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濰坊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局統一部署,2024年在全市范圍內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民生領域重點典型案件,現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1.坊子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于某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坊子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調查。經查,當事人未經“濰柴”“中國重汽”商標注冊人許可,仿制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在生產的飛輪外包裝上使用。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列違法行為,坊子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刑銜接案例,有力增強了打擊知識產權違法犯罪的合力,嚴肅查處了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有效維護了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了市場監管執法效能。市場監管部門將出重拳、擎利劍,嚴厲打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車”等違法行為,著力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切實織牢織密知識產權保護“防護網”。
2.青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趙某某經營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服裝案
青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公安部門案件移送線索,依法對趙某某涉嫌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侵犯阿迪達斯、耐克商標專用權的服裝,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列違法行為,青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服飾與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銷售假冒服裝,損害了商標注冊人的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經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為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營造了公平競爭、放心消費的市場環境。
3.安丘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丘某教育培訓學校發布違法廣告案
安丘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教育培訓廣告,利用受益人形象或名義做推薦、證明,對通過考試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安丘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正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民生領域廣告監管專項行動,各類教育培訓、職業培訓廣告是重點整治領域。市場監管部門將堅持重拳出擊,對校外培訓市場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持續鞏固“雙減”成效,切實維護群眾利益,促進教育職業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4.昌邑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昌邑市某食品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昌邑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速凍生制品“鳳爪”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檢驗,胭脂紅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昌邑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市場監管部門嚴查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杜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流向百姓的餐桌,不僅給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敲響了警鐘,震懾了潛在違法者,也彰顯了依法從嚴懲處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安全”的決心。
5.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高密市某安全防護用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安全防護鞋案
高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兩種安全鞋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非金屬防刺穿墊的刺穿力不符合GB21148-2020《足部防護 安全鞋》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高密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安全鞋是人們生產經營中不可缺少的防護用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勞動者的腳部安全,其作用不容小覷。如果質量不過關,可能會給穿著者帶來人身傷害。本案的查處,督促警醒相關生產經營企業牢固樹立底線意識,積極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強化產品質量管理控制。市場監管部門將保持對安全防護用品質量監管高壓態勢,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守護廣大勞動者腳下安全。
6.峽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峽山區某五金百貨店銷售不合格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峽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出口壓力項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上述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峽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安全關乎千家萬戶,關乎每個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燃氣灶具及其配件產品,將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安全隱患。本案的查處及時有效制止了違法行為,有力警示、震懾了其他燃氣具及配件經營者,全力筑牢了市場監管領域燃氣安全防線。
7.經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經濟開發區某車業銷售中心銷售質量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經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兩款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兩款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項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上述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是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超過該標準(小于或者等于350mm)要求,可能出現違規載人情況,造成車體負載超過可承受范圍導致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大對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的檢查力度,督促經營者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嚴厲打擊違法銷售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