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定》施行后,一批經營者集中不再需要申報,投資并購將更加便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反壟斷工作。2008年,《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頒布施行,規定了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具體營業額標準,對于明確經營者申報義務、劃定監管范圍、初篩競爭風險、提升反壟斷審查效能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偏低,逐漸不能適應促進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客觀需要。在此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推進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修訂工作。
修訂后的《規定》,考慮到全球和中國GDP增長等情況,將申報標準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全球合計營業額標準從100億元人民幣(幣種下同)提高至120億元,將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標準從20億元提高至40億元,將單方中國境內營業額標準從4億元提高至8億元。此外,《規定》要求,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對申報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新申報標準實施后,將釋放鼓勵投資并購的良好政策信號,降低經營者集中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強投資并購的政策確定性,增進資本市場信心,提升反壟斷監管執法效能,促進投資并購,鞏固和增強我國經濟回升向好態勢。
2008年《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實施以來,我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取得明顯成效。截至2023年底,共審結經營者集中案件5787件,其中禁止3件,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61件,積極促進投資并購,有效預防壟斷行為,保護消費者和中小企業利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多年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斷完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監管法規體系,著力建立健全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監管體制機制,建立完善分類分級審查制度,試點委托5個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部分案件審查,在全球主要反壟斷司法轄區中率先運行線上業務系統,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效能穩步提升。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統籌活力和秩序,一體推進經營者集中事前事中事后常態化監管,寓服務于監管之中,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效能,促進投資并購,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