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落實《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60號)第二十一條要求,指導和督促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臨時備案管理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等其他類型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其他類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上海市其他類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工作指南》(滬市監食協〔2023〕480號),為各級包保干部開展督導和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據。
該指南從工作依據、適用范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安全員的配備、食品安全員的職責、食品安全動態管理、食品安全員培訓考核、從業人員道德培養和硬件條件改善等8個方面對其他類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工作進行引導和規范,尤其是對其他類型食品生產經營者配備的食品安全員工作職責和“日管控”風險管控重點內容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該指南的出臺,進一步明晰了其他類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要求,有利于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基層監管人員、包保干部更好地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提高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水平,同時切實減輕小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擔,防止執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一刀切”“走過場”的問題。
下一步,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根據指南要求,指導其他類型食品生產經營者切實履行好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供稿:上海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