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8日14時30分,青島市李滄區虎山路街道辦事處應急辦對某機械加工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當日發現該單位焊工李某某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從事電焊特種作業。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和《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并于2023年10月8日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李某某擔任該公司運料工焊接與切割工。2023年10月份上崗,有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等用于證明李某某在該單位從事焊接與切割作業;有員工花名冊、任職證明、李某某和該單位負責人翟某某詢問筆錄用于證明李某某確與該機械加工公司存在勞動雇傭關系;李某某和翟某某詢問筆錄與現場照片等客觀證據相互印證。
2023年10月1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青島市李滄區虎山路街道辦事處應急辦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千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