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山東省煙臺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煙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壓力管道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3萬元的罰款。
據介紹,該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煙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在使用未經檢驗的壓力管道,涉案壓力管道工作介質為甲苯、乙酸乙酯、丙烯酸丁酯等化學品,管徑為DN50,上述壓力管道經切割和焊接的重大修理,但重大修理過程未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重大修理完成之后,上述壓力管道就投入使用。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壓力管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并進行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3萬元的罰款。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各生產經營單位,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李強 殷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