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工作部署,百色市市場監管系統對重點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單位、檢驗機構、燃氣器具銷售單位開展全面排查整治和監管執法,嚴肅查處非法銷售、違規充裝等違法行為。現將第二批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1
百色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云南某能源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液化石油氣氣瓶204個,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充裝的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高達204瓶,屬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數量50只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中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2023年11月14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從重處罰罰款18萬元。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案例2
隆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隆林某燃氣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充裝活動及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案
當事人從山東中民燃氣貿易有限公司調運設備代碼為21501028620170的壓力容器(儲罐)到隆林縣。在未經檢驗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情況下,出租該特種設備壓力容器供隆林利源多金屬加工廠使用,使用該壓力容器內盛裝天然氣熔化鋁水從事生產活動。另查明,當事人將液態天然氣充裝到6罐氣瓶后向隆林縣民族高級中學食堂供氣,上述移動式氣瓶充裝活動未經許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11月27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3.1萬元。
案例3
田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田陽區某家電銷售部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案
當事人在店鋪內銷售的燃氣器具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其中2臺火萬家?家用燃氣灶的燃氣導管無凌角,槽部未涂紅色,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國家標準的要求;2臺商用炒菜灶的燃氣進氣管和供氣管間未采用管螺紋連接,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國家標準的要求;順源橡塑軟管廠生產的燃氣用連接軟管,該軟管管身只印有生產商的廠名,不符合GB29993-2013《家用燃氣用橡膠和塑料軟管及軟管組合件技術條件和評價方法》的國家標準,兩個無廠名、無廠址、無生產日期的商用炒菜灶爐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截至案發時,當事人未售出上述燃氣器具及配件,未獲利,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670元。2023年11月17日,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家用燃氣灶2臺、商用炒菜灶2臺、爐芯2個、燃氣軟管1卷(10米);罰款1340.00元。
案例4
平果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平果某民權液化氣店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燃氣器具等產品案
平果市市場監管局在當事人門店內查獲其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商用燃氣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調節部件均未封固且可調節的家用液化氣調壓器和無廠名、無廠址、無生產日期的燃氣用連接軟管,上述燃氣器具和配件不符合國家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截至案發時,當事人未售出上述燃氣器具及配件,未獲利,涉案貨值金額為580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3年11月20日,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上述涉案產品并處罰款1450元。
案例5
靖西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靖西市某日用百貨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9月11日,靖西市市場監管局查明當事人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家用燃氣灶具2臺,非螺紋接口的商用燃氣灶具1臺,無過流切斷安全裝置、調節部件均未封固且可調節的調壓器27個,未標注規格、生產批號、中文標明的廠名廠址軟管3.9米。上述燃氣器具和配件不符合國家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70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3年12月1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91元,罰款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