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株洲凱士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0439728352X0
住所:株洲市石峰區株易路
負責人:李進才
2023年11月5日株洲市燃氣專班在荷塘區李記糧油蔬菜店檢查到的過期鋼瓶1個,鋼瓶號為0190785、生產日期為2012年5月。該氣瓶為株洲凱士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石宋路配送站分公司配送。2023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株洲市燃氣專班移送的以上線索。當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李記糧油蔬菜店的負責人*做詢問調查,鋼瓶號為0190785氣瓶為石宋路配送站分公司配送。我局執法人員對株洲凱士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石宋路配送站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該配送站內存放的3瓶滿瓶氣瓶的二維碼編號上有“中燃鐵達”、“中燃能源”標志,氣瓶封口為“株洲凱士隆”,這3個氣瓶的二維碼編號為7315170351,7315331992,7314252418。執法人員對石宋路配送站站長*進行詢問調查,核實鋼瓶號為0190785氣瓶為石宋路配送站工作人員回收的滿瓶氣瓶,再配送到李記糧油蔬菜店,不是株洲凱士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充裝。11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氣瓶充裝記錄。11月30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圍繞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進行調查取證。當事人因涉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四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11月30日我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12月25日對株洲凱士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石宋路配送站分公司負責人*進行詢問調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本局查明:
二維碼編號為7315170351,7315331992的2個液化石油瓶登記使用單位為株洲中燃鐵達能源有限公司,二維碼編號為7314252418的液化石油瓶登記使用單位為株洲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當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對以上3個非自有產權氣瓶充裝,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8.4(5),“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的要求,且未做充裝前后檢查和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氣瓶充裝許可證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充裝液化石油氣的資質。
2.行政處罰案件線索移交表1份,株洲市城鎮燃氣專項整治工作專班移送函及附件1份。證明:案件來源。
3.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2份和現場拍攝的照片打印件11份,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株洲凱士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石宋路配送站分公司營業執照1份。證明:2023年11月10日株洲凱士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石宋路配送站內的3個滿瓶氣瓶的二維碼編號上有“中燃鐵達”、“中燃能源”標志,氣瓶封口為“株洲凱士隆”,二維碼編號為7315170351,7315331992,7314252418的3個氣瓶為株洲凱士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充裝。
4.執法人員制作的詢問筆錄2份,當事人提供氣瓶充裝記錄15張,株洲凱士隆能源有限公司氣瓶安全管理信息追溯平臺查詢記錄照片3份,氣瓶信息化管理平臺截屏2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公司直營店安全經營負責人安全責任書1份,聘任書1份、株洲中燃鐵達能源有限公司和株洲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各1份。證明:當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對二維碼編號為7315170351,7314252418,7315331992的3個非自主產權氣瓶進行充裝,且未做充裝前后檢查和記錄。二維碼編號為7315170351,7315331992的2個液化石油瓶登記使用單位為株洲中燃鐵達能源有限公司,二維碼編號為7314252418的液化石油瓶登記使用單位為株洲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經審查,以上證據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別由當事人或提供人簽名、蓋章確認,符合法定形式,證據真實,與違法事實相關,本局予以采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2024年1月1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株市監告字〔2024〕2-1號),告知當事人擬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對證據發表意見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對證據提出異議。
當事人上述行為,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8.4(5),“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構成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數量為3只,不足50只,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九章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的;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無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的;或者違法充裝移動式壓力容器數量3只以下的;或者違法充裝氣瓶50只以下的;或者無社會影響或影響較小的。裁量幅度: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少于7.4萬元的罰款”和第九章四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無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的;或者違法充裝移動式壓力容器數量1只的;或者違法充裝氣瓶50只以下的;或者無社會影響或影響較小的。裁量幅度: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少于7.4萬元的罰款”的規定,可對當事人從輕處罰,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少于7.4萬元的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的;(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的規定,經本局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株洲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238辦公室財務裝備科領取繳款通知書,通過電子支付系統或者銀行轉賬(有以下賬號1.收款人:株洲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賬號:43001502062050004457 開戶行:建設銀行城南支行;2.收款人:株洲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賬號:1903208329024902290 開戶行:工商銀行黃河路支行;3.收款人:株洲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賬號:119901040005917 開戶行:農業銀行營業部;4. 收款人:株洲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賬號:609357366288 開戶行:中國銀行營業部,注意須按繳款通知書上對應的銀行賬號繳款,并備注湖南非稅+20位的繳款碼)繳納罰款,繳款完成后可自行掃二維碼打印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行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