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組織實施2024年國家計量比對項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中國計量測試學會,中國計量協會,各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國家專業計量站、參加比對實驗室:
為貫徹落實《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發〔2021〕37號)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計量比對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計量〔2020〕127號),依據《計量比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更好發揮計量比對在保障量值準確可靠、提升計量技術機構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場監管總局決定組織實施57項國家計量比對項目(見附件1)。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4年國家計量比對項目
(一)A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
1.計量基準比對項目。為保障計量基準量值一致性,檢驗計量基準運行維護管理情況和保存、復現量值的能力,市場監管總局決定組織實施低頻垂直向振動基準計量比對等18項計量基準比對項目。
2.計量標準、標準物質比對項目。聚焦民生和法制計量、產業計量和碳排放計量等重點領域,市場監管總局決定組織實施透射式煙度計檢定裝置吸收比計量比對等12項計量標準、標準物質比對項目。
3.大區計量比對項目。為提升大區和區域計量測試能力水平,市場監管總局決定組織實施東北大區接地電阻表檢定裝置計量比對等7項大區計量比對項目。
對于本次組織實施的A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已取得相關計量基準證書、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標準物質定級證書以及獲得相關檢定、校準項目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必須向主導實驗室報名參加計量比對。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報名參加的,需發證機構同意并報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備案。對于參加比對實驗室(包括主導實驗室、參比實驗室)數量過多的A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主導實驗室將參加比對實驗室名單報送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由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按比例選取部分實驗室參加本次計量比對。A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由市場監管總局給予主導實驗室經費補助,參加比對實驗室無需交納比對費用。
(二)B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
根據各專業領域實際需求,市場監管總局決定組織實施體溫計檢定裝置計量比對、石油螺紋量規校準裝置計量比對等20項B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B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采取自愿參加原則,各類計量技術機構或相關標準物質研制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報名參加。
二、認真抓好項目組織實施
(一)主導實驗室要對國家計量比對項目的具體實施負主體責任,按照《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要求,認真做好國家計量比對實施方案編制與論證、征求意見,及時填報國家計量比對項目任務書(見附件2),并于2024年3月29日前蓋章pdf版和可編輯wps版的電子版材料,發送至jlslzc@samr.gov.cn,電子郵件標題請注明項目編號及項目名稱。實施方案應當充分考慮傳遞標準(樣品)穩定性、溯源性、重復性以及試驗操作安全、數據處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結果利用等方面內容,確保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二)主導實驗室要抓緊做好項目實施、驗收、總結等工作,加強技術交流研討,及時妥善處置參加比對實驗室技術需求和疑難問題。實施國家計量比對,不得擅自更改計量比對參數及計量比對實施方案。無正當理由且未經市場監管總局同意,項目完成不得晚于規定的截止時間;如確有需要延長預計完成時間的,應于截止日期前3個月由立項推薦單位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書面申請。對于實施周期超過6個月的國家計量比對項目,主導實驗室應每隔6個月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計量比對項目工作進展。市場監管總局將對進行中的國家計量比對項目開展不定期監督檢查。
(三)主導實驗室在項目完成后15日內,應按照《計量比對管理辦法》、JJF 1117《計量比對》、JJF 1117.1《化學量計量比對》、JJF 1960《標準物質計量比對計量技術規范》等有關要求,及時組織專家召開項目驗收會,組織參比實驗室召開比對總結會。經專家評審和征求參加比對實驗室意見后,向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報送國家計量比對總結報告、項目驗收材料、比對結果公開意見等(見附件3、附件4)。所有材料均需加蓋公章,并提供蓋章pdf版和可編輯wps版的電子版材料,發送至jlslzc@samr.gov.cn,電子郵件標題請注明項目編號及項目名稱。
(四)主導實驗室按照《計量比對管理辦法》、JJF 1117《計量比對》、JJF 1117.1《化學量計量比對》、JJF 1960《標準物質計量比對計量技術規范》等有關要求撰寫國家計量比對總結報告,對參加比對實驗室提交比對結果的不確定度與其計量基準、計量標準、計量授權考核的不確定度、準確度等級、最大允許誤差進行對比分析。主導實驗室應告知參加比對實驗室本次計量比對結果,參加比對實驗室應向主導實驗室報送有關同意計量比對結果公示的書面確認函。
(五)參加比對實驗室要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真實有效的計量比對結果,配合主導實驗室做好結果分析等相關工作。對于計量比對結果偏離正常范圍的參加比對實驗室,應由主導實驗室組織其盡快整改并進行一次補測。補測結果未偏離正常范圍的視為本次計量比對結果符合規定要求。參加計量比對有關具體事宜可直接與主導實驗室聯系。
(六)主導實驗室和參加比對實驗室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計量比對內部管理細則和獎懲措施,可以將國家計量比對工作量和完成情況列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誠信和保密管理,各相關方在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公布前不得泄露相關數據和信息。市場監管總局將把國家計量比對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各主導實驗室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可公開性負責。
三、國家計量比對結果使用
(一)市場監管總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符合規定要求的,可作為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復查考核、計量授權以及實驗室認可的參考依據。對主導實驗室和比對結果符合規定要求的計量技術機構,在接受計量授權監督檢查和到期復核、國家計量基準現場復核、計量標準監督檢查和復查考核時,相關項目可在5年內免于現場試驗。
(二)對于應參加國家計量比對,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以及參加過程中經核實存在串通結果或提供虛假數據等情況的參加比對實驗室,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對于本次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偏離正常范圍的計量技術機構,已取得相關國家計量基準證書、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應暫停相關量值傳遞工作并限期改正。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整改并達到規定要求的計量技術機構和標準物質生產研制機構,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聯系人:計量司 李建威010-82262871
張 溯 010-82261419
附件:1.2024年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匯總表
2.2024年國家計量比對項目任務書
3.國家計量比對項目驗收材料(示例)
4.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公開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