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顧愛龍)近日,信用中國(廣西桂林)網站披露,恭城縣平安工業氣體充裝站(普通合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被罰。
(圖源:信用中國(廣西桂林)網站)
詳情顯示,2023年10月13日恭城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恭城縣平安鄉和平街116號恭城縣平安工業氣體充裝站(普通合伙)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未能提供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特種設備監察人員當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恭市監特令〔2023〕第15號,責令改正。執法人員未對相關特種設備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恭城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當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羅華軍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恭城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3年10月26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2023年10月13日恭城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恭城縣平安鄉和平街116號恭城縣平安工業氣體充裝站(普通合伙)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未能提供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特種設備監察人員當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恭市監特令〔2023〕第15號,責令改正。至2023年10月16日止,當事人仍未能提供2023年8月至10月充裝期間的完整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
恭城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對其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整),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