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興和縣聚和緣酒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3年4月10日,興和縣市場監管局對興和縣聚和緣酒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4月10日,興和縣市場監管局通過對某酒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問題。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興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化德縣琴姐早點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3年4月4日,化德縣市場監管局對化德縣琴姐早點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4月4日,化德縣市場監管局通過對某早點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問題。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化德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豐鎮市漁小鮮鮮魚火鍋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3年5月8日,豐鎮市市場監管局對豐鎮市漁小鮮鮮魚火鍋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5月8日,豐鎮市市場監管局通過對某火鍋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問題。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豐鎮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集寧區日鑫家常菜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3年5月9日,集寧區市場監管局對集寧區日鑫家常菜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5月9日,集寧區市場監管局通過對某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問題。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集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察右前旗迎賓館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3年4月28日,察右前旗市場監管局對察右前旗迎賓館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4月28日,察右前旗市場監管局通過對某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問題。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察右前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卓資縣新區仲值富康酒樓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3年5月8日,卓資縣市場監管局對卓資縣新區仲值富康酒樓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5月8日,卓資縣市場監管局通過對某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問題。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卓資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021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次針對食品浪費出臺的專項立法,為公民和全社會確立了餐飲消費、日常食品消費基本行為準則,是抵制餐飲浪費有法可依,把尚儉崇信由傳統美德上升為所有人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