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張夢龍 謝旺江)9月27日,重慶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重慶凌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重慶中醫藥建設工地上的聚丙烯結構壁管因涉嫌產品質量不合格被璧山區市場監管局查封,在查封期限內,凌源公司擅自將查封的物品轉移,經現場檢查、詢問調查、提取證據,2021年6月6日,璧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其作出了罰款40.32萬元的行政處罰,凌源公司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后繳納了罰款,隨后在訴訟期將屆滿時向璧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定,璧山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駁回凌源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凌源公司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凌源公司沒有實施轉移物品的行為、執法程序違法、處罰主體錯誤再次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以及璧山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
經二審法院審理查明,該行政處罰案件基本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璧山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上訴人凌源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判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件從聽證到兩次行政訴訟,既有效解決了行政爭議,又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嚴格經受了依法行政的司法考驗,為今后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維護法律尊嚴,樹立執法權威,提高市場監管公信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起到了積極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