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液化石油氣瓶充裝領域安全監管,強化“陽光充裝”平臺震懾作用,江蘇省鹽城市市場監管局公布3起通過“陽光充裝”平臺查處的液化石油氣瓶充裝違法典型案例。希望全市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單位以案為鑒,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主動防范化解安全風險隱患。
01
鹽城經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利用“陽光充裝”系統查處某燃氣公司充裝“無碼”氣瓶案
2023年7月,鹽城市委辦公室會同燃氣、消防安全專家以“四不兩直”方式對全市城鎮燃氣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并就檢查形成《關于全市燃氣安全使用情況的督查報告》下發各縣市區,報告內容顯示鹽城市某燃氣有限公司氣瓶充裝作業人員在充裝臺對無二維碼標識的氣瓶進行充裝。
鹽城經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通過“陽光充裝”平臺調取了當事人充裝臺2023年7月22日的視頻監控。經確認,2023年7月22日10時40分53秒至10時44分45秒當事人充裝臺“陽光充裝”平臺監控視頻顯示,有2名氣瓶充裝作業人員先后在充裝臺對無二維碼的2只氣瓶進行充裝作業。充裝過程中,未使用掃碼儀對氣瓶二維碼實施掃碼,而是通過手動隨意輸入二維碼編號方式完成氣瓶充裝。
當事人充裝無二維碼信息標識氣瓶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在氣瓶上設置條碼、二維碼等信息標識,并使用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不得充裝沒有設置信息標識的氣瓶”的規定。
依據《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氣瓶充裝單位充裝沒有設置信息標識的氣瓶,或者不使用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鹽城經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處以4萬元罰款。處罰決定下達后,執法人員通過“陽光充裝”平臺不定期對當事人掃碼充裝行為進行檢查,未發現當事人違規充裝的行為。
02
東臺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化氣供應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案
2023年7月23日,東臺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鹽城市氣瓶質量安全追溯系統“陽光充裝”平臺對當事人實施非現場監察,發現2023年7月18日至7月20日,當事人存在44條無檔充裝氣瓶數據。
經查,當事人充裝44只氣瓶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將氣瓶信息及時錄入鹽城市氣瓶質量安全追溯系統,而是先記錄在紙質記錄簿,過后對充裝完成的氣瓶進行信息補錄。東臺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其立即改正,消除安全隱患。2023年8月2日,東臺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鹽城市氣瓶質量安全追溯系統“陽光充裝”平臺對當事人實施非現場監察,發現2023年8月1至8月2日,當事人存在4條無檔充裝氣瓶數據,當事人充裝4只氣瓶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程要求對氣瓶實施充裝前檢查且為上述氣瓶建立電子檔案。
當事人未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的要求為其充裝的氣瓶進行充裝前檢查并建立電子檔案,涉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東臺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其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經后續跟蹤整改,當事人充裝氣瓶的電子檔案和充裝前后記錄均齊全。
03
濱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案
2023年3月9日,濱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市場監管領域安全專項監督檢查時,對轄區內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現場通過氣瓶安全管理信息追溯平臺,對當事人充裝記錄隨機查詢,當事人在2023年3月7日15時00分至15時11分時間段內共顯示充裝記錄為4條,執法人員隨即通過“陽光充裝”平臺視頻監控回放功能,查看了上述時段該氣站的充裝臺視頻,發現上述時段當事人充裝臺上共有10只氣瓶,完成充裝5只氣瓶,2只氣瓶正在充裝,3只待充。經現場比對及后續調查,確定上述充裝完成的5只氣瓶中有3只氣瓶在系統中無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另外2只氣瓶無充裝前檢查記錄。
當事人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對氣瓶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4月12日,濱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當事人的整改落實情況跟蹤檢查,當事人能夠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