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擬被確定為我市2024年度立法計劃審議項目。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起草了《駐馬店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請有意見建議的單位和個人于2023年12月29日前反饋至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聯系人:付豫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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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8日
駐馬店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和經營
第三章使用和維護
第四章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五章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電梯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經費投入,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政府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對在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加強監督管理,對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落實選型配置具體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消防救援、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旅游、應急管理等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新技術和保險】鼓勵采用大數據、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條【宣傳教育】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和家庭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電梯使用安全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行業自律】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織開展電梯使用安全培訓、咨詢等活動,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
第二章生產和經營
第八條【選型配置】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中所涉及的電梯井道、機房、應急救援通道等建筑結構以及電梯參數等,應當符合應急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民用建筑隔聲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的住宅電梯設置及建筑配套設計等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以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等要求配置電梯。
建設單位在配置電梯(雜物電梯除外)時,應當滿足通信配套的相關要求,并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電梯轎廂的通信網絡覆蓋。鼓勵在用電梯實現轎廂通信網絡覆蓋。
第九條【制造單位的責任】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承擔以下義務:
(一)出廠的電梯整機和主要部件與型式試驗證書保持一致;
(二)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四)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五)發現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的義務。
電梯制造單位不得設置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技術障礙。
第十條【經營單位責任】電梯經營單位銷售電梯、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的,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型式試驗證書、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電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電梯、主要部件的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安裝前要求】電梯安裝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施工、監理、制造、安裝等單位對涉及電梯安裝施工的工程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電梯安裝施工。
有防水要求的電梯相關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責任】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告知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要求,采取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隨機文件、技術資料、鑰匙等移交給電梯使用單位,辦理交付手續。
第十三條【修理改造單位責任】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重大修理、改造。承擔重大修理、改造的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改造單位應當將原銘牌更換為本單位的銘牌,標明電梯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改造資質證件編號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零部件要求】禁止將國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安裝、改造、修理。
第三章 使用和維護
第十五條【確定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實際行使電梯使用管理權的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電梯使用單位:
(一)新安裝的電梯尚未移交的,安裝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已經移交的電梯,所有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委托管理的,所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電梯使用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使用單位。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責任】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應當做好下列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一)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向新的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的全部安全技術檔案;
(二)依法配備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明確各自崗位職責,并在管理區域內公示;
(三)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維護保養,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并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
(四)每日開展一次電梯安全巡檢,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電梯安全日常管理和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總結,并形成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記錄;
(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組織應急演練;
(六)建立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實行一梯一檔;
(七)確保電梯應急照明、緊急報警、通話、視頻監控等裝置有效;
(八)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予以消除;
(九)發生電梯事故的,采取必要應急措施,保護事故現場,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組織排險救援,并及時報告事故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十)電梯需要停止使用的,切斷電梯主電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識,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并公告停止使用的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特殊責任】 住宅電梯的使用單位除遵守第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檢測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報告;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更新、重大修理、改造等動用維修資金重大事項相關信息;
(三)非電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不得擅自停用電梯或者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第十八條【視頻監控、電源配置】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和圖像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和停電應急設施設備,并保持安全運行。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和圖像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和停電應急設施設備,并保持安全運行。
監控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采集、保管、調取和使用監控數據應當依法進行,不得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設置電梯雙回路供電系統。
第十九條【電梯停用、啟用】 使用單位停用電梯或者被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用的電梯,停用期已經超出下次檢驗、檢測日期的電梯,應當經定期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檢驗、檢測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全面維護保養并自行檢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二十條【電梯乘用】 電梯乘用人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安全、文明乘用電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強行開啟或者阻擋關閉電梯門;
(四)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通話報警裝置、附屬設施、安全注意事項或者電梯安全相關的標志、標識;
(五)未采取安全防護、防灑漏措施運送裝修材料以及家具、電器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
(六)攜帶電動車或者電動車電池、易燃易爆、腐蝕性等物品進入電梯;
(七)其他影響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履行監護職責。
第二十一條【加裝電梯】 既有建筑加裝電梯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加裝電梯的方案設計應當符合規劃、建設、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技術規范、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維保單位條件】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應當將資質證書、辦公地點及負責人聯系電話、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儀器設備、應急救援電話等內容書面告知維護保養業務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并接受現場確認。
第二十三條【維保單位職責】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個評審周期;
(二)維護保養單位信息發生變更的,當日在“96333”電梯信息監管平臺更新相關信息,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推行維保過程無紙化記錄,并實時傳輸至“96333”電梯信息監管平臺,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四)維保單位變更時及時將維保檔案移交使用單位;
(五)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技術障礙,利用物聯網技術等其他手段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
(六)配合有關執法機關提供電梯故障數據;
(七)維護保養時停止使用,采取圍蔽、警示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八)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者以授權、委托、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
(九)法律、法規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重點維護要求】公共場所使用頻次較高的電梯以及自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二十五條【維保單位報告義務】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應當及時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電梯;
(二)使用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電梯;
(三)使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報停的電梯;
(四)違法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維護保養;
(五)其他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二十六條【檢驗檢測機構職責】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作業指導書;
(二)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資格符合國家規定;
(三)在本市首次開展檢驗、檢測業務的,開展業務前按照要求將單位、人員、設備等信息書面告知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
(四)自接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驗、檢測,并在檢驗、檢測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對出具的報告負責,及時將檢驗、檢測數據上傳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估】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檢測或者安全評估: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故障頻發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出現本條第三項情形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電梯使用。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評估意見確定電梯繼續使用或者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第五章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智慧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托“96333”電梯信息監管平臺,實現電梯信息查詢、故障報警、維保信息查詢、應急求援、投訴舉報等智慧監管。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向信息監管平臺上傳相關信息,并保證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九條【應急救援】 “96333”電梯信息監管平臺應當保持應急救援處置電話二十四小時暢通,按照應急救援等級和就近就快原則,指揮、監督、協調電梯應急救援。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服從“96333”電梯信息監管平臺的調度。
第三十條【事故處理】市、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事故應急響應機制,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重點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以及重大活動場所的;
(二)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發生過安全事故的;
(三)投訴舉報較多,且經調查屬實的;
(四)超高層建筑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指令】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三條【約談】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舉報機制】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轉致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規改造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改造單位進行電梯改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更換電梯產品銘牌的;
(二)未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
第三十七條【使用報廢零部件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使用的零部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限制乘用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非電梯故障等安全原因停用電梯或者限制業主乘用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履行告知義務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向維護保養業務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維保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維保單位變更時未及時將維保檔案移交使用單位的,或者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技術障礙,利用物聯網技術等其他手段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不履行報告義務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維保單位未履行報告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行政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