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部署,海南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托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查辦了一批使用超期及腐蝕嚴重氣瓶充裝、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燃氣產品質量不合格等類型的違法案件。現將民生領域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三亞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公司供氣站使用超期及腐蝕嚴重氣瓶充裝案
2023年7月27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三亞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公司供氣站使用超期及腐蝕嚴重氣瓶充裝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罰款8萬元。
2023年5月22日,根據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線索,執法人員對三亞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公司供氣站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站內一輛面包車內搭載充裝完成的液化石油氣瓶。經對車上的氣瓶進行檢查,發現1個腐蝕嚴重的氣瓶及5個超期氣瓶。上述6個氣瓶的規格型號為YSP-35.5,氣瓶內均充裝有液化石油氣,其中編號為1150822的氣瓶使用期限為2013.08-2021.08;編號為0390506的氣瓶使用年限為2013.02-2021.02;編號為0810968的氣瓶使用年限為2013.08-2021.08;編號為135-348的氣瓶使用年限為2013.04-2021.03;編號為253-603的氣瓶使用年限為2014.08-2022.07;編號為05037696的氣瓶使用期限為2020-2028,雖然該氣瓶還在使用年限內,但已經嚴重腐蝕。上述氣瓶中有5個屬超過規定使用年限,1個氣瓶嚴重腐蝕,均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屬禁止充裝的不合格氣瓶。當事人的充裝前檢查人員未檢查到上述氣瓶存在的問題,并且未對上述氣瓶做充裝前的檢查記錄,充裝作業人員充裝了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上述6個氣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二、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南中燃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燃氣壓力管道)案
2023年2月15日,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海南中燃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燃氣壓力管道)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罰款3萬元。
2022年5月11日,執法人員依法對儋州市八一糖廠椰誠加油站旁海南中燃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的燃氣壓力管道(八一糖廠項目市政中壓工程)進行檢查,發現八一糖廠椰誠加油站旁的點供站內燃氣壓力管道一條,長度為1232.3米,直徑大小63mm-90mm-110mm。主要負責八一糖廠、糖廠北路湖畔雅苑、百合巷小區、糖廠北路小區、市場小區、教師樓小區、杜鵑巷小區、海棠巷小區、招待所小區、牡丹巷小區、紅梅巷小區等八一糖廠周邊商住小區的燃氣供給。上述壓力管道未取得監督檢驗報告,其構成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三、保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保亭供氣站使用超期氣瓶案
2023年8月11日,保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保亭供氣站使用超期氣瓶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罰款3萬元。
2023年7月6日,執法人員對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保亭供氣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充裝站充裝的一瓶貼有“氣體充裝合格證”(編號:0077535)的液化石油氣瓶是超出使用年限氣瓶。該液化石油氣瓶(出廠編號:0570997,生產日期為2014年1月,檢測日期為2018年5月,有效期至2022年5月),由該充裝站充裝工王振聲對該超期液化石油氣瓶進行充裝,并在充裝完成后貼上“氣體充裝合格證”(編號:0077535),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保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四、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海南中燃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天然氣壓力管道案
2022年11月17日,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海南中燃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天然氣壓力管道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2萬元。
2022年6月8日,根據昌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線索,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線索核查,發現燃氣輸送“流量計表”上讀數為總量27326.8373m3;在烏烈鎮長塘村周求利(身份證為460031195412275215)用戶家里的“LNG.IC卡表”上讀數為151.70m3,在烏烈鎮烏烈村5區林瑞庚(身份證為460031197502135258)用戶家里的“LNG.IC卡表”上讀數為101.38m3;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烏烈市政中壓管道和長塘中壓管道監檢檢驗合格證明材料。當事人在烏烈鎮設有“昌江縣烏烈鎮LNG瓶組站氣化站”供氣總站,該LNG氣化站共分支5條中壓燃氣管道,3條已使用,2條未使用。但當事人未申請檢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五、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鄭家育(定安定城家育加氣站)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案
2023年4月17日,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鄭家育(定安定城家育加氣站)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0.99萬元、罰款4.4萬元。
2022年10月10日,海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當事人進行了液化石油氣監督抽檢(進貨日期:2022-10-9),出具了該批次抽檢產品檢驗報告書(QZJ2022HG0321),判斷為不合格產品。2023年3月3日,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執法人員根據詢問調查,當事人共購進該產品10噸,購進價格是0.781萬元/噸,10噸共7.81萬元,銷售價格是8.8元/kg(0.88萬元/噸),10噸共銷售了8.8萬元,違法所得為0.99萬元。以上事實有檢驗報告、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六、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陵水光坡順發五金店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1月9日,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陵水光坡順發五金店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灶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90元,罰款230元。
2022年10月24日,根據陵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線索,經執法人員調查,2022年5月26日當事人從萬順紅宇百貨批發商城的推銷員朱乃忠購進2臺家用燃氣灶具,購進價格為70元/臺,銷售價格為115元/臺。2022年5月26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的家用燃氣灶具進行質量監督抽查,經嘉興威凱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該產品干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燃氣導管項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標準要求,依據《2020年海南省家用燃氣灶具產品省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屬于嚴重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七、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儋州那大一家五金店銷售不合格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2年12月21日,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儋州那大一家五金店銷售不合格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產品13個、沒收違法所得30元、罰款800元。
2022年11月22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檢查,現場發現該店經營場所內存放有標示為慈溪銳溪閥門有限公司生產的“勝-美?JYT-0.6型調壓器”(型號:SM-D1,執行標準:GB35844-2018,檢驗報告編號:QGW20201700)12個、“勝-美?JYT-0.6型調壓器”(型號:SM-A1,執行標準:GB35844-2018,檢驗報告編號:QGW20201700)1個。上述調壓器調節部件未封固,且無過流切斷安全裝置,不符合GB35844-2018標準要求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八、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瓊海嘉積老伍慶峰瓷器店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具案
2022年7月12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瓊海嘉積老伍慶峰瓷器店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產品12臺、沒收違法所得206元、罰款2390元。
2022年6月16日,根據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線索,執法人員到瓊海嘉積老伍慶峰瓷器店核實情況,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電磁爐無強制性產品認證信息,家用燃氣具產品無生產企業信息。當事人銷售了該批次不合格的電磁爐2臺(“小霸王”型號WJX-2266爐體本體標注型號WJX-188的電磁爐1臺、“小霸王”型號WJX-X6的電磁爐1臺),違法所得206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九、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南金東達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案
2022年12月2日,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海南金東達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產品2臺、沒收違法所得600元,罰款3192元。
2022年12月1日,海南金東達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經抽檢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執法人員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共購買JSD-12KW 高清包邊玻璃(花開富貴)4臺,JSD-12W 銀拉絲 V16B 3臺,購買單價都為260元,銷售價格都為380元,至案發日銷售了5臺,剩下的2臺作為備樣被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扣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十、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口美蘭天天來五金建材商行銷售不合格家用低壓燃氣軟管案
2023年8月14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海口美蘭天天來五金建材商行銷售不合格家用低壓燃氣軟管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產品4捆、沒收違法所得114元、罰款2250元。
2023年6月23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海口美蘭天天來五金建材商行進行檢查,在該商行發現待售的下列產品:1.鋒星牌家用低壓燃氣軟管 26 米(1 捆長 50 米,已銷售 24 米,橙色),規格9mm,該軟管未標明生產廠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無產品合格證;2.美的順源高級家用軟管(橙色)2 捆,規格9mm,該軟管未標明生產廠廠址;3.美的加力鋼絲纖維防爆膠管(黑色)21.6 米,規格?10mm,該防爆軟管未標明生產廠廠址,無產品合格證。當事人不能提供由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上述產品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十一、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符明強(萬寧萬城豐年電器商行)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灶具產品案
2023年9月19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符明強(萬寧萬城豐年電器商行)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灶具產品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0元,罰款2265.6元。
2023年3月20日,根據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線索,執法人員對符明強(萬寧萬城豐年電器商行)進行核查,發現:1.當事人購進的皇冠145帶熄火jzy-B單灶(生產日期:2022年4月1日,產品型號:JZY-B),購進2臺,退回1臺給供應商,1臺已售出,經嘉興威凱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樣檢驗,干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項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標準要求。2.購進的皇冠A802液化氣雙爐(生產日期:2021年12月31日,產品型號:JZY-A2),購進2臺,退回1臺給供應商,1臺已售出,經嘉興威凱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樣檢驗,熱負荷、燃氣導管項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氣灶具》標準要求。3.廚電帶熄火JZY_LYT01單灶(生產日期:2022年3月15日,產品型號:JZY_LYT1)經嘉興威凱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樣檢驗,燃氣導管項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標準要求,依據《2022年海南省家用燃氣灶具產品省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屬于嚴重不合格。當事人提供了上述家用燃氣灶具產品的進貨票據、退貨單,但無法提供合格證、資質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十二、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屯昌屯城恒昌電器商行銷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案
2022年12月13日,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屯昌屯城恒昌電器商行銷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2個不合格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沒收違法所得2288元、罰款6000元。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山東精準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所對屯昌屯城恒昌電器商行開展監督抽樣,產品質量監督抽樣單:海南95號。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被判定嚴重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報警動作值試驗、方位試驗、高溫(運行)試驗、低溫(運行)試驗、恒定濕度(運行)試驗、報警重復性試驗、跌落試驗”。檢驗報告編號:JZ220206TJ0010。2022年11月23日,執法人員到現場核查,清點貨單發現該店庫存2個不合格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執法人員對現場財物(2個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進行扣押(屯市監實強〔2022〕65號)。經調查,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批量為20個,庫存2個,銷售14個,抽樣員以購樣的形式購買2個,復檢抽樣2個(生產廠家成都鑫豪斯電子探測技術有限公司接收檢驗報告15日內提出復檢,復檢結果與初檢結果一致,檢驗報告編號:BJQ-JSY-202210-00023),當事人違法所得共228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屯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