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河南省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市組織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壓降脂等物質、假冒偽劣化肥、刷單炒信等虛假宣傳、神醫”“神藥”虛假違法廣告、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違法生產使用小型鍋爐和使用未登記電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車”行為、不合格成品油和加油站計量作弊、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等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生活緊密相關的違法案件,營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將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固始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張某某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的豬肉案
2023年7月28日,固始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張某某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豬肉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該案已移送固始縣公安機關。
2023年7月7日,固始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舉報后對位于固始縣淮河路菜市場的張某某經營的肉鋪進行豬肉抽樣檢查,經測定:送檢樣品中檢出熒光增白物質。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張某某涉嫌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豬肉。依據《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四批)》(食品整治辦[2010]50號),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固始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固始縣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已受理并立案。
豬肉是老百姓餐桌上的主要食品,豬肉添加熒光增白物質,給老百姓的健康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添加熒光增白物質等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違法行為,聯合公安機關重拳出擊,強力震懾違法犯罪分子,為防止問題肉品流向餐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效果。
案例二:息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煙酒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8月28日,息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息縣某煙酒商行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有標示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藺郎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等酒廠生產的白酒107瓶,當事人未能提供進貨票據及相關資料。經相關白酒生產廠家鑒定,結果顯示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經查,上述白酒貨值金額為74780.00元。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107瓶;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銷售假冒名牌酒水的違法行為,不僅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而且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提醒消費者在購買酒品時,應到商場、大型超市等有銷售資格的營業場所購買,選購時認真查看酒類品名、產地、生產日期、執行標準、原料信息、防偽信息等相關標識內容,謹防上當受騙。
案例三:羅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商貿部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案
2023年11月1日,羅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商貿部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篡改生產日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1930元,罰款9萬元。
2023年3月21日,羅山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人舉報稱有超市銷售涉嫌涂改生產日期的“六個核桃”產品并提供有購物視頻。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核查發現這些超市所采購的“六個核桃”產品涉嫌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經查,超市采購“六個核桃”產品的供貨商為羅山縣某商貿部,當事人羅山縣某商貿部未履行進貨查驗從非正規渠道購進了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六個核桃”產品并銷往羅山縣各鄉鎮超市。本案違法所得1930元,貨值金額為2407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的違法行為,羅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是一種欺詐消費者的不誠信行為,同時更影響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漠視和侵害。食品安全事關群眾利益,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對于隨意篡改、虛假標注生產日期行為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違規違法、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對于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維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平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生態農業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具案
2023年1月4日平橋區市場監管局委托河南恒晟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檢了信陽某生態農業有限公司使用的盤子,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2月9日平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3年3月22日平橋區市場監管局又委托中檢集團中原農食產品檢測(河南)技術有限公司對信陽某生態農業有限公司使用的盤子進行跟蹤抽樣檢測,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平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大腸菌群是國內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若使用污染有大腸菌群的餐飲具,可能會引起人體腹瀉、腸胃感染等不適的癥狀。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抽檢力度,確保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固始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調味廠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7月17日固始縣市場監管局接國抽平臺反饋稱固始縣某調味品廠(以下稱為當事人)生產的“高彪生抽(鮮香自然)”“黃豆醬油(手工釀造)”“除腥王(釀造食醋工藝)”經抽檢后,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固始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7月20日到固始縣真某味調味廠送達了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未提出復檢申請。經調查,當事人是以口頭訂單的形式開展生產的,被抽檢的不合格食品生產日期均是2023年3月1日,當事人共生產了“高彪生抽(鮮香自然)”4件(12瓶/件)、“黃豆醬油(手工釀造)”4件(12瓶/件)、“除腥王(釀造食醋工藝)”1件(12瓶/件),全部銷售給了“商城縣某特產館”。銷售金額共計為470.0元整。經查,當事人生產的除腥王(釀造食醋工藝)實際是食醋,因酸度不達標,故意印刷調味料酒的執行標準。食醋是可以添加苯甲酸及其鈉鹽的,但食醋苯甲酸及其鈉鹽的添加量不得超過1.0g/kg,當事人的實測值為1.93g/kg,不符合規定。當事人生產經營不合格的高彪生抽(鮮香自然)、黃豆醬油(手工釀造)及除腥王(釀造食醋工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四、十三項的規定;生產經營包裝標簽虛假的除腥王(釀造食醋工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固始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做出沒收違法所得470元整,罰款5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及最大使用限量國家都作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在食品生產過程中,部分食品生產企業為降低產品成本或生產過程控制把關不嚴,就會存在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違規現象。若人體長期、大量攝入“兩超一非”超標的問題食品,可能會對身體健康造成損害。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加強監督,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信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淮濱縣某燃氣銷售有限公司銷售摻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案
信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淮濱縣某燃氣銷售有限公司銷售摻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600元;罰款 4347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11日,根據省局轉辦線索,信陽市市場監管局對淮濱縣某燃氣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液化石油氣進行抽樣,8月7日收到檢驗報告,報告中顯示該批液化石油氣中二甲醚含量為11.1%。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GB11174-2011)中明確規定禁止人為加入除加臭劑以外的非烴類化合物,該批液化石油氣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當事人所銷售的該批液化石油氣貨值金額為48300元,違法所得為19600元,該批液化石油氣已全部售出。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液化石油氣的進貨票據及產品合格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據該法第五十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以上行政處罰。
摻入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可能導致鋼瓶閥門漏氣,引發安全事故,并會使液化石油氣的熱值下降,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加強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安全。
案例七:羅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大藥房有限公司發布絕對化用語廣告案
2023年7月20日,羅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依法對羅山縣某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公眾號有一內容為:“[因為信賴,所以選擇]買藥,還是咱某堂最實惠,最放心!聯系電話:0376-××。”的公司介紹。上述廣告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羅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通過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的手段,達到吸引消費者的目的,違背了事物的發展規律,忽略了市場的競爭特征,損害了他人法益,會對消費者購買行為造成實質性影響。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強化廣告導向監管,嚴厲打擊各領域虛假違法廣告行為,營造公平競爭、風清氣正的廣告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