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閆錫坤)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6章52條,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專利促進和保護制度,旨在進一步激勵創新,提升專利質量,促進專利成果轉化,保護創造者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
《條例》健全專利促進與保護機制,明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的領導,統籌解決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財政、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金融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與保護相關工作。加強專利促進與保護區域合作機制建設,明確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推動專利促進與保護跨區域合作,開展糾紛解決、信息共享、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工作,拓寬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對外交流合作渠道。確立專利創新、運用以及保護工作的考核制度,明確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將專利創新、運用以及保護等內容納入知識產權考核評價體系。
在專利促進方面,《條例》將專利創新、運用及保護等內容納入知識產權考核評價體系;規定從事專利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費用及與專利研發活動相關的其他直接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并規定依法實行稅收減免;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以及對專利轉化作出實質性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融資,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展專利保險業務。
在專利保護方面,《條例》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不得假冒專利,不得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規定專利權被侵犯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自行協商、申請調解、申請行政裁決、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技術調查官負責為專利案件中技術事實與專業問題提供技術協助;明確建立健全跨地區、跨部門專利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并明確專利行刑銜接制度;建立專利糾紛調解機制,并規定專利權糾紛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確立專利維權機制,規定由自治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支持、引導公證機構建立公證存證平臺制度,為技術研發提供全過程存證服務,固定留存侵權行為相關證據,維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
《條例》設定明知假冒專利仍提供便利條件、重復專利侵權、展會中舉辦者的違法責任及專利行政執法責任等制度,其中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沒收和罰款。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