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加強電梯檢驗檢測信息化監管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省特檢院,各有關單位: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工作安排,《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TSG T7001-2023,以下簡稱《新版檢規》)和《電梯自行檢測規則》(TSG T7008-2023,以下簡稱《檢測規則》)將于今年4月起正式實施。根據過渡期內各地工作情況,為切實做好相關工作,省局對特種設備業務綜合管理系統(http://61.182.27.126:8193,以下簡稱綜合管理系統)和電梯智慧監管平臺(http://zhjg.hd96365.cn,以下簡稱智慧監管平臺)進行了相應調整,現就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新舊檢規過渡問題
自2024年4月1日起,全省施行《新版檢規》和《檢測規則》。即日起,全省4月應檢測電梯可在智慧監管平臺報檢并按照《檢測規則》要求實施檢測;4月應檢驗電梯應按照《新版檢規》要求實施檢驗。
保障電梯檢驗檢測工作質量的要求繼續按省局印發《關于做好<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電梯自行檢測規則>實施過渡工作的通知》(冀市監辦〔2023〕88號,附件1)執行。在我省開展電梯檢測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和具備自行檢測條件的使用、維保單位名單,監察機構可在智慧監管平臺“企業管理”模塊的“檢測機構”和“自檢測單位”中查看;使用單位可在智慧監管平臺電梯檢測報檢界面獲取。
二、檢驗檢測周期
(一)檢驗檢測周期的確定
定期檢驗和自行檢測周期以《新版檢規》《檢測規則》相關內容為準;
無法確定安裝監督檢驗時間的,以電梯制造(出廠)時間為基準計算;安裝監督檢驗日期和制造(出廠)日期均不能明確的電梯,視同使用超過15年,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對于未按《新版檢規》檢驗過的電梯,系統默認以最近一次監督檢驗或定期檢驗日期所在的月份作為其后定期檢驗或自行檢測的實施月份。
(二)檢驗檢測周期的修正
為確保《新版檢規》和《檢測規則》順利實施,檢驗檢測年的判定由系統進行,使用單位可在登錄綜合管理系統或智慧監管平臺后,查看電梯基準年、基準月、本年度應檢驗或檢測的情況。
發現電梯檢驗檢測周期判定錯誤的,可聯系屬地監管部門或檢驗機構進行修改(修改方法和聯系方式見附件2)。對于發現檢驗檢測周期判定錯誤時已申請定期檢驗或委托檢測的電梯,可按現行業務流程完成定期檢驗或檢測并領取電梯使用標志,檢驗(檢測)報告有效,下年度按修改后的檢驗檢測年判定執行。
三、檢驗檢測過程監管
全省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報檢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在綜合管理系統進行;電梯自行檢測的報檢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在智慧監管平臺進行。
擬在我省開展電梯自行檢測的電梯使用單位以及受使用單位委托擬開展電梯檢測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電梯維保單位,均應首先保證檢測數據能夠及時傳送到智慧監管平臺,方可開展電梯檢測工作。智慧監管平臺提供與第三方系統的免費對接,第三方系統終端須具備檢測掃碼和位置定位功能。
現場實施檢測前,檢測人員需進行人臉核驗和人梯位置比對(操作說明見附件3)。
四、電梯使用標志
安裝后新投入使用的電梯,辦理使用登記時,由登記機關簽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并且加蓋登記機關公章;該電梯進行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后,由檢驗機構簽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并且加蓋檢驗專用章;該電梯進行自行檢測后,使用單位按照《檢測規則》的要求,憑《電梯自行檢測符合性聲明》到檢驗機構換取《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并且加蓋使用單位公章。
《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中“下次檢驗(檢測)日期”一欄,由系統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自動生成,如發現填寫錯誤的情況,使用單位應及時向檢驗機構申請修改。
檢驗機構在收到《電梯自行檢測符合性聲明》后1個工作日內對《電梯自行檢測符合性聲明》填寫內容進行確認,確認無誤的換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不得額外增加其他資料查驗環節,不得超時限辦理。
工作中涉及綜合管理系統問題,可撥打0311-83896830咨詢;涉及智慧監管平臺問題,可撥打400-166-9958咨詢;涉及政策相關問題請與省局特種設備局聯系,聯系電話0311-67568406或0311-67565139。
附件:
1.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電梯自行檢測規則》實施過渡工作的通知
2.電梯基準年和下次檢驗(檢測)日期的判定生成規則和修改操作手冊
3.檢測人員人臉核驗和人梯位置比對操作說明
4.監管部門智慧監管平臺操作手冊
5.使用、維保單位智慧監管平臺操作手冊
6.檢測單位智慧監管平臺操作手冊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電梯自行檢測規則》實施過渡工作的通知.pdf
電梯基準年和下次檢驗(檢測)日期的判定生成規則和修改操作手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