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貴州省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加大部門協作,強化責任擔當,以侵權假冒多發領域和產品為重點,深入推進各領域各行業專項治理,有效遏制了侵權假冒勢頭。一年來,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共立案查辦侵權假冒案件10178件,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230件;全省公安機關共破獲侵權假冒案件492件,抓獲犯罪嫌疑人531人,涉案金額6億元;全省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侵權假冒犯罪案件110件163人,提起公訴203件344人;全省審判機關共計審理案件312件,判決案件248件,判決人數412人。
為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展現我省打擊侵權假冒的決心和成果,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省市場監管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發布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十個典型案例。
一、貴州省遵義市公安機關偵破“9?28”特大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案
2023年3月,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公安機關根據情報線索,成功偵破“9?28”特大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案,一舉打掉了以黃某浩、馮某橋、茍某松等人為首的制售假酒犯罪團伙,并先后在貴州、廣東、四川、云南等地抓獲犯罪嫌疑人35名。
經查,黃某浩、馮某橋、茍某松等人為非法牟取利益,藏匿于遵義市播州區城鄉結合區域,在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組織生產假冒知名白酒,通過網絡、熟客介紹等方式銷售至15個酒莊以及20余個省(市、區)。本案查獲假冒知名白酒5000余瓶,收繳制假包裝材料10萬余件,凍結涉案資金1250余萬元,為權利人挽回損失1865萬元,有力維護了我省白酒企業合法權益。
黃某浩、馮某橋、茍某松等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2023年6月20日,黃某浩、馮某橋、茍某松等人分別被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五年零三個月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貴州省黔西南州公安機關偵破“3?22”特大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球拍案
2023年9月,貴州省黔西南州義龍新區公安機關成功偵破“3?22”特大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羽毛球拍、網球拍案,一舉打掉長期盤踞在貴州黔西南州、福建石獅市、江西撫州市的制售假冒品牌羽毛球拍、網球拍犯罪團伙3個,先后抓獲涉案嫌疑人23名。
經查,冷某洲、胡某才、鄭某平等人為非法牟取利益,在黔西南州義龍新區租賃生產廠房,購買生產設備成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組織生產多個知名品牌羽毛球、網球拍,通過網絡平臺銷售至1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本案查獲半成品球拍3萬余支、成品假冒球拍1.6萬余支以及大批制假原材料。
犯罪嫌疑人冷某洲、胡某才、鄭某平等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將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周某某、雷某等12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2022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雷某某(在逃)為謀取非法利益,聯系被告人秦某甲提供高品質假冒貴州茅臺酒用于對外銷售。秦某甲伙同被告人秦某乙、秦某丙購買高品質基酒,并從被告人譚某某處購買假貴州茅臺酒包裝材料,在貴州省龍里縣組織生產假冒貴州茅臺酒,以每瓶1050元的價格銷售給周某某等人,非法經營數額共計532萬余元。被告人黃某某、余某負責從貴陽各物流點將從譚某某處購進的包材取回并分類整理成套,然后根據譚某某安排,將成套假茅臺酒包材發給購買客戶。該團伙非法經營數額7萬余元,未銷售侵權包材24萬余件。
周某某伙同被告人雷某,將從秦某甲處購進的假冒貴州茅臺酒以每瓶1300元至1450元不等價格銷售給深圳的被告人裴某某。被告人劉某、李某按照周某某、雷某安排,負責假貴州茅臺酒的收貨、查驗、搬運,并通過物流發給購買客戶。該團伙非法經營數額1053萬余元。
裴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將購進的假冒貴州茅臺酒以每瓶1600元至2200元不等價格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共計873萬余元。
2023年9月6日,遵義市檢察機關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周某某等12人提起公訴。2023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判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周某某等12人六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30萬元至2萬元。周某某等人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四、黃某某等8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散裝白酒、包裝材料,伙同被告人劉某私自灌裝勾兌“撕帽貴州茅臺酒”,以每瓶1200元至1500元不等價格銷售給曹某某、馮某某、茍某某等10余人,期間雇傭周某某、王某某二人幫助運輸,非法經營數額1759萬余元。
被告人茍某某、馮某某二人在經營“遵義市某商貿公司”期間,從黃某某處購買灌裝的假茅臺酒和勾兌散酒,收購貴州茅臺酒空瓶及包裝材料,加工制造假冒貴州茅臺酒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64萬余元。被告人曹某某將其從黃某某處購買的假冒貴州茅臺酒加價后,銷售給被告人趙某某等人,非法經營數額164萬余元,獲利12萬余元。趙某某將其從曹某某處購買的假冒貴州茅臺酒加價后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34萬元,獲利12萬余元。
案發后,偵查人員從黃某某門面、車輛、住宅內查獲假冒貴州茅臺酒319瓶、包裝材料26317個(酒瓶、酒杯、飄帶等)、基酒150斤及壓蓋器、美工刀、漏斗等工具。在馮某某處查獲假冒貴州茅臺酒20瓶。在曹某某處查獲假冒貴州茅臺酒4瓶。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別,被扣押貴州茅臺酒并非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系假冒貴州茅臺酒注冊商標的產品。
2022年3月24日,遵義市檢察機關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黃某某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訴。2023年6月20日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黃某某等6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五年零三個月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890萬元至1萬元;判處曹某某、趙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三年零三個月和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5萬和13萬。被告人趙某某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五、貴州某股份公司與貴州某酒業公司、古藺某商貿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古藺某商貿公司在淘 寶店鋪銷售“臻品老醬”,該商品網頁中有“以千元M臺為標準”等字樣,并比較“臻品老醬”與價格為1499/瓶以上的“某臺”,稱經7位資深釀酒師與品酒師盲品后,兩款酒相似度99%,“可用十分之一的價格買到與某臺口感相差不大的好酒”“好酒說的是酒,不是外面那一層層用錢堆起來的包裝”等。經詢問,被告古藺某商貿公司未提交7位資深釀酒師與品酒師盲品的相關資料。
法院認為,被告在店鋪宣傳中使用比較廣告的手法對比其銷售的“臻品老醬”及“某臺”,在比對表格中提及“某臺”1499/瓶,結合茅臺酒所具有的極高市場知名度及茅臺酒的市場指導價為1499元的情況,可以認定所對比對象就是飛天茅臺酒。被告宣稱經多位品酒師、釀酒師品鑒,該款白酒與飛天茅臺酒口感相似度達99%,又未提交相關品鑒記錄和品鑒人員信息,屬于對其酒品質量的故意夸大宣傳,且該夸大宣傳是以攀附原告的商品質量為前提,屬于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對原告請求停止網站上所有虛假宣傳和刪除所有侵權的鏈接、文字的請求以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六、貴州某公司訴貴州某酒業公司、陳某某商業詆毀糾紛案
原告貴州某公司系品名為“ZUNYI1935”白酒的生產商。貴州某酒業公司通過抖音賬號和微信朋友圈發布含有原告產品的視頻,稱其為“假酒”,買到后舉報或者轉發均有現金獎勵,并稱該酒“沒商標、紅色文化,沒登記證,三無產品”。其中,抖音視頻播放量為9439次,點贊量為125次,分享次數為9次。
法院認為,侵權方并非出于營造良性公平競爭秩序的目的,僅是由于自身不法行為被處罰,夸大、歪曲未經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確認侵犯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并在網絡平臺公開發布,其采取的手段缺乏正當性,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原則,構成商業詆毀,應當停止侵權;但被侵權方本身可能存在侵犯案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所取得的權益不存在合法性和正當性,其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訴請依法也不應當得到支持。
七、銅仁市思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候某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1月18日,思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與思南縣公安局民警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候某輝正準備銷售至武漢的一批涉嫌侵權“貴州茅臺酒”進行攔截處置。現場檢查發現上述“貴州茅臺酒”46箱(12瓶/箱,合計552瓶),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鑒定,該批“貴州茅臺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
經查,當事人銷售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貴州茅臺酒”違法經營額為53.48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且涉嫌犯罪,思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八、黔南州龍里縣市場監管局查辦李某發、胡某國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7月16日,龍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依法對龍里縣谷腳鎮物流園中通快運責任有限公司貨運場進行檢查,現場發現20件涉嫌侵權“貴州茅臺酒”(每件6瓶、共計120瓶)。經商標專用權人鑒定,該批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經查,2023年3月,當事人李某發在安順市普定縣購買散裝酒,又在網上購買茅臺酒包材后,在自己車上進行包裝制作成“貴州茅臺酒”后,以1499元/瓶價格通過快遞郵寄銷售,違法經營額為17.98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且涉嫌犯罪,龍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九、貴陽市云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方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10月9日,云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云巖區公安局民警對當事人方某用于存放貴州茅臺酒包材的出租屋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貴州茅臺酒酒瓶5031個、茅臺酒酒盒844個、茅臺酒手提袋805個、茅臺酒防偽說明書359個、茅臺酒紅色壓蓋150個、茅臺迎賓酒(飛天迎賓)盒子2個、茅臺迎賓酒(飛天迎賓)瓶子2個、茅臺1935酒瓶21個、茅臺1935酒盒21個、茅臺酒(飛天仙女正標)21張、茅臺酒紅色飄帶334個、茅臺1935酒蓋12個、茅臺酒酒杯877個等標注茅臺酒商標的包材及產品,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包材及產品購進票據。同時發現已開封氫氟酸(脫標水)、穿線針、螺絲刀、漏斗等工具若干,當事人現場陳述上述工具是用于清洗臟茅臺酒酒瓶更換茅臺酒商標的工具。經商標專用權人鑒定,上述包材及產品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經查,當事人從2023年7月份開始回收侵權的貴州茅臺酒包裝材料,當事人將收購的酒瓶清理干凈后換上侵權的貴州茅臺酒商標并配上貴州茅臺酒盒子以30元/套的價格成套銷售。經核查,當事人銷售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經營額為2.11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云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包材及商品、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銅仁市江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唐某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12月19日,根據江口縣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江口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唐某春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貴州茅臺酒”的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11月唐某春以單價2200元/瓶價格購進53瓶貴州茅臺酒(未索取供貨者資質及進貨票據),在江口縣、碧江區、萬山區以2420-2500元/瓶價格進行銷售,共銷售39瓶,剩余14瓶在當事人汽車后備廂被查獲。
另查明,當事人在案發后協助公安從各地購買者處追回上述“貴州茅臺酒”22瓶。經商標專用權人鑒定,上述36瓶“貴州茅臺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違法經營額13.13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江口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36瓶違法商品、罰款13.13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