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服務發展、民生福祉,深入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點打擊電動自行車、燃氣灶具、食品、計量、價格欺詐、違法廣告、農資化肥等各類違法行為,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國際認證(廣州)有限公司從事管理體系認證違法行為案
2024年1月,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國際認證(廣州)有限公司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250元、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認證活動中減少、遺漏《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認證程序,違法所得為6250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從事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應當完成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確保認證、檢查、檢測的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的規定。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減少、遺漏認證規則規定程序的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250元、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另查明,當事人未公開收費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未依法公開收費標準的違法行為。
隨著“體系認證”的發展,特別是在招投標、政府采購領域上的應用,市場上申請辦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企業數量越來越多。認證機構被罰,可能會影響到獲證組織取得的認證證書的可信度,影響客戶對獲證組織的信任,情節嚴重會被撤銷認證資質,會讓獲證組織所獲得的證書直接失去證明作用,不能在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活動中使用。認證機構應依法依規開展認證活動,嚴格按照標準、規則要求開展認證申請評審、審核方案策劃、現場審核、證書管理、監督審核等業務,確保認證過程合規、結果有效,進一步強化行業自律,不斷提高認證行業公信力。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從事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應當完成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確保認證、檢查、檢測的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認證機構應當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的”。
二、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州某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從事不正當價格行為案
2023年8月,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廣州某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從事不正當價格行為,作出警告、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在其開設的美團店鋪上架診療服務限時特價團購鏈接,虛構標示劃線原價且未注明限時特價期限,違反《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未顯著標明期限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吸引消費者進行交易的行為。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罰款50000元。
網絡經營平臺價格亂象并不鮮見,部分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利用不確定時限的“限時促銷”、沒有出處依據的“對比價格”等方式線上引流、招攬顧客,屬于典型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聚焦平臺價費等民生關切問題,嚴厲打擊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督促網絡經營者增強公平競爭、合規經營的意識,還平臺經濟以公開透明的價格秩序。
【相關規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珠區某理療館從事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案
2024年1月,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海珠區某理療館從事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在現場向老年顧客介紹宣講所售的“能量枕”為普通工業產品,但當事人宣稱其擁有“調節血壓”“通血管改善血液循環”“提高細胞抗氧化能力,延緩細胞衰老進程,降低體液延阻性,加速修復受損細胞”等多種疾病治療、保健等功效,同時,當事人虛構其含有“石墨烯加上托瑪琳薄層”材質,并且在量子技術尚未普遍應用于民用領域的情況下宣傳“量子作用人體的好處”等夸大內容,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20萬元。
本案中,當事人的目標群體主要為中老年人,當事人對涉案“遁甲能量枕”宣傳具有治療功效,并無科學依據,容易誤導患病顧客進而貽誤病情,損害生命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本案查處,彰顯嚴厲打擊“騙老坑老”的違法行為的鮮明態度,有效震懾和警示潛在“騙老坑老”者。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四、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案
2024年1月,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廣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從事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19日,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開展每月例行的“濕粉統一查”工作中,發現當事人正在裝車的濕粉條產品存在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隨后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疏于管理,為貪圖生產加工的便利,部分濕粉條產品提前標注了生產日期,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66000元。
食品生產經營關乎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無小事,對任何一個影響安全的細節都容不得絲毫松懈或放任,生產日期虛假標注行為違背了食品生產過程合法性與真實性要求,且因與食品保質期相關聯,帶來一定程度危害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加強日常監管,在突擊檢查中嚴厲打擊此類虛標生產日期等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切實保障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和消費權益。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州某農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農業生產資料的違法行為案
2024年3月,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廣州某農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水稻控釋摻混肥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0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4日,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辦產品質量抽檢線索中反映,在水稻控釋摻混肥的監督抽查中,該公司生產銷售的水稻控釋摻混肥的檢驗結果總養分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生產銷售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水稻控釋摻混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違法行為。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400元。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化肥,嚴重危害農民切身利益和國家糧食安全。此案的查辦,警示生產經營主體自覺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同時以點帶面,促進轄區農資市場經營秩序規范,確保農民群眾用上“放心肥”。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州市某電器有限公司生產質量不合格商用燃氣燒烤爐的違法行為案
2024年3月,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廣州市某電器有限公司生產質量不合格商用燃氣燒烤爐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商用燃氣燒烤爐8臺、罰款8272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生產的商用燃氣燒烤爐(型號:SSKY6.4-CS85,生產日期:2023年11月)的實物質量及標識不合格,商用燃氣燒烤爐(型號:SSKY5.0-CS70,生產日期:2023年11月)的實物質量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產品總貨值為4136元。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生產的不合格商用燃氣燒烤爐8臺,并罰款8272元。
燃氣具的質量安全與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常態化開展城鎮燃氣具及相關產品安全專項整治,對燃氣具生產企業的嚴抓嚴打,保障群眾安全。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專項整治行動為契機,以監督抽查為抓手,堅持問題導向,深入開展對燃氣具及相關產品的整治行動,形成持續、嚴格、高壓的監管態勢,積極主動排查消除燃氣具及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實現轄區燃氣具及相關產品質量明顯提升,助力高質量發展主線任務。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州市某廚具有限公司生產質量不合格燃氣燃具產品的違法行為案
2024年2月,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廣州市某廚具有限公司生產質量不合格的“公寓爐”“雙頭灶”等燃氣燃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17.95元、罰款8936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生產質量不合格燃氣燃具的貨值金額為4468元,違法所得為217.95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217.95元、罰款8936元。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直接威脅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打擊此類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規范有序的市場經營秩序。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南沙區欖核某電動車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車充電器的違法行為案
2024年2月,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南沙區欖核某電動車行銷售質量不合格電動車充電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充電器5個、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車充電器經監督抽查,檢驗結果為不符合GB 4706.1-2005標準,依據《廣東省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版)》,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行為。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不合格充電器5個、罰款400元。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成為廣大市民短途出行必備的代步工具,與之相關的充電器則成了老百姓日常使用產品,其質量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一旦不合格,產生安全隱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配件質量監管,督促商家嚴格落實市場主體責任,切實保障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從化江埔某電動自行車行經營非法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案
2024年2月,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從化江埔某電動自行車行銷售非法加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6臺非法加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為了滿足顧客需要,自行改裝了6臺電動自行車的車后尾和座椅,其中4臺還加裝了車包,導致整車外觀與其對應的電動自行車的產品合格證上顯示的實物圖不一致,當事人銷售非法加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當事人6臺非法加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并罰款12000元。
本案對銷售非法加改裝的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的查處,既是對當事人鋌而走險非法加改裝電動自行車行為的震懾,也是對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及行車交通安全的有力保障。
【相關規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二)在非機動車和摩托車上加裝動力裝置、車篷、座位等設備或者裝置;(三)改變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結構、構造、特征以及發動機、電動機功率等技術數據”以及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拼裝、非法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車輛,可以并處非法車輛每輛二千元的罰款;無法查清非法生產、銷售車輛數量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州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包裝飲用水的違法行為案
2024年2月,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廣州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包裝飲用水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為28.8元、沒收不合格的包裝飲用水1296瓶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9月生產了“某某一號(包裝飲用水)”1325瓶,自檢5瓶,銷售給檢驗機構24瓶,其余產品未流向市場,全部被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扣押。經抽樣檢驗和復檢,上述批次食品三氯甲烷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為28.8元、沒收不合格的包裝飲用水1296瓶的行政處罰。
該案源于日常監督抽檢,接到產品的不合格報告后,執法人員及時對當事人進行了檢查,迅速采取措施,使得不合格產品未流向市場。包裝飲用水為廣泛使用的日常消費食品,對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檢測結論為依據,以法律、食品安全標準為準繩,依法予以處理,同時督促當事人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產品質量,做到合法生產經營。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