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檢測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質量強國建設綱要》部署要求,促進我國重大技術裝備質量提升,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了《中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檢測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4年3月22日
中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檢測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以下簡稱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定工作,建立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定體系,促進重大技術裝備質量提升,根據《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和《關于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國內實現重大技術突破、擁有知識產權、尚未取得明顯市場業績的裝備產品,包括整機設備、核心系統和關鍵零部件等。
本辦法所稱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定,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對裝備產品開展檢測評審、綜合評價,以確定裝備產品是否屬于中國首臺(套)的技術服務活動。
第三條 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定標準由技術創新、質量水平、預期效益等反映裝備產品狀況的關鍵指標組成。
第四條 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定工作堅持戰略導向、促進應用,科學規范、客觀公正,包容審慎、鼓勵創新的原則,充分發揮質量基礎設施效能和協同服務作用。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同組織實施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定工作。
第二章 評定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集中開展一次。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本年度擬開展檢測評定的裝備產品領域和范圍。
第七條 注冊地且主要創新工作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可自愿申請對其研發制造的裝備產品進行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定。
第八條 申請進行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裝備產品實現重大技術突破,在技術創新、質量水平和預期效益方面具有較大優勢。
(二)申請單位具有裝備產品的核心技術和知識產權;裝備產品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單位享有或共同享有商標專用權。
(三)裝備產品尚未取得明顯市場業績。
(四)裝備產品屬于相關部門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范圍的,主要技術指標符合相關目錄要求;不在目錄范圍,但符合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產業發展導向,經商相關部門確定予以受理的。
(五)裝備產品符合相關安全技術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管理規定的要求。
(六)裝備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法律、行政法規有境內存儲要求的,應當在境內存儲,且裝備產品不得在境外遠程操控。
第九條 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定包括申請、受理、評價、公示、發布5個環節。
第十條 申請單位自愿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包括相關技術、質量指標的檢驗檢測報告、試驗數據、評價報告等證明材料。申請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的完整和真實,并可追溯核實,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申請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符合性進行初核,初核通過的,報送市場監管總局。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指導有關檢測評審機構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領域檢測評審細則,對申報的裝備產品進行檢測評審,出具檢測評審報告。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檢測評審報告及檢測評審過程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檢測評審報告和專家審核意見,確定中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目錄,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經公示無異議,市場監管總局以公告形式發布中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目錄,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有效,到期后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新增申請的裝備產品,其技術創新、質量水平、預期效益中的關鍵指標應高于已公告的同類型中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水平。
第三章 檢測評審機構管理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組織遴選檢測評審機構,相關單位自愿參與。
第十七條 檢測評審機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研究院所、全國性行業協會等單位。
(二)法律、行政法規對從事相關檢驗檢測有資質許可規定的,檢測評審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檢驗檢測資質。
(三)檢測評審機構應保證投入相應的資金、人力,具備開展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審所需的設備、設施等相關資源。
(四)檢測評審機構應在所屬行業及相關領域具有較強的基礎理論研究、技術研發、標準研制、科研成果產業化應用、檢驗檢測設備研發等能力,具有重大技術裝備相關試驗、檢驗檢測、認證等技術服務經驗。
(五)檢測評審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相關管理體系,充分利用數字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六)檢測評審機構應依托自身技術、設備設施和人才等方面的資源優勢,建立共享服務機制和平臺,面向其他單位開展共享服務,在所屬行業擁有廣泛的共享用戶和良好評價。
第十八條 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有關單位,按照發布的申報通知,自愿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專家評審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向社會公布中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檢測評審機構名單。
第十九條 檢測評審機構應當科學嚴謹開展檢測評審工作,對檢測評審全過程實施有效控制,確保過程完整、客觀、真實,并對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二十條 檢測評審機構對檢測評審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檢測評審機構應當根據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審需求,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和平臺,加強以下能力建設:
(一)根據國家產業發展和技術升級需求,加快先進檢測設備設施研制應用,提高先進檢測技術研發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不斷完善技術服務共享機制。
(二)完善檢測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強化數字賦能,持續改進,不斷提升質量管理成熟度。
(三)持續提升人員能力素質,積極培養本專業領域高水平人才,完善人員能力評價機制,加強本專業領域和質量專業教育培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通過檢測評定的,移出中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5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申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檢測評審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移出中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檢測評審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布,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一)檢測評審過程弄虛作假。
(二)檢測評審結論失實或出具虛假報告。
(三)泄露申請單位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
(四)向申請單位收取或變相收取檢測評審費用,檢測評審機構人員向申請單位借機收取專家費、咨詢費、勞務費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利。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檢測評審機構、相關人員、專家與申請單位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五條 中國首臺(套)研發制造單位應加強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及時解決用戶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技術和質量問題。
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定結果不作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場準入要求以及安全、質量、環保等限制性要求的證明。在使用過程中因裝備產品本身存在缺陷導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的,移出中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能源有關領域、國防軍工領域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中國首臺(套)檢測評定不向申請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