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貴州省仁懷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燃氣安全專項整治、消防安全集中攻堅專項行動,通過重拳出擊、嚴厲打擊,查辦了一批與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增強了源頭治理的有效性和監管執法的震懾力。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仁懷市樂泰五金經營部銷售不合格“插座”案
2022年11月25日,收到貴州省機械電子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關于仁懷市樂泰五金經營部銷售的名稱“延長線插座”(品牌:長舟,規格型號:CZ-334,制造商:深圳市諾優勝電器廠;檢驗編號:L-03-2022-0122),經檢驗不合格。2022年11月28日,執法人員對仁懷市樂泰五金經營部開展了現場檢查,當事人店內除抽檢備樣(家用延長線插座備樣3個)外,無上述不合格延長線插座。當事人對送達的延長線插座(檢驗報告編號:L-03-2022-0122)的檢驗報告結果無異議。該批物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物品采取查封行政強制措施,并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家用延長線插座(品牌:長舟,規格型號:CZ-334,制造商深圳市諾優勝電器廠),不符GB/T2099.1-2008《家用類似用途插頭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鋪銷售不合格“插座”的行為作出處罰沒款330元,沒收不合格家用延長線插座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仁懷市國大包裝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瓦楞紙箱案
2023年1月30日,收到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寄來的瓦楞紙箱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22-03ZQ090573),該研究院受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仁懷市國大包裝有限公司生產的瓦楞紙箱進行產品質量抽查,檢驗報告顯示,仁懷市國大包裝有限公司生產的瓦楞紙箱(生產日期:2021.12.21,規格型號:276mm×202mm×258mm)經檢驗,質量與結構(釘合)、金屬釘線檢驗項目不符合GB/T6543-2008標準,依據《貴州省瓦楞紙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2年版),判定被抽查瓦楞紙箱為不合格產品。
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瓦楞紙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構成生產不合格瓦楞紙箱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進行處罰。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瓦楞紙箱的行為作出沒收該批次不合格瓦楞紙箱778個,處2200元的罰款。
案例三:仁懷市創美建材店銷售不合格飲水機案
2023年4月14日,執法人員在仁懷市創美建材店開展日常檢查時,在該店經營場所內發現1臺飲水機標識標牌上未標注生產廠家和產品型號,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GB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第1部分》的標志要求。該店鋪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該店鋪銷售的飲水機標志標牌上未標注生產廠家、產品型號,不符合國家標準GB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的標志“器具應有含下述內容的標志:制造商或責任承銷商的名稱、商標或識別標志;器具型號或系列號”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鋪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飲水機的行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沒收不合格飲水機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仁懷市魯班中意建材經營部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燃氣具閥門案
2023年2月27日,收到遵義市市場監管局下達的《遵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后處理工作的通知》(﹝2022﹞流通第07號),來文述仁懷市魯班中意建材經營部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規格型號:JYT-0.6系列,生產廠家:浙江省慈溪市通惠燃具部件廠,)、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規格型號:JYT-1.2-F2型,生產廠家:寧波璐美燃氣具閥門有限公司)、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規格型號:JYT-1.2-F8型,生產廠家:寧波璐美燃氣具閥門有限公司)經檢驗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經山東騰翔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抽樣檢驗,所檢標志、結構項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違反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銷售不合格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行為作出處罰沒款616元,沒收不合格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陳登坤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案
2023年3月1日,執法人員對陳登坤在仁懷市五馬鎮的店鋪開展專項檢查,發現當事人店鋪銷售的1臺燃氣灶具產品標志上無產品型號信息,該店鋪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燃氣灶具標志標牌上未標注產品型號,不符合國家標準GB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的標志“器具應有含下述內容的標志:制造商或責任承銷商的名稱、商標或識別標志;器具型號或系列號”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鋪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灶具的行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200元、沒收不合格燃氣灶具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仁懷市葉子副食店銷售不合格取暖器案
2023年3月6日,執法人員對位于仁懷市火石鎮富興社區富興街的仁懷市葉子副食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店銷售的2臺取暖器未標注生產廠家和產品型號,1個取暖器未標注產品型號,該店鋪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取暖器上未標注生產廠家、產品型號,不符合國家標準GB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的標志“器具應有含下述內容的標志:制造商或責任承銷商的名稱、商標或識別標志;器具型號或系列號”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的規定進行處罰。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鋪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暖器的行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80元、沒收不合格取暖器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仁懷市寶馬摩配店銷售不合格摩托車頭盔案
2023年3月29日,執法人員在仁懷市中樞街道辦事處符陽路249號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仁懷市寶馬摩配店貨架上擺放有6個摩托車乘員頭盔(1個黑色無印花,3個黑色印花,庫房內存放有1個熒光綠印花,1個熒光白無印花),以上6個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標志信息全為英文,未標識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名稱、廠址、產品種類、產品型號、規格、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或編號等中文信息,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以上6個摩托車乘員頭盔出廠合格證書以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該店鋪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6個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標志信息全為英文,未標示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名稱、廠址、產品種類、產品型號、規格、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或編號等中文信息,不符合國家標準GB811—2010( 摩 托 車 乘 員 頭 盔)標志“每頂頭盔應有以下永久性標志:產品名稱;生產名稱和廠址;商標;產品種類;產品型號、規格;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或編號;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識;合格標志”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鋪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飲水機的行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784元、沒收不合格摩托車頭盔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仁懷市泓宇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案
2023年4月13日,收到仁懷市消防救援大隊關于仁懷市泓宇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銷售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生產企業:江西雙龍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檢驗報告編號:﹝黔﹞質檢第W20230400090)經檢驗不合格。2023年4月21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告知檢驗結果,當事人對以上檢驗結果無異議,同時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核查。當事人已將該批次不合格手提式滅火器退回上游供貨商,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經仁懷市消防救援大隊抽檢并委托貴州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驗,所檢項目中“滅火劑檢驗”項不符合GB-4351.1-2005標準技術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違反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銷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的行為作出處罰沒款168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仁懷市中安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不合格消防水帶案
2023年4月21日,收到仁懷市消防救援大隊關于仁懷市中安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的有襯里消防水帶(規格型號:10-65-25-滌綸長絲/滌綸長絲/聚氨酯,生產廠家:福建省邦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檢驗報告編號:﹝黔﹞質檢第W20230400089)經檢驗不合格的函。2023年4月25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告知檢驗結果,當事人對以上檢驗結果無異議,同時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核查。在當事人店內發現上述批次的有襯里消防水帶6個,該批物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執法人員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有襯里消防水帶經仁懷市消防救援大隊抽檢并委托貴州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驗,所檢項目中“最小爆破壓力”項目不符合GB6246-2011《消防水帶》規定的技術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有襯里消防水帶違反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銷售不合格有襯里消防水帶的行為作出處罰沒款4668元,沒收不合格有襯里消防水帶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仁懷市金博利酒店用品店銷售不合格燃氣器具及閥門案
2023年8月16日,執法人員對仁懷市金博利酒店用品店開展監督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7臺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未標示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名稱、廠址、產品種類、產品型號、規格、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不符合《商用燃氣燃燒器具》GB35848-2018標準要求;銷售的12個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均存在可調節輸出壓力大小的旋鈕結構,產品標志、警示不全,部分未標注制造廠,型號、使用年限、生產日期等信息,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35844-23018的標準要求。生產廠家和產品型號,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GB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第1部分》的標志要求。該店鋪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該店鋪銷售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未標識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名稱、廠址、產品種類、產品型號、規格、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不符合《商用燃氣燃燒器具》GB35848-2018標準要求;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均存在可調節輸出壓力大小的旋鈕結構,產品標志、警示不全,部分未標注制造廠,型號、使用年限、生產日期等信息,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35844-23018國家強制性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鋪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用燃氣燃燒器具和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行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處864元,沒收不合格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減壓閥的行政處罰。
燃氣灶具等電器產品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燃氣灶具等電器產品,嚴重危害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家用電器經營主體履行進貨查驗,規范生產銷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