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農業行政執法對三農中心工作的服務保障作用,2023年我部在全國部署開展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穩糧保供”專項行動和以“訂單農業”為名設騙局坑農專項整治行動,持續開展種業監管執法年活動。全國各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聚焦農資質量、農產品質量安全、動植物檢疫、長江十年禁漁等重點領域,累計出動執法人員398.01萬人次,查辦各類違法案件10.13萬件,移送司法機關案件2389件,挽回經濟損失3.28億元,有力維護了農業生產經營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我部從中選取了15件有代表性的案件,現予以公布。
請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認真組織學習,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及時查處各類坑農害農違法案件,積極幫助農民群眾挽回損失,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附件:2023年全國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2023年全國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托里縣趙某經營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玉米種子案
2023年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農業農村局接托里縣農業農村局移交案件線索,該縣趙某涉嫌經營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華X336”玉米種子。經立案查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華X336”玉米種子已通過山西省品種審定,適宜在山西春播中晚熟玉米區種植,與托里縣所在的塔城盆地不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屬于經營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種子。至案發時,當事人共銷售涉案種子43.99噸、貨值金額101.18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塔城地區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河南省鄭州市滎陽市劉某某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假農藥案
2023年2月,河南省鄭州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接群眾舉報,該市滎陽市廣武鎮某村劉某某涉嫌生產假農藥。鄭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立即對劉某某的生產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查獲標稱敵草快、高氯·啶蟲脒的農藥443箱以及農藥原藥、標簽和包裝若干。經依法抽樣送檢,涉案2種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均與標簽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且其中1種檢出百草枯成分。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劉某某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于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間從鄭州市惠濟區陳某某處購入農藥原藥(另案查處),雇傭10余人生產涉案農藥,至案發時共生產3.8萬件,貨值金額480余萬元,已售出產品銷售金額160.97萬元。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鄭州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依法將該案移送滎陽市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進行立案偵查。目前,滎陽市人民檢察院已以當事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向滎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周某等人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假農藥案
2023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該市柳南區太陽村鎮某村有一非法生產農藥的黑窩點。柳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合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對該黑窩點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查獲標稱柳州市某消殺藥劑廠生產的農藥21.01萬袋(瓶)、無標簽農藥3940瓶、農藥原藥5桶。經立案查明,當事人周某等人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從2021年7月開始在該窩點內非法生產涉案農藥,并通過線上線下渠道向廣西、江西、浙江、福建等地銷售,至案發時已售出產品銷售金額100.56萬元。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柳州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當事人進行立案偵查,現已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市葉某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假劣農藥案
2023年6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農業農村局接阿克蘇市農業農村局移交案件線索,阿克蘇市葉某涉嫌無證經營假劣農藥。經立案查明,當事人葉某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15種禁限用農藥,共計24.71噸,貨值金額68.9萬元。其中,禁用農藥3種10.11噸,限用農藥12種14.6噸。經依法抽樣送檢,涉案農藥7種屬假農藥,8種屬劣質農藥。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阿克蘇地區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阿克蘇地區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對當事人進行立案偵查。目前,阿克蘇地區人民檢察院已以當事人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向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五、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曾某某經營假農藥案
2023年2月,江西省撫州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開展春季農資質量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市金溪縣某農資經營部正在銷售的5種農藥標簽標注不規范,疑似為假農藥。經依法抽樣送檢,該5種農藥有效成分種類與標簽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屬假農藥。經立案查明,當事人金溪縣某農資經營部經營涉案5種農藥215件,貨值金額45.47萬元,至案發時已售出54件另2466瓶,銷售金額9.71萬元。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撫州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金溪縣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該農資經營部負責人曾某某進行立案偵查。2023年9月,金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曾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零1個月,并處罰金7.7萬元。
六、湖北省枝江市譚某某等人生產經營假獸藥案
2023年3月,湖北省枝江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該市某倉庫內有人涉嫌經營假獸藥。枝江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市公安局對該倉庫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查獲沒有獸藥批準文號、依法應當按假獸藥處理的獸藥205種,共16.16萬袋,貨值金額30余萬元。經依法抽樣送檢,其中96個品種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貨值金額23.65萬元。經立案查明,當事人譚某某大量購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無獸藥批準文號、無質檢報告的偽劣獸藥產品,運至其承租的涉案倉庫內,并通過使用虛假獸藥經營許可證在多家電商平臺上注冊網店進行銷售。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枝江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枝江市公安局。經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譚某某銷售的涉案獸藥來自廣西、四川、重慶等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32家獸藥企業、18個經銷商,貨值金額達3000余萬元。2023年8月以來,枝江市公安局聯合市農業農村局開展了3次集中收網行動,抓獲犯罪嫌疑人29名,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七、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秦某某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依法應當經審查批準而未經審查批準即生產的獸藥案
2023年2月,廣東省佛山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有人在該市順德區某庫房內經營假獸藥。佛山市農業農村局立即赴現場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大量無獸藥批準文號的獸藥產品。經立案查明,當事人秦某某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自2022年開始從山西省永濟市某生物公司購入26批次、貨值金額共37.82萬元無獸藥批準文號的獸藥,向中山市等地進行銷售,至案發時已售出430箱,違法所得11.27萬元。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佛山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未銷售的獸藥產品,并處罰款113.46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山西省永濟市某生物公司的違法線索,佛山市農業農村局已依法移送屬地農業農村部門。
八、上海市青浦區梁某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依法應當經審查批準而未經審查批準即生產的獸藥案
2023年1月,上海市青浦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接群眾舉報,其在某網店購買的獸藥無獸藥批準文號。青浦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大隊立即對該網店經營者梁某的實際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查獲5個批次有獸藥批準文號的獸藥產品,11個批次無獸藥批準文號的獸藥產品。經立案查明,當事人梁某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至案發時共銷售獸藥產品合計7.64萬元,庫存獸藥產品貨值金額28.69萬元,總貨值金額36.33萬元。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上海市青浦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獸藥產品,并處罰款72.67萬元的行政處罰。
九、遼寧省大連市瓦房店市辛某某等人收購、經營、加工病死的動物產品案
2022年11月,遼寧省大連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大連市瓦房店市辛某某涉嫌在該市收購病死雞并運輸至普蘭店區加工、銷售。經瓦房店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調查,辛某某等人長期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涉案貨值金額較大,已涉嫌構成犯罪,大連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大連市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妨害動物防疫、檢疫罪對當事人進行立案偵查。2023年3月,大連市公安機關聯合市區兩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集中收網,搗毀當事人貯藏、加工病死肉雞黑窩點11處,抓獲犯罪嫌疑人34名,查獲病死肉雞51噸并進行了無害化處理,查扣生產設備5臺、運輸車輛8輛。經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辛某某等人自2021年以來累計非法處置病死肉雞1.2萬余噸,貨值金額2000余萬元,銷售網絡覆蓋遼寧省大連市、鞍山市、營口市、丹東市、錦州市等5地,主要銷售給貂鼠等非食品類動物飼養者用作飼料。2023年6月,大連市公安局普蘭店分局以涉嫌構成妨害動物防疫、檢疫罪將當事人移送大連市普蘭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十、山東省臨沂市費縣某石料廠生產經營死因不明的動物產品案
2023年5月,山東省臨沂市費縣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該縣某石料廠涉嫌加工無檢疫合格證明的死雞。費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立即對該石料廠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查獲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且不具備補檢條件、死因不明的肉雞及其產品23.61噸,脫毛機、刀具等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若干,貨值金額41.59萬元。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費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費縣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進行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該案涉及吉林、河北、山東三省七市,抓獲犯罪嫌疑人16人,查獲涉案肉雞產品254.38噸,貨值金額62.89萬元。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將當事人移送費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十一、重慶市江津區杜某某等人轉讓、使用轉讓的動物檢疫證明案
2023年3月,重慶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開展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有6輛市外運輸車輛運載生豬進入市內屠宰,所運生豬檢疫合格證明載明的貨主、啟運地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經立案查明,重慶市江津區某養殖場負責人杜某某通過虛報檢疫申報信息的方式騙取6張檢疫證明,經余某某分別轉讓給張某某、彭某某。張某某、彭某某取得檢疫證明后,委托6名承運人運載涉案生豬至重慶市多家屠宰場銷售。至案發時,張某某、彭某某已銷售涉案生豬598頭,貨值金額140.58萬元。案發后,重慶市江津區動物衛生監督所依法撤銷了上述檢疫證明。對于當事人張某某等人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未經檢疫生豬的違法行為,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已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因當事人杜某某、余某某、張某某、彭某某等人買賣國家證件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依法將該案移送重慶市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對當事人進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現已偵查終結,以涉嫌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移送重慶市彭水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十二、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某畜牧公司非法調運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案
2023年6月,湖北省紅安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開展日常執法檢查時,在該縣永佳河鎮某養殖專業合作社的養殖場內發現一批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經立案查明,武漢市黃陂區某畜牧公司租賃該合作社的養殖場,于2023年4月分2批將2023頭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從武漢市黃陂區調運至該養殖場進行飼養,貨值金額60.69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之規定,紅安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7.31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三、江蘇省南通市如皋市丁某某等人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案
2023年2月,江蘇省如皋市農林水利綜合執法大隊開展例行巡查時發現,丁某某等人正在使用禁用漁具拖曳泵吸耙刺非法捕撈,現場查獲漁獲物960公斤、拖曳泵吸耙刺1套、水泥船1條。經立案查明,2023年以來,當事人丁某某等人多次使用禁用漁具從事非法捕撈活動,共捕撈漁獲物2000余公斤。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如皋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如皋市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當事人進行立案偵查,現已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十四、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余某某等人使用電魚方法在禁漁區非法捕撈案
2023年2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開展例行巡查時發現,余某某、嚴某在鄱陽湖南磯水域(國家級水生生物保護區)使用手拉電網、升壓電魚設備非法捕撈,現場查獲漁獲物216.6公斤。因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新建區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當事人進行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自2022年12月開始,余某某、嚴某等5人在禁漁區使用電魚方法非法捕撈4次,違法所得4000余元。2023年6月,新建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上述5名當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判令其分別繳納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
十五、四川省鄰水縣張某等人未經批準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撈案
2023年10月,四川省鄰水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開展例行巡查時發現,張某等5人在大洪河李家寺河段(大洪河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使用禁用方法“活體泥鰍”進行打窩、垂釣,現場查獲漁獲物9.65公斤、活體泥鰍3.4公斤。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鄰水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鄰水縣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當事人進行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