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內蒙古赤峰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突出問題,聚焦關系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違法案件,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全力打造赤峰市場監管執法為民“鐵拳”品牌。現對第三批典型案例進行公布如下:
一、克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克什克騰旗經棚鎮某風干牛肉店生產帶有簡易包裝的散裝食品但未標明食品生產日期案
2023年8月15日,克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克什克騰旗經棚鎮某風干牛肉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的帶有簡易包裝的散裝食品未標明食品生產日期,執法人員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8月2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上述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了生產帶有簡易包裝的散裝食品但未標明食品生產日期的行為。2023年9月8日,克旗市場監管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松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赤峰松山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案
2022年9月1日,松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12345舉報線索對赤峰松山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位于松山區某地產銷售中心南側院內一食堂正在營業中,當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的違法行為。2023年2月27日,松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8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克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旅游設備有限公司在特種設備安裝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3年6月25日,克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旅游設備有限公司承建的項目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正在安裝的特種設備——松林飛鼠(大型游樂設施)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赤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改正。2023年6月29日,執法人員再次到該項目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仍沒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的要求辦理特種設備安裝告知手續且還在進行施工。當事人的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2023年8月4日,克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巴林右旗某水泥制管廠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3年5月29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對巴林右旗某水泥制管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的兩臺叉車未經檢驗。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8月28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查處翁牛特旗某醫藥有限公司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2022年12月18日,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依據群眾舉報線索對翁牛特旗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當事人對2022年12月17日銷售過的對乙酰氨基酚片無法提供購藥發票、隨貨同行單和供貨方資質。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于7日內提供相關材料。截至2023年1月10日,當事人仍然不能提供所購銷對乙酰氨基酚片的購藥發票、隨貨同行單和供貨方資質,無法說明所售藥品是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的。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屬于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2023年4月4日,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罰款10150元的行政處罰。
六、松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案
2022年9月28日,松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在該公司留樣架上發現一袋2022年6月13日生產的蕎麥粉,三袋2022年7月21日生產的綠豆、玉米渣、燕麥米,上述食品的標簽使用了相同內容的營養成分表。經檢驗,以上食品標簽均不符合GB7718、GB28050和相關產品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生產食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2023年7月17日,松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食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沒211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巴林左旗市場監管局查處赤峰市巴林左旗某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汽油案
2023年5月16日,巴林左旗市場監管局對赤峰市巴林左旗某加油站進行監督檢查,在其經營場所對正在銷售的92#車用汽油進行抽樣檢驗。2023年7月7日收到山東騰翔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的檢驗報告,報告內標明:氧含量(質量分數)、甲醇含量(質量分數)項目不符合GB 17930-2016標準要求,判定為該產品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92#車用汽油的違法行為。2023年10月7日,巴林左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1886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