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全省農貿市場平價菜明碼標價,整治價格違法亂象,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農貿市場平價菜明碼標價專項整治日行動,重點查處農貿市場平價菜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和價格欺詐行為,引導警示農貿市場開辦方(管理方)和經營者自覺守法,共同維護農貿市場價格秩序。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文昌市某商行未明碼標價和價格欺詐案
2023年12月27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文昌市某商行銷售部分商品過程中涉嫌存在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和價格欺詐行為。經查,當事人在貨架上待售的跳跳糖、繽紛水果味糖果、金銀花梨膏棒棒糖、陳皮軟糖、旺旺小小酥等商品未明碼標價進行銷售。當事人銷售的“純甄 果粒谷粒風味酸奶 碭山黃桃”商品使用的是促銷商品標價簽,品名為“蒙牛特價奶”,當事人一直按照59.9元/箱的價格銷售,并未存在特價,故該款商品的標價簽所示的品名與實際不符。截至2023年12月27日,執法人員對其檢查時,共銷售了12件,進貨價格58元/件,銷售價格59.9元/件。當事人未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未明碼標價行為。當事人銷售“純甄 果粒谷粒風味酸奶 碭山黃桃”商品的標價簽使用與實際不符品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屬于價格欺詐行為。文昌市市場監管局目前正依法辦理該案。
案例二、澄邁縣某超市有限公司價外加價案
2023年12月13日,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澄邁縣某超市有限公司在銷售部分商品過程中涉嫌存在低標價高結算行為。經查,當事人在銷售4.5#菱格碗和8#捶紋盤過程中,由于廠家(供貨商)做了2次優惠促銷方案,當事人未及時更換價格標簽,4.5#菱格碗標價3.5元/個,結算價5.28元/個;8#捶紋盤標價6.9元/個,結算價11.33元/個。執法人員對其檢查時,共銷售了3個碗和3個盤。當事人低標價高結算銷售商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行為。澄邁縣市場監管局目前正依法辦理該案。
案例三、澄邁縣某淡水魚攤未明碼標價案
2024年1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澄邁縣某淡水魚攤在銷售淡水魚過程中涉嫌未明碼標價。經查,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對銷售的淡水魚均未按規定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等信息。當事人未明碼標價銷售水產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未明碼標價行為。澄邁縣市場監管局目前正依法辦理該案。
案例四、海口市瓊山區某蔬菜攤未明碼標價案
2023年12月4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海口市瓊山區某蔬菜攤位在銷售蔬菜過程中未明碼標價。經查,當事人在銷售蔬菜過程中,對待售的蔬菜均未標明銷售價格。當事人未明碼標價銷售蔬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未明碼標價行為。海口市市場監管局瓊山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海口市龍華區某蔬菜攤未明碼標價案
2023年12月6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海口市龍華區某蔬菜攤在銷售蔬菜過程中未明碼標價。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西洋菜”、“波菜”是2023年12月6日從椰海蔬菜批發市場購進的,進貨價均為4元/斤,各購進5斤,貨值共計40元,與該攤位正上方對應的明碼標價牌均未標明上述兩種蔬菜的品名及價格,截至案發時該蔬菜均沒有賣出,執法人員現場未能查出相關銷售記錄及賃證,因此當事人在違法經營期間違法經營額共計40元,沒有違法所得。當事人未明碼標價銷售蔬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未明碼標價行為。海口市市場監管局龍華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海口市瓊山區某水產攤未明碼標價案
2023年12月7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海口市瓊山區某水產攤在銷售水產品過程中未明碼標價。經查,當事人在銷售鮑魚、釘螺過程中,對銷售的鮑魚、釘螺均未按規定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等信息。當事人未明碼標價銷售水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未明碼標價行為。海口市市場監管局瓊山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白沙縣某蔬菜攤位未明碼標價案
2023年1月31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白沙縣某蔬菜攤位在銷售蔬菜過程中涉嫌未明碼標價。經查,當事人待售的小辣椒、豆芽、皇帝菜未在《白沙縣農貿市場商品明碼標價牌》上標識出品名、產地、零售價,無法提供進貨票據。當事人未明碼標價銷售蔬菜,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未明碼標價行為。白沙縣市場監管局目前正依法辦理該案。
案例八、昌江縣某飯店價外加價案
2024年1月16日,根據昌江縣委網信辦轉發的關于“昌江石碌八方飯店菜價”抖音視頻輿情線索,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昌江縣某飯店在銷售部分商品的過程中涉嫌存在價外加價行為。經查,當事人在銷售菜品過程中,存在部分菜品菜譜價與結算價不一致的情況,經核算該店涉嫌存在價外加價的單據42張,共計加收價款294元。當事人價外加價銷售菜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行為。昌江縣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將違法案件線索移送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目前正依法辦理該案。
案例九、三亞市某水果流動攤販消費欺詐案
2024年1月19日,消費者發布的視頻,三亞市某水果流動攤販在三亞第一農貿市場附近向一名消費者銷售櫻桃的過程中存在消費欺詐。1月20日,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三亞市某水果流動攤販在三亞第一農貿市場附近向一名消費者銷售櫻桃的過程中,使用家用袖珍度盤秤稱重櫻桃,該秤可以通過轉動旋轉滾輪的方式改變稱具指針的位置,從而改變稱具的計數結果,稱重前通過轉動滾輪調節重量顯示的刻度值至1斤讀數,再給消費者挑選好的櫻桃進行稱重。當事人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采取作弊手段稱量商品,違反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經營者銷售海鮮、水果、旅游特產及其他商品時,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將包裝物重量作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稱量商品,短斤缺兩的行為。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