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系統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點查處刷單炒信等虛構交易、“神醫”“神藥”虛假違法廣告、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車”行為、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現公布2023年第八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虛假宣傳和“神醫”“神藥”虛假違法廣告等方面。
案例1
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南京某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3年2月3日,根據舉報線索,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京某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2年7-8月份做直播時發布廣告內容超出《醫療廣告審查證明》規定范圍,且未經廣告審查。經查,當事人在直播中宣稱其使用的產品海菲秀皮膚美容儀“全球排名第一”;宣稱其使用的激光系統能刺激膠原蛋白的新生,延緩衰老等;該系統取得4項專利權實際只獲得1項專利權;A型肉毒素針劑對肌肉型小腿治療有效。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內容的科學依據和相關證明材料,支付平臺廣告費用0.4934萬元。
當事人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發布虛假不實廣告等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4月27日,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作出罰款2.467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宣稱A型肉毒毒素相關產品可用于醫療美容服務的行為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廣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2023年4月27日,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按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處罰”和《廣告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以上罰款合計22.467萬元。處罰決定下達后,執法人員通過江蘇省廣告監測系統檢索違法線索,未再發現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
案例2
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
以限定方式迫使消費者接受交易價格案
2023年1月13日,根據群眾舉報,宜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飲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在某外賣平臺上以限定方式迫使消費者接受商品價格的行為。經查,當事人每一個有效訂單收取2筆打包費用,其中一筆是強制消費者選擇的“必選產品”打包材料費用,但實際不提供打包材料;另一筆是消費者所點餐盒費,即消費者結算時的“打包費”,該筆費用提供實際所需的打包材料。自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13日期間,當事人銷售“必選產品”115812份,銷售金額18.79萬元,違法所得為18.79萬元。2023年5月15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當事人在退款限期內未退。
當事人以限定方式迫使消費者接受商品價格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價格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2023年6月20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江蘇省價格條例》第五十七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向遭受損害的一方退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8.79萬元、罰款18.79萬元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下達后,執法人員通過不定期檢查,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已整改。
案例3
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蟹業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
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2年10月17日,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流轉線索,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蟹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網絡店鋪銷售的大閘蟹禮卡(888型)背面標注有“本卡最終解釋權歸某某所有”的格式條款內容。經查,該禮卡正反面內容由當事人自行設計,委托網絡商家制作,于2022年9月上旬在網上銷售,案發后當事人主動下架了該款商品。
當事人使用格式條款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和《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2023年2月16日,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經營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下達后,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店鋪及相關蟹卡禮券進行檢查,當事人已經整改,涉案產品已下架,未發現利用格式條款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案例4
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生鮮超市銷售保健用品虛假宣傳案
2023年5月25日,根據群眾舉報,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生鮮超市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工作人員正對某品牌眼保健貼進行宣傳,宣稱其銷售的非藥品眼保健貼可以治療關節疼痛、鼻炎、皮膚疾病、灰指甲等多種疾病。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證明材料。當事人對保健眼貼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混淆藥品藥械和保健用品的區別,誤導消費者或患者。
當事人銷售保健用品中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截至本案調查終結,當事人已將在售的保健用品進行下架,張貼聲明,對店內購買的保健用品作無理由退款退貨。2023年8月16日,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檢查,未發現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案例5
東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百貨店虛假宣傳案
2023年1月28日,根據群眾舉報,東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縣公安局執法人員對某百貨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宣稱銷售的速燃能量咖啡固體飲料、壓片糖果(均為普通食品)具有減肥減脂功能。經查,當事人通過店內條幅、宣傳單、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宣傳上述產品具有“排毒瘦身、預防心腦血管疾病、低碳燃脂、減脂塑形”等減肥減脂功能,當事人無法提供其產品具備減肥減脂功能的科學依據,屬于對商品的性能和功效的虛假宣傳。
當事人宣傳普通食品具有減肥減脂功能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及時改正違法行為,2023年4月23日,東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下達后,執法人員通過后續不定期檢查,未發現當事人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案例6
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3年4月6日,根據群眾舉報,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話務員對消費者宣傳商品的相關內容中多處含有涉嫌虛假內容,現場發現某品牌保健食品淫羊藿膠囊等8種商品75盒(個)。經查,當事人從2022年12月份開始通過寄發宣傳單頁及電話營銷的方式,以升級會員為由,對淫羊藿膠囊進行虛假宣傳。宣傳單頁含有“增強性活力,輕松改善早泄、陽痿”等內容,上述內容與產品標注的保健功能“本品具有緩解體力疲勞、增強免疫力的保健功能”不符,系當事人為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虛構和杜撰。截至案發時,涉案產品已銷往廣東、四川、內蒙古等十多個省市,貨值金額36萬余元。因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未建賬,無完整的進、銷貨記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對所銷售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7月7日,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經后續跟蹤檢查,當事人已不再從事保健品銷售,未發現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案例7
儀征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
強制消費者消費餐巾紙案
2023年2月15日,根據群眾舉報,儀征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飲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強制消費者消費其提供的餐巾紙行為。經查,該店通過手機掃碼方式點餐,“紙巾項目”為必選項。消費者在點餐、結賬時當事人均未主動告知消費者“紙巾項目”是默認必選且無法取消,當事人未在前臺和店內其他醒目位置提示未使用餐巾紙可以退款。當事人共購進上述餐巾紙10箱,每箱100盒,已售出6箱。因在實際用餐過程中,存在部分消費者有主動購買餐巾紙需求的因素,違法所得無法確認。
當事人強制消費者消費餐巾紙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2023年3月24日,儀征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經后續跟蹤整改,當事人餐桌上的掃碼點餐頁面中“紙巾項目”已取消默認必選,消費者可以通過點擊“+”“-”進行選擇或取消。
案例8
丹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
江蘇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2年9月1日,根據群眾舉報,丹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江蘇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經營住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堂中懸掛“可以治療26種常見慢性疾病”的宣傳牌。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在經營期間以體驗活動、參加慶典等方式,利用經營場所懸掛宣傳牌、錦旗以及面授等宣傳形式,對其所售產品(均為普通食品)、服務開展虛假宣傳。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企業,未依法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
當事人對其銷售的普通食品作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5月5日,丹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當事人未依法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經后續整改落實情況跟蹤檢查,當事人已將店堂內的宣傳牌和錦旗拆除,未發現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案例9
泰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烘焙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
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5月16日,根據專項行動要求,泰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烘焙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一款烘焙VIP卡上標注有:“此卡一經辦理概不兌換、不找零、不兌換現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此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字樣。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5月初共印制上述VIP卡100張,作為不記名禮品卡銷售,至案發共售出16張卡。經查詢當事人銷售系統,暫無上述VIP卡的消費記錄,故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在銷售的VIP卡上標注含有經營者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內容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2023年8月11日,泰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經后續跟蹤,當事人已將VIP卡全部銷毀,未發現上述相關違法行為。
案例10
宿遷市洋河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2年3月26日,根據群眾舉報,宿遷市洋河新區市場監管局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實施壓片糖果宣傳過程中使用醫療、保健功能性用語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自2021年起為推廣產品,利用公眾號以及現場推薦等形式,在宣傳材料、演講視頻、書面文稿中采取引用保健或醫療用語,向相關公眾(包括大量老年人)直接或間接宣傳其自產同柏堂牌南極磷蝦油凝膠糖果、沙棘籽油凝膠糖果、姜黃植物壓片糖果、酸棗仁玫瑰壓片糖果等四種食品具備抑菌、降血壓、抗病毒、預防疾病等功能,銷售金額共計273萬元。
當事人在對所經營四款食品進行宣傳的過程中,直接或間接使用抑菌、降血壓、抗病毒、預防疾病等保健和醫療用語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于2021年曾因同一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且產品銷售主要對象為老年人,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2023年4月4日,宿遷市洋河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20萬元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下達后,執法人員通過不定期對當事人的經營地點、網絡交易平臺等進行檢查,未發現當事人繼續實施違法行為,也未收到消費者關于當事人的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