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扎實推進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緊盯氣瓶充裝、檢驗,燃氣器具及相關產品質量等重點領域,加強質量安全監管執法,聚焦民生領域違法案件查辦,結合“鐵拳”行動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查處力度。通過嚴查嚴打,切實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將部分有關典型案例曝光,通過查處一個,警示一方,形成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
具體案例如下
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酒泉市某液化氣銷售分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液化石油氣案
2023年1月17日,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顯示現酒泉市某液化氣銷售分公司銷售的液化石油氣,二甲醚項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酒泉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存儲于2號罐中的10噸液化石油氣不符合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3年4月18日,酒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534元、罰款92301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平涼市崆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平涼市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3年6月23日,平涼市崆峒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平涼市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使用的兩個充氣槍未連接氣瓶追溯系統,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的規定,且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3年9月1日,平涼市崆峒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9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武威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武威市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充裝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3年4月23日,武威市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武威市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充裝完畢的1只液化石油氣鋼瓶已經超過檢驗有效期限,且當事人未記錄該瓶充裝檢查相關信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3年7月24日,武威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7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華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華池縣某液化氣經銷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3年6月24日,華池縣市場監管局在檢查時發現某飯館使用的液化氣瓶超過檢驗有效期。經查明,該氣瓶系華池縣某液化氣經銷公司充裝。該公司在明知該液化氣瓶超過檢驗有效期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情況下,仍對該氣瓶充裝液化氣,拉到各鄉鎮叫賣,用空氣瓶互換的方式售賣。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3年9月26日,華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天水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天水市某汽車駕駛培訓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車用氣瓶案
2023年3月23日,天水市市場監管局在檢查時發現,天水某汽車駕駛培訓公司6輛裝有移動式車用氣瓶的教練車現場無法提供車用氣瓶檢驗報告。經立案調查,當事人未對其使用的上述氣瓶進行檢驗,未辦理車用氣瓶的停用、報廢相關手續。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2023年6月9日,天水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車用氣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張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任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器案
2023年8月22日,張掖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省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顯示任某銷售的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器不合格。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規格型號JTY-YK-851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器不符合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3年10月17日,張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器、沒收違法所得980元、罰款84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