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為進一步守護兒童、學生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山西省市場監管局開展2024年“四季守護?鐵拳出擊”專項行動。作為行動之一的春季護苗行動,以無底線營銷、不合格學生用品、玩具等為重點,先后查辦了不合格校服、玩具等多起典型案例,大力守護未成年人權益。為加強法治宣傳,共建守護未成年人健康的社會氛圍,讓青少年兒童穿得稱心、用得舒心、玩得開心,積極發揮案例警示作用,現向社會公布一批違法典型案例。
一、不合格校服類
校服作為學生的“第二層皮膚”,服裝質量安全關系到學生身體健康,特別是檢查中發現的繩帶伸出長度不合格等問題,可能會造成安全風險。查處此類違法行為對保障中小學生校服質量安全和學生身體健康,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例一、太原市杏花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華伊源服裝廠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案
2024年3月,太原市杏花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杏花嶺區華伊源服裝廠生產銷售不合格學生裝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太原市杏花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華伊源服裝廠進行檢查。經第三方檢驗機構檢測,華伊源服裝廠銷售的規格型號為“165”的校服(春秋裝),繩帶伸出長度不符合標準要求;規格型號為“身高:160cm”的校服(夏裝),產品標識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型號夏裝24件,銷售給學校22件(初中18件,高中4件)。生產該型號春秋裝22套,銷售給學校19套(初中14套,高中5套),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為5250元,違法所得17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太原市杏花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臨汾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晉學服飾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學生裝案
2024年3月,臨汾市市場監管局對臨汾晉學服飾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學生裝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臨汾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線索,對臨汾晉學服飾有限公司經銷的學生裝(沖鋒衣)進行執法檢查。經第三方檢驗機構檢測,當事人經銷的學生裝(沖鋒衣)繩帶、纖維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不具備生產條件,其經銷的服裝均為福建泉州市健凱服飾有限公司購進,合同數量為500套,抽驗結果為不合格。該批貨品進價130元/件,銷售價180元/件,貨值金額為2214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臨汾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長治市沁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彤煜服裝廠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案
2024年3月,長治市沁縣市場監管局對沁縣彤煜服裝廠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校服,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沁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沁縣彤煜服裝廠制售的校服進行抽檢,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該批次校服纖維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抽檢結果為不合格。該批次校服每件成本41元,售價50元,貨值金額為25000元,違法所得4149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長治市沁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不合格玩具類
玩具是兒童成長過程中不可缺少的消費品,對于孩子的智力發育和身心健康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此次查處的無產品合格證明的扭扭車、手扶滑板車,含有可拆卸彈珠的跳棋、無警示標識以及手工玩具可遷移元素超標等問題,存在安全隱患,可能會對兒童健康造成意外傷害。打擊制售“三無”玩具等違法行為,對守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環境有著積極意義。
案例四、長治市沁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沁河鎮快樂媽咪嬰童店銷售不合格玩具案
2023年9月,長治市沁源縣市場監管局對沁河鎮快樂媽咪嬰童店銷售不合格玩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長治市沁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沁源縣沁河鎮快樂媽咪嬰童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部分扭扭車等商品無產品合格證明,涉嫌銷售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購進無品牌扭扭車2輛,售價100元;無品牌手扶滑板車2輛,售價100元;均無相關產品合格證明,其中扭扭車已銷售1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長治市沁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忻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忻州市美特好超市銷售不合格跳棋案
2024年1月,忻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忻州市美特好超市銷售不合格跳棋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忻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據產品質量抽檢結果,對忻州市美特好超市銷售不合格跳棋一案進行調查。經查,該超市銷售的產品型號KS1336狂神七合一跳棋,含有可拆卸或可能脫落的彈珠且標簽無警示提醒,綜合判定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標簽不合格,貨值金額為191.2元,未獲利。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忻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晉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澤州縣巴公鎮萬林文具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DIY光電創意手工玩具案
2024年2月,晉城市市場監管局對澤州縣巴公鎮萬林文具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DIY光電創意手工玩具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晉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據產品質量抽檢結果,對澤州縣巴公鎮萬林文具店銷售不合格玩具有關情況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商標為“可瑞樂”,型號22111DIY的光電創意手工玩具,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可遷移元素含量項目不符合GB21027-2020標準要求,產品標簽不符合有關標準,綜合判定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晉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