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反壟斷工作。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現行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偏低,不適應促進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客觀需要。修訂《規定》,對現行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進行調整,旨在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門檻,降低經營者集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反壟斷監管執法效能,促進投資并購。
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情況,修訂后的《規定》進一步提高經營者集中營業額申報標準:
一是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的全球合計營業額標準,由現行超過100億元人民幣提高至超過120億元人民幣;
二是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的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標準,由現行超過20億元人民幣提高至超過40億元人民幣;
三是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的中國境內營業額標準,由現行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提高至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
此外,《規定》要求,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對申報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