鞋號和內包裝(含吊牌)上的鞋號未標注,作為a類不合格,標注不規范作為b類不合格。 2、內包裝(含吊牌)上執行標準編號未標注,作為a類不合格,標注不規范作為b類不合格。 |
商標或企業名稱 | a | ||||||||
貨號 | b | ||||||||
內包裝(含吊牌) | 產品名稱 | QB/T 2673-2013 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1.10,5.1.11,5.1.12 | a | ||||||
鞋號 | a/b | ||||||||
材質 | a | ||||||||
產地 | b | ||||||||
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 | a | ||||||||
三包規定 | a | ||||||||
執行標準編號 | a/b | ||||||||
生產日期 | b | ||||||||
顏色 | b | ||||||||
貨號 | b | ||||||||
質量等級 | a |
2.其他項目判定
除標識項目外,當所檢項目的檢驗結果符合執行標準中該項目要求時,判該項目為符合執行標準要求,否則判該項目為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
(三)綜合質量判定
1.檢驗樣本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項目出現不符合執行要求判定的,則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產品符合執行標準要求,且所檢主要項目的檢驗結果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推薦性條款要求的,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符合本次監督抽查要求”。
3.產品符合執行標準要求,但所檢主要項目的檢驗結果出現一個或一個以上低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推薦性條款要求的,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符合企業標準,未達到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定”。
休閑鞋
(一)判定總則
1.當產品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含國家推薦性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款)和執行的企業標準(含明示質量指標)各技術要求不一致時,應按其中最嚴要求進行質量判定。
2.當產品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時,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要求進行質量判定。
3.當產品執行企業標準(含明示質量指標)時,按其企業標準要求進行質量判定,但如主要項目技術要求低于國家、行業、地方推薦性標準要求(含國家強制性標準中的推薦性條款)時,應在檢驗報告中注明主要項目的實測值和標準值。
(二)單項質量判定
1.標識判定
所檢項目存在下列情況時,判該項目為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
(1)存在一項或一項以上a類子項目不符合執行標準中該項目要求時;
(2)存在三項或三項以上b類子項目不符合執行標準中該項目要求時。
否則,判該項目符合執行標準要求。
序號 | 檢驗項目 | 標準條款 | 不合格類別 | 項目 設定 | 樣品號 | 復檢用樣品 | 備注 | ||
1 | 標識 | 鞋 | 鞋號 | QB/T 2955-2017 5.1 | a/b | 主要 項目 | 1# | 原樣 | 1、鞋上的鞋號和內包裝(含吊牌)上的鞋號未標注,作為a類不合格,標注不規范作為b類不合格。 2、內包裝(含吊牌)上執行標準編號未標注,作為a類不合格,標注不規范作為b類不合格。 |
商標或企業名稱 | a | ||||||||
貨號 | b | ||||||||
內包裝(含吊牌) | 產品名稱 | a | |||||||
鞋號 | a/b | ||||||||
材質 | a | ||||||||
產地 | b | ||||||||
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 | a | ||||||||
三包規定 | a | ||||||||
執行標準編號 | a/b | ||||||||
生產日期 | b | ||||||||
顏色 | b | ||||||||
貨號 | b | ||||||||
質量等級 | a |
2.感官質量判定
所檢項目存在下列情況時,判該項目為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
(1)存在一項或一項以上a類子項目不符合執行標準中該項目要求時;
(2)存在三項或三項以上b類子項目不符合執行標準中該項目要求時。
否則,判該項目符合執行標準要求。
序號 | 檢驗項目 | 標準條款 | 不合格類別 | 項目 設定 | 樣品號 | 復檢用樣品 | 備注 | |
1 | 感官質量 | 整體外觀 | QB/T 2955-2017 5.2 | a | 主要 項目 | 1# | 原樣 | / |
幫面 | a | |||||||
主跟和包頭 | a | |||||||
子口 | a | |||||||
折邊沿口 | b | |||||||
車線、手工縫線 | b | |||||||
鞋底 | b | |||||||
鞋底厚度 | b | |||||||
附件 | b | |||||||
幫面尺寸 | b | |||||||
鞋底尺寸 | b |
3.其他項目判定
除標識、感官質量項目外,當所檢項目的檢驗結果符合執行標準中該項目要求時,判該項目為符合執行標準要求,否則判該項目為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
(三)綜合質量判定
1.檢驗樣本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項目出現不符合執行要求判定的,則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產品符合執行標準要求,且所檢主要項目的檢驗結果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推薦性條款要求的,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符合本次監督抽查要求”。
3.產品符合執行標準要求,但所檢主要項目的檢驗結果出現一個或一個以上低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推薦性條款要求的,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符合企業標準,未達到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