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將廣告代言人的范圍擴大至直播帶貨場景中,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直播營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可見,伴隨著大眾傳媒的快速發展,無論明星或素人,都有可能介入到廣告代言活動中。
那么,廣告代言有哪些注意事項呢?現就《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重點提示如下:
兩類主體不得擔任廣告代言人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
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代言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這些商品或服務不得代言
01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廣告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五款,《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02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利用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廣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03
不得為煙草廣告進行代言。(《廣告法》第二十二條)
04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05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06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禽畜、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不得利用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廣告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