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重于泰山。2023年廣東省珠海市市場監管系統持續深入開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集中執法力量,重拳出擊,查辦了一批食品安全領域違法案件。現將部分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珠海市香洲區劉某某、盧某某非法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1月21日,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劉某某、盧某某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案件情況:2023年1月5日,香洲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劉某某、盧某某經營的祖傳秘方某某涼茶攤位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盧某某正往銷售給顧客特效感冒茶中添加粉末狀物品,又發現治療特效感冒藥粉、治療清肝明目藥粉、治療腰椎突出及增生頸椎藥粉及治療婦科炎癥藥粉四種產品。執法人員立即對上述五種產品抽樣送檢,報告顯示上述涼茶、涼茶粉中含有對乙酰氨基酚、非那西丁、氯苯那敏等成分,屬于非法添加藥品的食品。經查,這些粉末狀物品是劉某某配制的中藥藥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香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廣東涼茶是中國傳統涼茶文化的代表,作為傳統中草藥植物性飲料,列為食品來管理。國家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本案中乙酰氨基酚、非那西丁、氯苯那敏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列名的藥品,不同人群服用的劑量和禁忌均有嚴格限定,在食品中隨意添加,安全風險大。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和涼茶經營者,涼茶不是藥品,更不能代替藥品,經營者應合法經營,切勿以身試法。
案例二:珠海市香洲區某飲食店經營明令禁止生產經營河鲀案
2023年6月13日,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某飲食店經營明令禁止經營的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案件情況:2023年5月5日,香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飲食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有未經加工河鲀整魚和冰凍河鲀肉,執法人員立即對上述產品采取強制措施并送檢。經檢驗,該樣品屬于雙斑東方鲀。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活體河鲀用于制售熱食類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香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河豚魚,又稱河鲀或河鲀魚,所含河豚毒素對人的致死量為6~7ug/kg,0.5mg河豚毒素即可使70 kg的成人中毒死亡。河豚毒素化學性質穩定,日曬、鹽腌及一般烹調手段均不能使其破壞。本案當事人經營的活體河鲀品種為“雙斑東方鲀”,屬于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市場監管部門著力辦理此類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同時也為各餐飲經營單位敲響警鐘,告誡餐飲經營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消費者權利,誠信、守法經營。
案例三:珠海某某特醫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5月5日,珠海市金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珠海某某特醫食品有限公司改正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固體飲料,并處3.7萬元罰款。
案件情況:2022年8月31日,金灣區市場監管局委托檢測機構對珠海某某特醫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玫瑰茄花青素膠原蛋白肽固體飲料”進行抽檢,經檢驗,檢驗項目“胭脂紅”,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10月17日,當事人申請復檢,經復檢,復檢結論仍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金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胭脂紅是偶氮類化合物,是常見的人工合成著色劑,在食品生產中應用廣泛。胭脂紅在動物試驗無中毒現象,但是如果長期攝入胭脂紅超標的食品,存在健康風險,如果長期食用色素含量超標的食品,可能會在體內蓄積,對腎臟、肝臟產生一定傷害。金灣區市場監管局立即進行調查處置,督促生產經營者履行停止銷售、下架、召回等法定義務,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案例四: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4月7日,珠海市金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改正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9.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情況:珠海市金灣區市場監管局委托檢測機構對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調味筍進行抽檢,經檢驗,檢驗項目“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珠海市金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山梨酸鉀是一種廣泛應用的食品防腐劑。我國1982年批準使用并頒布標準,在醬菜、糕點、干果品類、低度酒等各類產品中允許使用的濃度不同,但在蔬菜罐頭中規定為不得使用。當事人主動添加山梨酸鉀作為防腐劑使用,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金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查處。
案例五: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食品案
2023年5月25日,珠海市金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生產經營的干海帶結、原料,并處罰款1.4萬元的處罰。
案件情況:2023年3月3日,珠海市金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委托檢測機構對干海帶結(原料)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珠海市金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鉛是一種能夠在生物體內蓄積且排除緩慢的重金屬污染物。《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規定,藻類及其制品中鉛的最大限量值為1.0mg/kg(干重計)。鉛可以在人體內積累,長期攝入鉛超標食品,會嚴重影響大腦和神經系統,本案件中金灣區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調查處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督促生產經營者履行停止銷售、下架、召回等法定義務,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案例六:珠海市斗門區某酒廠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案
2023年7月6日,珠海市斗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珠海市斗門區白蕉鎮某酒廠停止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酒糟(半成品)、成品白酒等涉案財物,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情況:2023年5月12日,珠海市斗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珠海市斗門區白蕉鎮某酒廠依法進行示證檢查,該酒廠公示有《營業執照》與《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經查明,當事人持有的《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在超過有效期后,沒有及時重新申領登記證,仍然從事白酒的生產活動。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小作坊關系大民生,事關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是市場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責,是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是構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關鍵。市場監管部門將堅持積極創新、服務先行,因戶施策、精細指導服務,引導食品小作坊規范發展,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七:珠海市斗門區某某礦泉飲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飲用水案
2023年6月21日,珠海市斗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珠海市斗門區某某礦泉飲料有限公司改正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飲用水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9萬元行政處罰。
案件情況:珠海市斗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珠海市斗門區某某礦泉飲料有限公司送達了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檢驗報告》并進行現場檢查。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確認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沒有申請復檢。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珠海市斗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部門提醒,各包裝飲用水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嚴格把控生產經營產品合規性,制定合理的工藝流程、監控點、監控頻次和監控指標,嚴格按照包裝飲用水生產衛生規范要求進行生產過程微生物監控,確保生產經營包裝飲用水合法合規。
案例八: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4日,珠海市斗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改正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情況:2023年7月25日,珠海市斗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投訴,依法對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成品倉擺放有“深海鱸”(鑫鮮食足?)。經查明,該公司是從斗門區的水產養殖戶處購進養殖的海鱸魚,并利用上述海鱸魚作為主要原材料,通過生產工藝加工成預包裝速凍食品,外包裝袋均印有“商品名稱:深海鱸,配料:海鱸魚、食用鹽、味精、白砂糖”等字樣內容。該公司在沒有出處依據的情況下,擅自在包裝袋標注“深海”字樣。另外,該包裝袋也沒有標注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含量。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珠海市斗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標簽是食品成分、工藝、安全性的主要表現形式,也是消費者了解食品、評價食品安全的重要參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食品安全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本案所涉及的是食品名稱的正確標注問題,其雖然不直接影響到食品品質,但對于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以及正確的產品評價有著密切聯系,本案查處對維護食品安全秩序和良好的食品監管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九:珠海市金鼎某某百貨店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0日,珠海市金鼎某某百貨店涉嫌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案件情況:2023年7月14日,珠海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委托檢測機構對珠海市金鼎某某百貨店生產經營的特效鹿鞭酒(散裝)進行監督抽檢,其中西地那非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珠海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查處。
食品安全責任不可忽視,本案中,當事人對于食品中添加藥品的行為表明其對食品安全認識的不足,對法律法規的敬畏不足,其在生產銷售食品過程中對食品安全管理不足,存在僥幸心理,本案的查辦,是對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藥品違法行為的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