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2023年全區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情況的通報
各市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各有關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
為持續規范我區生態環境檢驗檢測市場環境,促進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公正有序發展,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于今年7月至8月聯合組織開展了2023年度全區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專項監督檢查,現將檢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次監督檢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聯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選派了16名資質認定評審專家,會同各市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隨機選派檢查執法人員160人次,共組成8個檢查組,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堅持以發現問題為導向,在全區范圍內對40家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其中,2022年全區生態環境監督檢查中被立案查處和2022年9月—2023年6月被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約談的機構,共17家),并首次將全區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考核為“不滿意”的生態環境檢測機構納入本次重點監管,實施不預先通知的現場專項監督檢查。
從監督檢查情況看,本次監督檢查發現有14家機構存在未按規定辦理標準/授權簽字人/資質能力等變更手續、采樣方法不能滿足標準規定等問題,處理意見是“責令限期改正”,占35%(詳見附件1);有26家機構存在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報告、超出資質認定范圍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等情形造成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等較嚴重問題,處理意見是“責令限期改正并進一步調查處理”,占65%(詳見附件2)。
本次檢查的機構分布在南寧市(17家),柳州市(5家),貴港市(5家),桂林市(4家),梧州市(3家),玉林市(2家),百色市(1家),賀州市(1家)、欽州市(1家)、來賓市(1家)等10個地市。
二、主要問題
本次專項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的主要問題有:
(一)授權簽字人違規。一是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二是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二)檢驗報告、原始記錄,信息填寫不符合規定要求。一是監測項目原始記錄(包括采樣、交接流轉、領樣、分析記錄等)的精準具體時間沒有填寫、對采樣保存溫度有要求但沒有記錄保存條件、對采樣容器有具體要求的但沒有描述采樣器具是否符合,導致相關數據無法溯源。二是監測項目名稱表述錯誤。部分檢驗檢測機構將項目名稱“低濃度顆粒物”和“氨”,分別寫成了“顆粒物”和“氨氮”,或者將項目名稱“生化需氧量”寫成了“五日生化需氧量”。三是標準溶液配制記錄等相關關鍵記錄缺失,導致儀器校準過程、相關數據無法溯源。部分檢驗檢測機構原始記錄中,用于pH計校準的標準溶液沒有相應的配制記錄,導致儀器校準過程無法溯源;臭氣采樣記錄表未記錄采樣體積,導致相關數據無法溯源。
(三)檢測分包不規范。一是部分檢測機構不具備相關項目檢驗檢測資質,在進行項目分包時,未能提供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或協議書;未能提供分包方完成分包任務的能力考核證明;未能提供委托人同意分包的書面同意。二是部分檢測機構的分包協議未明確分包機構不可二次分包。三是某些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分包單位為廣西A××公司,而分包報告出具單位為廣西B××公司。
(四)儀器設備未按規定及時進行檢定/校準或超過檢定有效期仍在使用。一是部分檢驗檢測機構只能提供實驗設備出廠時的“校準證書”,沒能提供在機構檢驗使用前的“校準證書”。二是部分檢驗檢測機構提供的設備校準證書不全面,只有部分項目的校準結果,沒能提供其余項目的校準結果及校準結果確認記錄。三是部分檢驗檢測機構沒有對儀器設備進行校準,卻長時間使用沒有進行校準的儀器設備。四是部分檢驗檢測機構儀器設備校準證書過期,沒有及時進行校準。五是機構對校準證書保存不當,質量管理體系管理存在問題。
(五)機構環境設施存在安全隱患。部分檢測機構存在以下狀況:火焰光度計所用煤氣罐存放地無煤氣泄漏報警裝置;原子吸收儀器間兩瓶乙炔氣體存放處無泄漏報警措施;標識為不燃氣體的氣瓶柜中1個氫氣氣瓶和1個氧氣氣瓶同放在一起,存在安全隱患;實驗理化前處理間相鄰兩個通風柜內放置有高溫電爐及有機廢液三氯甲烷,存在交叉污染及安全隱患;在試劑間存放易制毒化學試劑,未安裝防盜門窗,易制毒化學試劑領用記錄為單人出庫。
(六)檢驗檢測行為不規范或檢測環境設施、條件不能滿足標準規定要求。一是部分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中,現場檢測人員僅為1人,不符合規定要求。二是部分檢驗檢測機構的實驗室設施,不具備完全使用權和支配權,沒有與相鄰機構的檢驗設備有效隔離。三是部分檢驗檢測機構未能及時組織人員對國家新頒布的檢驗檢測規程和方法進行培訓和學習,導致在日常的檢驗檢測過程中出現不合規、不規范的檢測操作行為或者檢測結果的計算錯誤。四是部分檢驗檢測機構未能按照樣品的保存管理技術規定以及項目要求的樣品保存時限內對樣品進行檢驗檢測,導致檢測結果不準確。五是部分檢驗檢測機構沒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有的檢驗檢測機構缺少個別標準物質,一些儀器設備沒有標識,使用記錄不完整。
三、檢查結果處理
(一)對檢查處理意見為“責令限期改正并進一步調查處理”的機構,各市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應高度重視,發揮部門聯動作用,應立即組織開展調查,進一步核實核細,及時督促限期整改。如經進一步調查確認檢驗檢測機構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立案調查并嚴肅處理,同時要將行政處罰信息歸集至企業信用檔案,并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各檢驗檢測機構的處理結果以各市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最終調查處理結果為準。
(二)對檢查處理意見為“責令限期改正”的機構,各市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應跟蹤督辦,責令其在15天內完成整改到位,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應對照檢查發現的問題逐項進行整改后,舉一反三,形成書面整改材料及佐證材料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進行現場核實,并通過登錄相關系統進行核實查證,各市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隨機選派參加現場檢查執法人員需要在機構整改報告上簽字確認整改通過,確保整改到位閉環。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依法查處。對于本次監督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各市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要切實履行職責,跟蹤督促檢查,確保檢驗檢測機構整改到位,取得實效。對存在較嚴重問題的檢驗檢測機構,各市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進行嚴肅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于2023年12月1日前報送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和生態環境廳。
(二)狠抓整改落實。各檢驗檢測機構要切實履行檢驗檢測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檢驗檢測方法和要求規范檢驗,對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各相關檢驗檢測機構要對本次專項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逐項認真分析原因,舉一反三,逐項細化明晰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進一步加強資質認定法律法規、檢驗技術標準和檢驗檢測方法的培訓學習,規范檢驗檢測行為,不斷提升人員素質和檢測水平,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和檢測數據真實可靠。
(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我區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將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問題納入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范圍,鼓勵內部人員舉報,對舉報重大違法線索的給予獎勵。對發現的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弄虛作假線索實施一案雙查,突出問題納入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對涉及地方政府及公職人員失職失責、包庇縱容甚至主動勾結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
附件:1.處理建議為責令限期改正機構名單(14家).docx
2.處理建議為責令限期改正并進一步調查處理機構名單(26家).docx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3年11月6日
處理建議為責令限期改正的機構名單(14家)
序號 | 地市 | 檢查機構名稱 | 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 處理建議 |
1 | 南寧 | 廣西優捷特檢測有限公司 | 1.編號為“優捷特環監字〔2022〕第01-12號”的檢驗報告存在水質有機氯檢測項目分包,但未能提供分包方能力考核材料,分包協議未明確分包機構不可二次分包。 2.編號為“優捷特環監字〔2022〕第10-3號”的檢驗報告,實驗室采用 HJ 836-2017檢測低濃度顆粒物,檢驗檢測恒溫恒濕條件不能滿足HJ 836-2017標準要求。 3.用于石油類分析的紫外分光光度計(編號:YJT-YQ-022)沒有放置在通風櫥,不符合標準HJ970-2018要求。 | 責令限期改正 |
2 | 南寧 | 廣西榮輝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1.任務號RH-2021-1220檢測項目檔案,涉及水中硫化物檢測項目分包,但無對分包方完成任務能力的考核評價材料。 2.樣品交接室A-166冰箱,制冷不能滿足0-4攝氏度保存條件要求。 3.《質量手冊》(RHHJ-SC-9)(第三版)第四章 4.2.1.2,對中級以上職稱和同等能力人員占要求為10%以上,與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15%不符。 | 責令限期改正 |
3 | 南寧 | 廣西安圣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 1.編號AS20230106檢驗報告存在分包,未能提供分包方完成分包任務的能力考核證明材料;未能提供委托人同意分包的證明材料。 2.編號AS20230161檢驗報告,總氯檢測方法檢出限為0.03mg/L,樣品編號為AS20230161-3樣品分析結果為0.02mg/L,低于檢出限,監測結果表示不符合《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要求。 3.機構使用《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86-2010)受控版本為發布稿,不是正式標準文本。 4.2022年管理評審材料,缺少風險識別的可控性等輸入內容。 | 責令限期改正 |
4 | 南寧 | 廣西新桂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 1.編號為“新桂檢(輻射)字〔2023〕第02097號”報告,未應用xγ輻射儀(儀器編號XG1.-050)檢定證書的校準因子。 2.編號“新桂檢(水)字〔2023〕第025號”報告,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原始記錄使用了型號及編號SPX-250-0 Ⅱ/XG-001002的培養箱,機構提供不出該設備校準證書、儀器使用記錄等材料。 3.編號為“新桂檢(聲)字〔2022〕第030號”報告,監測時間與噪聲監測原始記錄監測時間不一致;報告中序號N3監測點位夜間和晝間Leq與噪聲監測原始記錄不一致。 4.編號為“新桂檢(水)字〔2022〕第382號”報告,樣品特征與“地表水常規項目采樣原始記錄表”中樣品狀態感官描述不一致;斷面水質描述未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記錄水面有無油膜、水體有無藻類等信息;揮發酚原始記錄未記錄斜率、截距和相關系數。 5.授權簽字人陳德翼、黃紅、馬混廣、黃鈺群等4人均已離職,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6.2021年管理評審時間為2021年5月25日,2022年管理評審時間為2022年5月30日,2023年管理評審在檢查時尚未開展,不能滿足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對管理評審的要求。 | 責令限期改正 |
5 | 南寧 | 譜尼測試集團廣西有限公司 | 1.編號“LRBCWW1Z0240335H9Z”檢驗報告,二氧化硫測量前后只進行了示值誤差校準,未按HJ 57-2017標準要求進行系統偏差、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校準。煙氣校準原始記錄未與報告同步存檔。 2.編號“LRBCWW1Z0240465H9Z”檢驗報告報告,無組織廢氣氨采樣,記錄缺樣品保存方式。 3.編號“LRBCWW1Z0240305H9Z”報告,色度未按照HJ 1182-2021要求同時報告樣品顏色特征和pH值。 4.2020~2022年度管理評審時間分別為2021年1月16日、2022年2月11日、2023年2月3日,其中2020年與2021年管理評審時間已超過12個月,不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的規定。 | 責令限期改正 |
6 | 南寧 | 廣西南環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 1.任務編號〔2023〕第C02-12號,委托監測書及分包送樣單中均未規定“不得二次分包”;二氧化硫等煙氣進行了示值誤差校準,未按HJ 57-2017標準要求進行系統偏差、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校準;無組織臭氣濃度樣品采樣體積5L,不能滿足樣品分析所需最小體積5.4L的要求。 2.任務編號〔2023〕第Z06-89號,樣品為自送樣,2L水樣1瓶,樣品容器為塑料瓶,檢測項目8項(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pH值、色度、濁度、臭和味、耗氧量、肉眼可見物)。不符合檢測方法對樣品采樣容器、單獨采樣等的要求。 | 責令限期改正 |
7 | 南寧 | 廣西華瑞環境檢測有限公司 | 1.編號“華瑞檢字〔2023〕第115號”檢驗報告,環境空氣二氧化硫記錄中未按照HJ 482-2009標準要求,每批樣品測定兩個現場空白;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記錄中只進行了示值誤差和系統偏差校準,未按HJ 57-2017標準要求進行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校準。 2.編號“華瑞檢字〔2023〕第107號”檢驗報告,pH值記錄中未按照HJ 1147-2020標準測定有證標準樣品或標準物質。 3.編號“華瑞檢字〔2023〕第072號”檢驗報告,樣品交接單記錄中氨氣常溫保存,不符合HJ 533-2009標準冷藏保存的要求。污染源臭氣濃度缺t檢驗判斷嗅辨閾值是否存在顯著性差異的記錄。 4.編號“華瑞檢字〔2023〕第026號”檢驗報告,甲烷原始記錄中未按照 HJ 604-2017測定空白、平行樣品,每批次分析樣品后未測定有證標準氣體。 5.機構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的評審依據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及生態環境監測評審補充要求。 6.機構2023年1月首次獲得資質認定證書,至今未參加2023年能力驗證。 | 責令限期改正 |
8 | 南寧 | 廣西益譜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 1.編號為“YP2223040089”檢驗報告中,廢水樣品按GB/T 11901-1989和 HJ 91.1-2019中要求監測,采樣原始記錄中顯示采樣日期為2023年5月5日,分析原始記錄中顯示檢測時間為2023年5月8-9日,采樣原始記錄和檢測原始記錄中均未顯示樣品保存溫度。 2.機構2023年質量控制計劃中顯示質控員蔡艷虹進行代碼07、08的監督,而實驗室提供的質量監督記錄表(室內檢測)實施監督的代碼為05、07、11,監督實施時間為2022年2月16日。 3.已經開封使用四氯乙烯中石油標準物質同一瓶身存在多個標準物質編號 (02221483-240131、SL1160101-240131、02221552-240131);該標準物質/溶液標簽上顯示配置日期為2022年2月10日,有效期顯示為2024年1月31日。 | 責令限期改正 |
9 | 柳州 |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生態環境 監測中心 | 檢測環境設施不能滿足標準規定要求:用于萃取有機化合物的分液漏斗振蕩器(編號為CZ230503)放置于無抽風條件的地面上使用;天平(編號為 33790388)放置在通風柜內使用;樣品交接室無區域存放標識。 | 責令限期改正 |
10 | 柳州 | 柳州市柳職院檢驗檢測有限責任公司 | 1.編號為LZ-Y24的用于檢測非甲烷總烴的氣相色譜儀空氣凈化裝置3個凈化筒內均填充變色硅膠,未按標準要求對其中一個填充活性炭。 2.編號為LZ-Y238的微波消解儀放置在無抽風設施的工作臺上。 3.在微生物實驗室內有一臺用于固廢提取用的翻轉式振蕩器與生物培養箱放置同一房間內,不符合標準規定。 | 責令限期改正 |
11 | 柳州 | 廣西安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 1.編號為“H&S020D032001”檢驗報告中,廢水化學需氧量未按標準HJ 828-2017《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的規定進行樣品含氯量的判定。 2.理化前處理間相鄰兩個通風柜內放置有高溫電爐及有機廢液三氯甲烷,存在交叉污染及安全隱患。 | 責令限期改正 |
12 | 桂林 | 廣西金天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 編號“金天(檢)字〔2023〕23S046號”檢驗報告的原始記錄,無分包方檢測項目的考核能力材料。 | 責令限期改正 |
13 | 桂林 | 廣西生之源環境監測有限責任公司 | 編號為“生之源監(水)字〔2023〕第03199號”檢驗報告的原始記錄,《便攜式pH計、余氯測試儀校準記錄表》(編號為I-30)中,用于pH計校準的標準溶液沒有相應的配制記錄,儀器校準過程無法溯源。 | 責令限期改正 |
14 | 來賓 | 廣西泰檢監測有限公司 | 1. 編號為“泰檢(監)字〔2022〕674號”、“泰檢(監)字〔2022〕922號”、“TJJ202302-023”三份檢驗報告中總磷原始記錄檢測日期分別為 2022年8月25日、2022年12月14日、2023年2月8日,標準使用溶液編號均為180523,不具備唯一性。 2.“泰檢(監)字〔2022〕674號”檢驗報告中,氨氮分光光度法原始記錄,氨氮標準曲線配置日期為2022年8月20日,樣品分析日期為2022年8月 26日,未做標準曲線點校準。 3.土壤樣品TR1-6-1標簽未標注樣品目數,無法判斷留樣是否滿足土壤pH值、水份等指標檢測時不同目數的要求。 4.根據桂市監函〔2022〕2765號通報,該機構空氣中金屬錳和鋅的能力驗證考核為“結果可疑”。參加測量審核,空氣中金屬錳和鋅評價結果均為“不滿意”。 5.機構2021年度管理評審時間為2022年1月20日,2022年度度管理評審時間為2023年2月13日,不能滿足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12個月內開展管理評審的規定。 | 責令限期改正 |
處理建議為責令限期改正并進一步調查處理的機構名單(26家)
序號 | 地市 | 檢查機構名稱 | 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 處理建議 |
1 | 南寧 | 廣西交通設計 集團有限公司 環境監測中心 | 1.編號為“JTJC20230203”檢驗報告中,未經委托方同意,將色度等13個無能力分包項目列入檢驗報告;機構未對分包方廣西××有限公司質控考核結果進行評價。 2.編號為“JTJC20220509”、“JTJC20220805”、“JTJC20230213”的檢驗報告中,噪聲監測原始記錄表無委托方或受檢方代表簽字。 3.編號為“JTJC20230402”等20份檢驗報告檔案,無原始記錄匯總清單目錄。 4.2臺立式壓力蒸汽滅菌鍋(編號:JTJC/YQ-06-16、JTJC/YQ-06-38)、1臺手提式壓力滅菌鍋(編號:JTJC/YQ-06-26)為特種設備,但未按《特種設備安全法》進行設備管理。 5.擺放在308實驗室的的恒溫恒濕稱重系統(環境試驗設備)(編號:JTJC/YQ-05-027),只能提供出廠時的“校準證書”,沒能提供在機構檢驗使用前的“校準證書”。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2 | 南寧 | 南寧市鑫安檢測技術服務有限 公司 | 1.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驗報告:張嘉樺為非授權簽字人,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共簽發編號為NNXA-GCYQHS-2021-0493等118份檢驗報告;蘭哲在2023年4月18日前為非授權簽字人,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17日,共簽發編號為NNXA-GCYQHS-2022-0584等146份檢驗報告。 2.編號為NNXA-JYYQ-2023-0023、0017、0019、NNXA-JYYQ-2022-0937、0317、NNXA-JYYQ-2021-0662、0014等7份檢驗報告,現場檢測人員僅為1人。 3.編號為NNXA-JYYQ-2023-0001、0002、0003、0005、0006、0007、0008、0009、0011、0022共10份檢驗報告,使用油氣回收多參數檢測儀(出廠編號:2C01118420)監測,但在該設備上查不到上述任務的電子儲存數據,也無儀器使用記錄。 4.編號為NNXA-JYYQ-2023-0010的檢驗報告中,3號加油槍的汽油體積為15.64L,油氣體積為18.46L,而油氣回收多參數檢測儀(出廠編號:2C01118420)的電子儲存數據汽油體積為15.00L,油氣體積為17.71L。 5.編號為NNXA-JYYQ-2023-0184的檢驗報告的檢測日期為2023年4月12日,而運油汽車罐大氣污染物排放現場檢測原始記錄檢測日期為2023年4月12日,而汽車罐車罐體油氣回收系統和油氣回收管線氣動閥門密閉性檢測記錄表的檢測日期為2022年4月12日。 6.編號為NNXA-JYYQ-2023-0001、0002、0003共3份檢驗報告,在封面、報告騎縫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檢測結論頁未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 7.機構未能提供蘭哲、楊舒克、農天軍、李煒、段金汶、張嘉樺等6名檢測人員從業承諾書。 8.機構未能提供檢測任務的檢測委托單。 9.機構未能提供油氣回收多參數檢測儀(出廠編號:2C01118420)、可燃氣體檢漏儀(出廠編號:1900301)和膜盒壓力表(出廠編號:HY7352109370)的儀器檢定/校準確認記錄表。 10.機構質量體系建設混亂:2021內部審核材料中,內審計劃無編制人、批準人簽字,2021和2022年內部質量審核材料中,內部質量審核檢查表無評審人員簽字、質量內審不符合項報告無審核員及受審核負責人簽字,糾正/預防措施記錄無相關人員簽字,內部審核報告無評審組長和批準人簽字;2021年和2022年管理評審材料中,會議簽到表無出席人員簽字,各部門工作總結無人簽字,管理評審報告無編制、審核、批準人簽字;未公開自我聲明;機構2022年10月18日將法人和最高管理者從李寶強變更為蘭哲,現行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第一版)批準人仍為李寶強。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3 | 南寧 | 廣西綠保環境 監測有限公司 | 1.機構未對檢測項目“苯”和“總揮發性有機物”進行資質認定新檢測標準方法變更。 2.編號為綠保環監字〔2023〕第03-49號的檢驗報告中,該機構不具備“總有機碳”資質,在進行該項目分包時,沒有取得委托方“國家××集團××分公司”書面同意,也沒有對分包方“廣西××公司”進行質控考核。 3.編號為綠保環監字〔2022〕第04-20號的檢驗報告,將項目名稱“低濃度顆粒物”和“氨”,分別寫成了“顆粒物”和“氨氮”。 4.編號為綠保環監字〔2022〕第04-35號的檢驗報告,地表水采樣監測“糞大腸菌群”監測項目,原始記錄只記錄了采樣的具體精準時間,沒有記錄樣品交接流轉、領樣、分析記錄等具體精準時間,無法溯源是否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要求微生物保存期為12h的規定。 5.編號為“綠保環監字〔2021〕第12-26號”的檢驗報告,土壤樣品制備原始記錄,未記錄去雜、粗磨、留樣的樣品重量。 6.實驗室內部質量管控不規范:樣品室清潔水和廢水未分區存放;固廢晾曬間地上存放大量檢畢的固廢樣品和紙箱;試劑間存放易制毒試劑,未安裝防盜門窗及攝像,易制毒化學試劑領用記錄為單人出庫,單人領用;微生物室的洗劑間未按規定安裝紫外燈。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4 | 南寧 | 廣西天龍環境 監測有限責任 公司 | 1.機構未對檢測項目“菌落總數”和“總揮發性有機物”進行資質認定新檢測標準方法變更。 2.編號為天龍環監字〔2023〕第0403~0404號這2份檢驗報告中,該機構不具備“砷”等項目檢驗檢測資質,在進行項目分包時,沒有取得委托方書面同意,也沒有對分包方“廣西××公司”進行質控考核。 3.編號為天龍環監字〔2022〕第0619號的檢驗報告,土壤樣品制備和流轉記錄的自送樣220613A3土團樣重、留樣重、實驗室樣品這三樣,經計算總量為4786.17g,大于接收樣品時1kg重量。 4.編號為天龍環監字〔2023〕第0518號的檢驗報告,將項目名稱“生化需氧量”寫成了“五日生化需氧量”。 5.編號為天龍環監字〔2022〕第0731號的檢驗報告,廢水采樣記錄表及交接記錄“糞大腸菌群”采樣時間、原始記錄分析時間與生化培養箱儀器使用記錄登記時間,時間上銜接存在不合理。 6.低本底α/β測量儀(編號:TL-YQ-210),未能提供在機構使用前的最新檢定證書,只能提供檢定證書地址為出場廠家的檢定證書。 7.編號為天龍環監字〔2023〕第0308號和0605號的檢驗報告,低濃度顆粒物未按HJ836-2017標準要求采集全程序空白樣品。 8.編號為天龍環監字〔2023〕第0501號的檢驗報告,廢水采樣記錄,采樣時間分別為2023年5月5日02:20、04:30和06:50,樣品流轉、領用、處置記錄收樣日期為2023年5月5日,(總)糞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分析原始記錄分析日期為2023年5月5日~7日,《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2022)要求該項目保存期為6h,樣品流轉、領用、處置記錄收樣時間和分析記錄時間無法判斷是否符合保存期限要求。 9.實驗室內部質量管控不規范:2臺電熱式壓力蒸汽滅菌器(編號:TL-YQ-180、TL-YQ-190)為特種設備,但未按《特種設備安全法》進行設備管理;試劑間存放易制毒化學試劑,未安裝防盜窗,易制毒化學品領用記錄為單人領用;微生物室的洗劑間未安裝紫外燈。 | 責令限期改正并進一步調查 |
5 | 南寧 | 廣西能測環境 檢測有限公司 | 1.編號為“能測環境監測S-23第004號”、“能測環境監測2022第00011號”這2份檢驗報告,機構未對相應的分包方進行質控考核。 2.編號為“能測環境監測S-22第021號”的檢驗報告,只記錄了采樣的具體時間段,沒有記錄樣品交接流轉記錄表的領樣精準具體時間和分析記錄精準具體時間,無法溯源是否符合《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91.2-2022)要求該項目保存期為6h要求。 3.編號為“能測環境監測ZS-S-23第203號”檢驗報告,報告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監測結果均為未檢出,總大腸菌群多管發酵分析原始記錄表記錄總大腸菌群結果為未檢出,但未能提供耐熱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原始記錄。 4.編號為“能測環境監測ZH-23第007號”檢驗報告中 ,臭氣濃度與顆粒物這2種項目的檢測方法,報告與任務通知、采樣表的方法不一致;大氣監測采樣記錄表中樣品G3-1-1-0前后體積不一致;臭氣濃度的嗅辨配氣記錄表中,樣品G3-1-1-05、G6-1-1-05和樣品G4-1-1-05,與《環境空氣和廢氣 臭氣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HJ1262-2022)要求的樣品檢測稀釋梯度不一致。 5.編號為“能測環境監測2022第00011號”檢驗報告,報告顯示分包單位為廣西A××公司,而分包報告出具單位為廣西B××公司。 6.編號為“能測環境監測ZS-S-23第010號、第038號”等20份檢驗報告檔案,無原始記錄匯總清單目錄。 7.機構未能提供微電腦霉菌培養箱(編號:NC-SB-0011)和霉菌培養箱(編號:NC-SB-0126) HJ347.1-2008糞大腸菌群培養溫度44.5±0.5℃的校準證書。 8.實驗室內部質量管控不規范:蒸汽滅菌鍋(編號:NC-SB-0012)和電熱壓力蒸汽滅菌器 (編號:NC-SB-0124)為特種設備,但未按《特種設備安全法》進行設備管理;藥品室存放易制毒化學試劑,未安裝防盜窗,易制毒化學品領用記錄為單人領用;樣品間未設置待檢區、在檢區、檢畢區和留樣區;機構未設置固廢樣品晾曬間;超純水儀(編號:NC-SB-0101)與紅外測油儀(編號:NC-SB-0006)同時擺放在化學分析室(一)。 | 責令限期改正并進一步調查 |
6 | 南寧 | 廣西環投金溢 環境科技有限 公司 | 1.HTJY(2023)第05118號報告,涉及廢水中腺病毒抗原,輪狀病毒抗原、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分包,未能提供考核分包實驗室能力的記錄。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7 | 南寧 | 廣西普祥檢測 科技有限公司 | 1.編號為“普祥監字2301015號”地表水檢驗報告,隨附的采樣原始記錄顯示,樣品未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內檢測(采樣日期分別為2023年2月3日、2023年2月4日,總磷項目樣品添加了硫酸至pH≤2,總磷項目檢測日期為2023年2月6日),不能滿足HJ 493-2009標準方法要求;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依據HJ 505-2009檢測,檢測原始記錄“水樣所占比例f2”數值顯示為100,代入備注中計算公式計算,得到的結果與實際報告結果不一致;水質化學需氧量依據HJ 828-2017檢測,檢測原始記錄中未體現溫度校正和體積校正;環境噪聲監測原始記錄中夜間監測時段01:08—01:18監測數值[43.6dB(A)]與聲級計機打記錄監測數值[43.4dB(A)]不相符。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8 | 南寧 | 廣西可立環境 監測有限公司 | 1.編號為“KL〔2023〕050402”檢驗報告,隨附的地表水采樣原始記錄(續)中的樣品保存情況監測項目硒顯示為加濃硝酸至pH<2,與標準方法HJ 694-2014《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中加入鹽酸的要求不一致;砷測定的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原始記錄未體現樣品前處理信息、標準工作曲線配制信息及每測完20個樣品進行一次校準曲線零點和中間點濃度的核查,未體現加標回收率的質量控制措施,不能滿足HJ 694-2014《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方法要求。 2.編號為SSYYL20230100942的高壓滅菌鍋校準證書,只有壓力校準結果,未能提供溫度校準結果及校準結果確認記錄,不能滿足GB/T 11893-1989《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方法要求。 3.編號為“KL〔2023〕060801”檢驗報告,總磷監測項目監測依據方法來源顯示標準編號為 GB 11893-89,與機構獲授權的資質證書附表中總磷項目標準編號GB/T 11893-1989不一致。 4.編號為“KL〔2023〕040401”檢驗報告,監測項目“總有機碳”分包給廣西××公司,但未能提供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或協議書,只能提供分包實驗室調查表。 5.實驗室內部管理不規范:冰箱(編號為KL-FZ-32-05)放置的水質總硬度標準溶液樣品瓶(管理編號為KL-BY-3006)瓶身標簽未顯示濃度、配制人、介質、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內容;水中甲醛標準溶液樣品瓶(管理編號為KL-BY-2732)瓶身標簽未填寫配制時間(標簽顯示:配置時間)和配制人;在試劑間地面紙箱里放置11瓶鹽酸(GR,500mL)和16瓶硫酸(AR,500mL),易制毒化學試劑未實行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把鎖管理;在有機前處理室,標識為不燃氣體的氣瓶柜中1個氫氣氣瓶和1個氧氣氣瓶同放在一起,存在安全隱患。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9 | 南寧 | 廣西桂能科技 發展有限公司 | 1.編號為“HH22-3-0086-001-01號”檢驗報告,廠界噪聲檢測原始記錄中對晝間時段檢測時間為11:34,測量地點為#3廠界西側外1m的噪聲實測值記錄為47.2dB(A),主要聲源描述為無,未標明主要聲源,不能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的方法要求。 2.出廠編號為076042的多功能聲級計(型號/規格:AWA5680),校準證書編號為2IB23000147-0001的檢定/校準服務確認記錄,機構只依據GB/T 3785.1-2010進行校準結果確認,與《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中要求的“其性能應不低于GB 3785和GB/T 17181對2型儀器的要求”不一致;該校準證書中未包括猝發音響應、重復猝發音響應的校準內容,實驗室進行檢定/校準服務確認時未能識別。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10 | 柳州 | 廣西柳量檢測 技術有限公司 | 1.編號為“J23282”檢驗報告,顆粒物項目檢測所用的低濃度采樣槍(編號3090T2103012546)未能提供 2021年2月25日后的校準證書。 2.微生物實驗室紫外燈未懸空安裝。 3.原子吸收儀器間兩瓶乙炔氣體存放處無泄漏報警措施。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11 | 柳州 | 廣西益全檢測 評價有限公司 | 1.編號為“YQ23-2-254”檢驗報告的原始記錄,所用低濃度顆粒物采樣槍(編號E-69-05)未能提供 2022年3月10日后的校準證書。 2.編號為YQ22-2-477的檢驗報告原始記錄,臭氣采樣記錄表未記錄采樣體積。 3.火焰光度計所用煤氣罐存放地無煤氣泄漏報警裝置。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12 | 桂林 | 恒晟水環境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 | 1.編號為“恒晟環監字〔2023〕第01005號”檢驗報告中,《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氣態污染物現場監測原始記錄》,未填寫測定儀校準時所用四種標氣(含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一氧化碳)的編號。 2. 3個移液器不能提供對應的校準證書:編號YE216AU000644移液器,無校準證書;編號54265移液器無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間的校準證書,2023年7月18日出具的校準證書(編號GX23GA020490002)僅器具編號與該移液器一致;編號YE223AX0132532的移液器于2021年購買,不能提供2023年7月17日前使用的校準證書。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13 | 桂林 | 廣西德潤環保 科技有限公司 | 1.編號為“德潤(環監)〔2023〕002號”檢驗報告的原始記錄,《水質現場檢測項目溶解氧校準/標定原始記錄表》(編號為DR/RD 0-2-048)中,缺少空氣中飽和溶解氧對照值,卻直接判定儀器校準合格。 2.編號為“德潤(驗)〔2023〕002號)”檢驗報告的原始記錄及相關設備檢定報告(編號為流量字第230901707號)發現,測量空氣現場采樣的氣象五參數(氣溫、氣壓、風向、風速、濕度)的NK5500型風向風速儀(儀器編號DRZC-163),未檢定氣溫、氣壓、濕度三個參數。 3.實驗室環境條件不規范:108實驗室內的TAS-990型原子吸收分析儀(編號為DRZC-146)上的抽風罩嚴重生銹;機構檢測設備未和桂林××學院教學使用設備有效隔離。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14 | 梧州 | 廣西遠拓環境 檢測有限責任 公司 | 1.編號為“YT2022HJ0100”檢驗報告,硫化物(編號為FSA01)的樣品保存方法,沒有按照 HJ 1226-2021標準要求進行保存。 2.編號為YT2022HJ0151檢驗報告,動植物油和石油類的測定未按照HJ 637-2018標準中“5.3四氯乙烯的要求”對四氯乙烯進行測定。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15 | 梧州 | 廣西振越檢測 技術有限公司 | 編號為“YW-2023-0417-001”、“YW-2023-0511-001”、“YW-2023-0223-001”檢驗報告的報告審核人為高嘉誠,但機構無法提供該人員在機構從業的證明,也提供不出該人員的身份證明、社保證明。機構能提供姓名為高加誠的人員技術檔案和現場評審簽到表;高嘉誠與高加誠筆跡完全不一致。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16 | 梧州 | 廣西安壹檢測 服務有限公司 | 編號為“GXAY-HJ2022-0420001”檢驗報告中,樣品編號為FS220411B3的采樣時間為2022年4月11日16:50,采樣地點為梧州市奧奇麗路8號梧州藍天口腔醫院廢水總排口,樣品交接時間為2022年4月11日17:00,運輸時間為10分鐘,經百度地圖測算,兩地相隔12.1公里,車程約30分鐘,該報告原始記錄的10分鐘運輸時間無法實現采樣后運輸到實驗室;pH值的檢測未開展平行樣測試,不符合HJ1147-2020標準的11.3“每20個樣品或每批次應分析1個平行樣”的檢測要求。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17 | 欽州 | 廣西榮燦檢測 科技有限公司 | 1.編號為“RCHJ23039”檢驗報告,地下水樣品隨附的水質現場監測采樣原始記錄中的樣品保存方法監測項目汞顯示為“汞(250mlG):加5ml濃鹽酸”,與標準方法HJ 493-2009中“HCl,1%,如水樣為中性,1L水樣中加濃鹽酸10ml”的要求不一致。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18 | 貴港 | 廣西林霖環境 檢測有限公司 | 1.編號為“LLJC202302037”檢驗報告中,動植物油和石油類的測定未按照HJ637-2018中5.3四氯乙烯的要求對四氯乙烯進行測定。 2.編號“LLJC202301014”檢驗報告,糞大腸菌群測試的原始記錄測試時間,對應的設備編號GXLL-YQ-A-091的設備的初發酵使用記錄時間,以及設備編號GXLL-YQ-A-092的設備的使用記錄復發酵的復發酵使用時間,原始數據記錄不一致。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19 | 貴港 | 廣西國寰環保 科技有限公司 | 1.編號為“國寰環境監測WB字2022第0608001號”檢驗報告,原始記錄的pH值結果(編號為DS202200610001的)未按照HJ 1147-2020中“9.結果表示”要求保留小數位數,BOD5(編號為DS20220609111)采樣量為500ml,與HJ505-2009的中“6.1采集與保存”中規定的樣品量不少于1000ml要求不符。 2.編號為“國寰環境監測WB字2023第0109001號”檢驗報告,BOD5(編號為FS20230109008)采樣量為500ml,與HJ505-2009的中“6.1采集與保存”中規定的樣品量不少于1000ml要求不符。 3.編號為“國寰環境監測WB字2022第0321001號”檢驗報告,樣品硫化物(編號為DS20220321111)的保存,沒有按照HJ 1226-2021標準要求“8.1樣品的采集和保存”要求開展。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20 | 貴港 | 廣西藍海洋檢測 有限公司 | 1.編號為“LHY2307047H”檢驗報告,色度項目采樣時間有具體時間,但檢測時間沒有記錄具體的精準時間,無法溯源該樣品是否符合HJ1182-2021中規定7.1的24小時內檢測的要求;總磷項目檢測時間為2023年6月21日,磷標準使用液(編號:TP-G2306191),不符合標準GB/T 11893-1989中3.13規定應檢測當天配制的要求。 2.編號為“LHY2306109H”檢驗報告中,pH檢測項目未進行平行樣檢測,不符合標準HJ 1147-2020中11.3規定應進行平行樣檢測的要求。 3.未使用的丙酮標準物質(編號:LHYBR-1988),標識要求于-20℃冷凍保存,現場發現放在冰箱冷藏區域進行保存。 4.機構環境檢測室樣品存放冰箱(編號:FYQ-080)保存有水質樣品,現場發現缺少溫度監控設施及記錄。 | 責令限期改正 并進一步調查 |
21 | 貴港 | 廣西華環環保 技術有限公司 | 1.編號為“C23030”檢驗報告,硫化物項目樣品采樣,未按照HJ 1226-2021標準中8.1要求采樣;pH項目未進行平行樣檢測,不符合標準HJ 1147-2020中11.3規定應進行平行樣檢測的要求。 2.編號為“C22251”檢驗報告中,色度項目樣品采樣未記錄樣品保存溫度,無法溯源該樣品是否符合標準HJ 1182-2021中7.1規定樣品在4℃以下冷藏保存的要求。 3.編號為“C23044”檢驗報告中,砷檢測項目的標準物質(編號As230327-1)保存溫度為3℃,不符合標準物質證書中(20±5)℃的保存規定。 | 責令限期改正并進一步調查 |
22 | 貴港 | 貴港市中賽環境 監測有限公司 | 1.編號“中賽監字〔2023〕第173號”檢驗報告,糞大腸項目檢測執行標準為《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HJ 347.2-2018),存在以下問題:①未記錄糞大腸菌群檢測需要的樣品采集量及交接時間。②未按標準15管法規定“先將樣品稀釋104倍”檢測。③培養溫度“36±1℃,18h-24h”不符合標準規定的“37℃±0.5℃下培養24h±2h”規定,未記錄培養起止的具體時間。④未按標準9.4.2規定做陽性及陰性對照。 2.機構無法提供標準規定的糞大腸菌群陽性菌株,不滿足檢驗標準《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HJ 347.2-2018)的糞大腸菌群項目的檢驗能力。 3.編號“中賽監字〔2023〕第051號”檢驗報告,噪聲項目使用的聲校準器(編號為GGZS-YQ-138),查看檢定證書(編號:電聲字第230401131號),該校準器測量聲級為93.8分貝,但是原始記錄中校準值為94.0分貝,該份報告未將校正信息引用到監測活動中。 4.編號“中賽監字〔2022〕第085號”檢驗報告,色度樣品采樣僅注明“500ml×1G”,無法溯源是否符合HJ 1182-2021中6.8規定采用棕色玻璃瓶容器的要求。 | 責令限期改正并進一步調查 |
23 | 玉林 | 玉林市檢驗檢測 研究院 | 1.編號為“HJ230250”檢驗報告,色度樣品采用透明塑料瓶容器,不能滿足HJ 1182-2021中6.8規定采用棕色玻璃瓶容器的要求;色度項目樣品檢測時間,沒有記錄具體的精準時間,無法溯源該樣品是否符合HJ 1182-2021中規定7.1的24小時內檢測的要求,色度項目樣品采樣未記錄樣品保存溫度,無法溯源該樣品是否符合標準HJ 1182-2021中7.1規定樣品在4℃以下冷藏保存的要求。 2.編號為“HJ230084”檢驗報中,采樣日期為2023年2月22日11點35分,但分包檢驗報告“玉翔(監)字〔2023〕第0254號”,未體現具體檢測時間,無法溯源該樣品是否符合標準HJ 91.1-2019中規定 6小時內分析的要求。 3.編號為“HJ230393”檢驗報告,pH項目未進行平行樣檢測,不符合標準HJ 1147-2020中11.3規定應進行平行樣檢測的要求。 | 責令限期改正并進一步調查 |
24 | 玉林 | 廣西科保環境 檢測有限公司 | 1.編號為“JHT202304230”檢驗報告,色度樣品采用塑料瓶容器,不符合HJ 1182-2021中6.8規定采用棕色玻璃瓶容器的要求;色度項目樣品采樣未記錄樣品保存溫度,無法溯源該樣品是否符合標準 HJ 1182-2021中7.1規定樣品冷藏保存的要求;pH項目未進行平行樣檢測,不符合標準HJ 1147-2020中11.3規定應進行平行樣檢測的要求。 2.編號為“HJW202304217”檢驗報告,糞大腸菌群項目樣品采樣日期為2023年4月13日8點20分,但分包檢驗報告:HJ230192,僅標注檢測日期,未體現具體檢測時間,無法溯源該樣品是否符合標準 HJ 91.1-2019中規定6小時內檢測的要求。 3.編號為“JHT202105169”檢驗報告,缺固體廢物項目的采樣方案,不符合標準HJ /T20-1998中4.1規定要求。 4.編號為“HJW202304234”檢驗報告,化學需氧量項目使用的重鉻酸鉀標準溶液未記錄溶液編號,無法溯源。 | 責令限期改正并進一步調查 |
25 | 百色 | 百色市綠城環境 監測工程有限 責任公司 | 1.綠城(監)字〔2023〕第011號報告,存在分包,但缺少分包方完成分包任務能力的考核證明材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監測前使用標氣校準,但未按標準開展零氣、標氣的示值誤差和系統偏差的測定。 2.機構使用的HJ57-2017,HJ1262-2022受控標準文本非正式版本。 3.土壤制備間兩個工位未獨立,抽風系統不能滿足檢測要求。 | 責令限期改正并進一步調查 |
26 | 賀州 | 廣西海沁天誠 技術檢測服務 有限公司 | 編號為“GXHQ202302059 12”檢驗報告中,“國潮酒吧前”、“國潮酒吧后”檢測點位原始記錄數據為61.4dB(A)、62.6dB(A),但CMA檢驗報告數據為58.4dB(A),61.6dB(A),原始記錄數據與檢驗報告數據不符,涉嫌出具虛假檢驗檢驗報告。 | 責令限期改正并進一步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