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明星代言廣告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現象。明星利用其社會影響力、名人效應、超高流量的人氣,向公眾推薦商品或者服務,商家從而達到擴大知名度、帶動銷量、提高銷售額的目的。但隨之而來的是明星廣告代言“翻車”事件屢見不鮮,嚴重破壞市場秩序、污染社會風氣、損害消費者權益。為進一步規范明星代言人廣告內容,充分發揮明星代言廣告在促進消費升級、活躍市場經濟、引領良好風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就明星代言廣告中應注意的幾個重點類別做出以下提示:
01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十六條第四款“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五款“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以患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在上述廣告中,如果出現“廣告代言人”對疾病治療效果、疾病治愈率、有效率、保健食品、特醫食品功效作推薦證明的內容,涉嫌違法。
02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利用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利用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在上述廣告中,如果出現明星等代言人作為用戶對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功效、安全性、有效率作推薦證明的內容,涉嫌違法。
03
明星不得為煙草廣告進行代言。
《廣告法》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如果出現明星等代言人為煙草作廣告,涉嫌違法。
04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在教育培訓廣告中,如果出現明星等代言人作為受益者為教育培訓效果作推薦證明的內容,涉嫌違法。
05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在招商廣告中,如果出現明星等代言人作為受益者對其投資回報成果、直接或者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預測投資業績等方式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作推薦證明的內容,涉嫌違法。
06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禽畜、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不得利用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禽畜、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不得利用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在上述廣告中,如果出現明星等代言人作為用戶對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禽畜、水產苗種和種養殖的產量、品質、功效、經濟價值、經濟效益作推薦證明的內容,涉嫌違法。
明星代言商業廣告行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廣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遵循行業相關從業規范自律管理制度,堅持正確導向、誠實守信、真實準確、公平競爭原則,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符合社會公德和傳統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