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江蘇省南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查處“缺斤短兩”計量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守牢市場監管領域的安全底線。現公開曝光典型案例(第四批)。
案例一
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5月25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呂四港鎮茅家港農貿市場內北側海鮮區過道處的經營攤位進行檢查,并抽檢了1臺當事人現場使用的 “宏創”牌電子計價秤。經啟東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定,該秤為密碼檔位作弊秤,技術指標不符合檢定規程JJG539-2016《數字指示稱檢定規程》中準確度Ⅲ級秤的要求。
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定。2023年7月5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作出沒收作弊電子計價秤一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產品經營部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6月15日,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該區端平橋市場的水產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電子秤通過不同按鍵可以更改測量重量。經南通市計量檢定測試所檢驗,該電子秤不符合JJG539-2016《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要求,無鉛封,有作弊改裝程序行為。
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定。2023年8月4日,崇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作出沒收作弊電子計價秤一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通州區金沙某商行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5月22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該區第一集貿市場內的水果商鋪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電子秤通過不同按鍵可以更改測量重量。
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定。2023年6月27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作出沒收作弊電子計價秤一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海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金某水產商行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7月17日,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海安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計量人員依法對海安某水產商行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計量人員使用5kg的標準砝碼對現場使用的電子計價秤進行校驗,按電子計價秤功能面板上不同的單價鍵,顯示不同的重量且都大于5kg。
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定。2023年8月23日,海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作出沒收作弊電子計價秤一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產經營部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5月26日,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水產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使用500克的標準砝碼對現場使用的電子計價秤進行校驗,按電子計價秤功能面板上不同的單價鍵,顯示不同的重量且都大于500克。
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定。2023年7月27日,海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作出沒收作弊電子計價秤一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如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海產品經營部使用未經檢定、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6日,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海產品經營部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用于海產品經營結算的一臺鑫月牌ACS-30型電子計價秤未經檢定,通過不同按鍵可以更改測量重量,有作弊改裝程序行為。
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定。2023年9月13日,如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作出沒收作弊電子計價秤一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如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廠生產、銷售實際凈含量不合格的蛋黃蓮蓉味月餅案
2022年11月4日,如皋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南通市計量檢定測試所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20220723批次的蛋黃蓮蓉味月餅實際凈含量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7月23日生產了涉案批次的蛋黃蓮蓉味月餅,以每卷6.5元的價格銷售給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共計26箱,每箱30卷,貨值共計5070元。
當事人生產、銷售實際凈含量不合格的蛋黃蓮蓉味月餅的行為,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2023年1月4日如皋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來源:南通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