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陳 永 記者 江 岱)日前,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出臺《福建省食品廣告發布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規范福建省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廣告發布行為,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合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廣告市場秩序。
據悉,《指引》適用于福建省內發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廣告的企業和機構。《指引》明確,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指引》還明確,相關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未經審查批準不得發布。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指引》要求,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