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強化警示教育作用,現對以下特種設備違法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希望全區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以案為鑒、汲取教訓,全面落實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主動防范化解安全風險隱患。
案例一
臺州市椒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3年7月28日,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椒江區外沙路*號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輪胎起重機異常。經查,當事人在更換鋼絲繩的過程中,將纏到上方滑輪組第二個槽的鋼絲繩直接纏到上方滑輪組第三個槽上,導致兩個滑輪組中間的鋼絲繩不對稱安裝。同時綁在吊鉤上捆綁重物的鋼絲繩由于經常吊運貨物,磨損嚴重,存在斷股斷絲現象,該輪胎起重機鋼絲纜繩不對稱安裝后,當事人未對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寧波**電梯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3年9月12日,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臺州**小區電梯進行檢查。執法人員隨機抽查了6臺電梯,發現浙江特種設備在線平臺中的維保記錄顯示:維保人員為柴某某和金某某。但小區內維保監控顯示:維保人員均為柴某某,未見金某某。當事人的員工柴某某在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時,未對電梯底坑安全開關進行檢查、未對應急照明燈進行測試等,不符合電梯維護保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TSG T5002-2017)。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中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六條之規定,該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款30000元。
案例三
臺州市椒江**餐廳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3年6月7日,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臺州市椒江**餐廳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兩臺無檢驗合格證明的雜物電梯。經查,上述兩臺雜物電梯為當事人于2013年購買并安裝,總費用為8萬元。電梯有井道、層門、轎廂、緩沖器、電氣聯鎖和機械聯鎖,由曳引驅動,載重均為100KG,在經營場所內升降用于1至4層間傳菜,符合《特種設備目錄》中雜物電梯定義。截至檢查之日,上述兩臺雜物電梯未經登記并檢驗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且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六條之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臺州市**警報器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3年6月8日,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臺州市**警報器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4輛無使用登記證的叉車。經查,上述叉車為當事人多年前從路橋個人賣家處購得,截至案發當日,上述4輛叉車未經定期檢驗,也未辦理使用登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罰款60000元。
案例五
**電梯(中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3年9月12日,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小區電梯的維保情況進行檢查,通過對浙江特種設備在線維保數據進行分析,該局執法人員發現該小區9臺電梯2023年9月1日的維保時間接近,且電梯維保地顯示的經緯度相同,通過調取電梯監控發現涉案電梯未在維保記錄時間內進行維保。經查明,2023年9月1日,當事人工作人員在未對**小區的9臺電梯進行實質性維護保養作業的情況下,擅自通過自行開發的手機APP對上述9臺電梯進行虛假維保,相關維保記錄自動關聯并上傳至浙江特種設備在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局對其處罰款50000元。
案例六
臺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3年8月2日,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售后車間發現一臺液壓升降平臺,該升降平臺處于通電在用狀態,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有效的檢驗合格報告。經查明,上述液壓升降平臺為2021年7月份當事人委托河南**起重機械有限公司安裝當事人用于運輸車輛。該升降平臺符合《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28755-2012)中關于簡易升降機的定義。截止到2023年9月12日,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升降平臺的使用登記證明和檢驗報告。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升降平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臺州市**醫化設備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3年6月13日,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廠房內發現3臺正在使用的行車,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3臺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和檢驗合格報告。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4月、2023年5月、2023年6月先后購買并安裝了上述3臺額定起重量分別為10t、16t、10t的行車,至檢查當日,3臺設備均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未經檢驗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