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案件信息公開表〔2024〕4號
序 號 | 處理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 名稱或違法 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組 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事實 | 行政處理 的種類 和依據 | 行政處理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處理 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 注 |
1 | 粵惠市監知保裁字〔2024〕4號 |
| 惠州市業松科技有限公司 | 91441300MA****GP37 | 尹某某 | 被請求人制造、許諾銷售的藍牙耳機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 1.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涉案專利的產品; 2.駁回請求人的其他請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或于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惠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2024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