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宋坤)近日,平頂山市人民政府披露,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八礦因未按規定管理頂幫或者支護,安全設備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安全設備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未依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被罰13.5萬元。
(圖源: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違法事實:行為一:未按規定管理頂幫或者支護。(具體問題為:1.己15-15050采煤工作面132#液壓支架處煤壁片幫;127#、128#液壓支架錯茬超過頂梁側護板高2/3 ;2. 己15-15080機巷迎頭下幫4根錨桿外露過長,預緊力達不到設計要求)。行為二:安全設備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具體問題為:3. 己15-15080機巷現場作業人員何新旗、張迎光未攜帶標識卡。4.監測機房供電電源未直接來自變電所。)。行為三:安全設備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具體問題為:5. -600變電所未按要求對低壓漏電保護進行跳閘試驗,查驗兩臺低壓饋電開關內沒有15日之前的漏電保護試驗記錄。)。行為四: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具體問題為:6. -600變電所高強皮帶側防水門不能關閉,不靈活可靠。7.己五軌道無軌道防滑措施。8. 己一軌道下山未在供水、供氣管路上每隔200m安設一組供水閥門和供氣閥門。)。行為五:未依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具體問題為:-600變電所高強皮帶側無“高壓危險”“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警示牌)。
處罰依據:行為一違反《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井下采掘作業,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采掘作業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應當加強支護)的規定。行為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AQ1048-20075.1.3(下井人員應攜帶識別卡。)(問題第3條)、《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三十八條第二款(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提升機、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監控中心等主要設備房,應當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設備房的配電裝置。)(問題第4條)的規定。行為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五十三條第四款(每天必須對低壓漏電保護進行1次跳閘試驗。)(問題第5條)的規定。行為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和《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并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當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問題第6條)、《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傾斜井巷使用提升機或者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采取軌道防滑措施。)(問題第7條)、《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采區避災路線上應當設置壓風管路,主管路直徑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徑不小于50mm,壓風管路上設置的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應當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采區避災路線上應當敷設供水管路,在供氣閥門附近安裝供水閥門。)(問題第8條)的規定。行為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八礦被平頂山市應急管理局罰款13.5萬元。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近期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八礦新增一條被執行人信息。
(圖源: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