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顧愛龍)近日,信用中國網站披露,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因在進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期間,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被罰1萬元。
(圖源:信用中國)
中市監處字﹝2023﹞3491號顯示,當事人對中山市小欖鎮麗城三路23號尚譽名筑小區2臺電梯(單位內編號分別為K-36993、K-36994)進行維護保養期間,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僅有一人對單位編號為K-36994的電梯進行2023年5月份前半月的半月維保,未對轎廂內應急照明、轎廂檢修開關、停止裝置,轎內報警裝置、對講系統等項目進行保養,未對單位編號為K-36993的電梯進行2023年5月份前半月的半月維保,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的要求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且2023年1月對單位編號為K-36993的電梯維保時間間隔超過十五日。經核實,當事人違法所得為350元。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對該公司1、罰款1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350元。
此外,2023年1月10日17時50分左右,在柳石路東七巷海雅君悅項目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柳應急罰〔2023〕支-37號顯示,事故責任單位為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
(圖源:廣西柳州市應急管理局網站)
經查,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柳州市新安湖實業有限公司(海雅君悅項目)電梯安裝工程垂直電梯AN2安裝施工方案》要求,設置葫蘆提升對重架,而是使用卷揚機(提升機)提升對重架;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電梯安裝作業安全規程》;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洪文德和黃湛明違規吊裝對重架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根據執法人員對事故現場勘查制作的《勘驗筆錄》(柳應急勘〔2023〕支-7號)及柳州市新安湖實業有限公司與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柳州海雅君悅項目(24號地B2、B3、C地塊)電梯安裝合同》。證明:事故發生的地點和工作內容屬于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作范圍。
證據二:根據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與黃湛明簽訂的《中山市勞動合同》、《協議書》及對柳州市新安湖實業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董建偉、高級經理歐陽兆斌、中國華西企業有限公司柳州海雅項目經理劉戰峰、柳州天元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王高坤、監理員藍幫龍、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馮斌、工程部部長關蝦仔、電梯施工安裝現場負責人鄭逸舟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黃湛明是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從業人員。
證據三:根據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柳州市新安湖實業有限公司(海雅君悅項目)電梯安裝工程垂直電梯AN2安裝施工方案》、《電梯安裝作業安全規程》、執法人員對事故現場勘查制作的《勘驗筆錄》(柳應急勘〔2023〕支-7號)及對柳州天元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王高坤、監理員藍幫龍、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馮斌、工程部部長關蝦仔、電梯施工安裝現場負責人鄭逸舟、從業人員洪文德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柳州市新安湖實業有限公司(海雅君悅項目)電梯安裝工程垂直電梯AN2安裝施工方案》要求,設置葫蘆提升對重架,而是使用卷揚機(提升機)提升對重架;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電梯安裝作業安全規程》;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洪文德和黃湛明違規吊裝對重架的事故隱患。
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柳州市應急管理局決定對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叁拾叁萬元整(¥33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市廣日電梯工程公司),成立于1992年,位于廣東省中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