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工作,進一步提升執法人員電子數據取證能力,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公布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將于2024年4月7日起施行,市場監管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人就《暫行規定》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
《暫行規定》作為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的一項重要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網絡購物、移動支付、線上線下融合等新業態新模式的不斷涌現,互聯網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經營主體的發展趨勢逐步由線下拓展到線上。電子數據的應用越來越普遍,傳統執法方式及證據提取方法無法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的執法新要求,對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而言,無疑提出了新的挑戰。在近年來的執法實踐中,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電子數據取證工作進行了積極探索,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做法。但在頂層設計層面,涉及電子數據取證以及規范取證行為相關的法律法規仍不健全。為了填補市場監管法規體系電子數據取證規定的空白,切實提升執法人員電子數據取證能力,有效規范執法人員電子數據取證行為,破解市場監管執法辦案電子數據取證難題,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健全完善市場監管法規體系,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市場監管總局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目標導向,制定出臺了《暫行規定》。
問:
出臺《暫行規定》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一是《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市場監管工作。黨的二十大明確指出,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新增“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條款,《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也作出相應規定。2021年12月,《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的通知》中提出“強化對電子數據的取證固證”,此項工作重點任務分工中明確電子數據取證固證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總局制定出臺《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上位法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二是《暫行規定》是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優化營商環境是培育和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的關鍵之舉。打造一流營商環境,需要創新監管方式,維護良好的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在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承擔著監管執法的重任,既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推動者,也是廣大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者。《暫行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完善監管執法制度機制,有助于有效打擊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更有力保護廣大經營主體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營商環境。
三是《暫行規定》是解決市場監管執法中電子數據取證難題,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的需要。電子數據證據較傳統證據具有更高的技術性和規范性要求,如何及時、有效、合法地運用電子數據作為定案證據,已成為市場監管執法工作亟須解決的難題。2020年以來,市場監管總局以電子數據取證大比武等形式,在全國范圍推廣實踐電子數據取證工作,有效培養了一批電子數據取證專業隊伍力量,但基層市場監管執法中電子數據取證能力仍面臨不少短板和挑戰。《暫行規定》全面明確了電子數據種類、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檢查分析、證據存儲等內容、方法和要求,切實解決了市場監管行政執法中電子數據取證難題,為電子數據取證工作提供清晰指引和有效方案。
四是《暫行規定》是完善市場監管法規制度體系、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需要。市場監管總局組建以來,非常注重制度建設和供給。但現行市場監管法規體系中缺少電子數據取證相關制度文件,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辦案中只能參考公安、法院等部門電子數據取證相關規定。《暫行規定》出臺將填補市場監管電子數據取證固證法規體系的空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操作性、實用性和實效性,既是市場監管電子數據取證固證的一項實踐創新,也是健全完善市場監管法規制度體系的內在要求,更是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有力舉措。
問:
《暫行規定》中對電子數據是如何定性的?
答:《暫行規定》對電子數據定義進行概括,電子數據是指“與案件相關,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據此以數字化形式存儲的音視頻屬于電子數據,而以模擬信號存儲的磁帶、錄像帶等音視頻屬于視聽資料。同時,對常見電子數據類型進行了列舉,其中包含了常見的圖片、音視頻等電子文件及附屬信息,也涵蓋了網絡平臺發布信息、網絡應用服務存儲的信息、用戶身份信息、行為工具信息、系統運行信息等。現行法律法規對不同類型的證據(書證、物證)有不同的要求,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才能作為行政執法過程中認定事實的依據。《暫行規定》有效解決了公眾和執法人員對于電子數據定性認識不清的問題,同時可以讓執法人員在提取電子數據時,根據不同的證據類型采用不同的固證方式。
問:
《暫行規定》對電子數據取證證據效力作了哪些規定?
答:電子數據取證固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技術標準,是否真實、合法、有效,直接影響電子數據證據效力和行政執法公信力。《暫行規定》嚴格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內容,重點在實操層面明確了電子數據取證固證適用情形、提取方法和相關要求。
一是明確了提取電子數據種類及方法。結合電子數據證據具備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要素,《暫行規定》明確了七類常見電子數據類型。在實際執法中,執法人員應首先判斷提取電子數據的類型,并靈活選取電子數據的提取方法,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現場提取,也可以通過互聯網實施在線提取,還可以按照《行政強制法》對原始介質進行查封、扣押。
二是明確了電子數據取證適用場景。結合執法實踐,《暫行規定》分別規定了現場提取電子數據,網絡在線提取,查封、扣押原始介質,電子數據檢查分析及電子數據證據的儲存等多種適用場景,同時詳細規定了執法人員在不同場景下可行使的法定職權。可以通過截屏、錄像、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等不同方式合法高效完成電子數據取證工作。
三是明確了電子數據取證需記錄的要點。結合執法需要,《暫行規定》強調筆錄制作的內容要素,執法人員可以選擇在《現場檢查筆錄》《電子數據提取筆錄》等文書中記錄。同時對筆錄中應列明的內容作了規定,明確了筆錄內容要素和記錄要點,尤其是在網絡在線提取電子數據時應充分考慮網絡環境復雜性,應在筆錄中記錄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訪問方式、提取的日期和時間、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電子數據的網絡地址、存儲路徑及計算完整性校驗值的過程和結果等信息,為執法人員在制作筆錄時指明應當記錄的電子數據取證要素,明確電子數據取證步驟,有效避免因執法人員遺漏取證關鍵步驟,導致證據無效的問題。
問:
《暫行規定》對網絡在線取證的適用情形作了哪些規定?
答:《暫行規定》第五章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網絡在線提取電子數據的兩種適用情形。
一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并充分結合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職能,明確對公開發布的電子數據、境內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產生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絡在線提取;
二是充分考慮網絡監測場景,參考《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章,確定了對網絡違法行為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實施行政執法的電子數據證據。
問:
《暫行規定》出臺后,對下一步貫徹落實工作有何打算?
答:《暫行規定》出臺對推進市場監管部門履職盡責、依法行政,提升執法人員能力和執法效能,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具有重要意義。《暫行規定》的實施將助力市場監管部門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公平競爭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市場監管總局將以《暫行規定》出臺為契機,著力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培訓指導。開展線上宣傳,通過執法稽查云課堂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讓全系統能夠迅速理解掌握《暫行規定》,促進基層執法人員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法律手段和電子數據取證技術破解執法難題,不斷提升依法行政的效能和水平,服務加快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二是制定編印電子數據取證典型案例和執法手冊,結合基層市場監管電子數據取證實踐,編印電子數據取證典型案例,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加強電子數據取證實戰研究,編寫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指導手冊,切實提升市場監管執法人員電子數據取證能力。三是繼續開展好市場監管電子數據取證大比武練兵活動,通過比武實戰,達到以賽促學、以賽促練、以賽促用的目的,強化電子數據取證精英人才應用,發揮人才在查辦大案要案、跨區域案件中的作用,全面提升全國市場監管執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