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由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1 | 延市市監處罰〔2023〕94號 | 延安同輝實業有限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及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檢查、記錄制度案 | 延安同輝實業有限公司 | 916106027588413480 | 韓強 | 2023年5月9日,延安同輝實業有限公司員工劉世兵在位于延安市寶塔區南三十里鋪延安同輝實業有限公司工業氧充裝車間內對4只鋼質無縫(工業氧)氣瓶(氣瓶編號分別為:152564063、152564098、152564100、152564135)進行充裝,上述4只氣瓶檢驗日期均為2020年2月,檢驗有效期均至2023年2月,均已超過檢驗周期,且延安同輝實業有限公司員工劉世兵在充裝前未對上述4只氣瓶進行充裝前檢查并如實記錄。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之規定,給予延安同輝實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20000元。 | 主動履行 | 延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