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生產經營常見問題解答(二)
一、化妝品經營者是否可以將大包裝化妝品“分裝”成小包裝后銷售?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根據《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配制、填充、灌裝化妝品內容物,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據此,化妝品經營者以及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以下統稱“化妝品經營者”),對大包裝的化妝品“分裝”成小包裝,其行為如果接觸化妝品內容物,則屬于化妝品生產行為,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化妝品經營者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接觸化妝品內容物的方式“分裝”化妝品后銷售的行為,涉嫌違法,應予禁止。
二、產品標簽樣稿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及地址、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全成分、凈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產品標簽樣稿是制作化妝品標簽的依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化妝品標簽樣稿內容負責,依法承擔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產品標簽樣稿應當包括化妝品擬上市銷售包裝上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說明等內容。除相關法規規定標簽上應當標注的內容外,企業自主選擇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的與產品安全和功效宣稱相關的內容,應當一并填報至產品標簽樣稿中。對于不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的內容,例如:一些企業的產品品牌理念、企業文化、創始人研發故事等產品廣告宣傳的內容,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不應當填報至產品標簽樣稿中。
三、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如何披露化妝品標簽信息?
根據《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履行化妝品信息披露的義務,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其中披露的化妝品標簽信息應當包含其所經營化妝品標簽的全部內容。對于化妝品標簽信息中產品“使用期限”的披露方式,考慮到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可能經營多批次產品,逐一對各批次產品使用期限進行披露存在困難,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可以在其產品展示頁面顯著位置說明產品使用期限詳見產品銷售包裝。
此外,根據《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除披露化妝品標簽信息外,披露的其他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信息應當與其經營化妝品的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中標簽信息和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相關內容一致。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一致”,不是文字上的“一模一樣”,而是表達的意思一致。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可以在其所經營化妝品的產品展示頁面上,對該產品的安全和功效宣稱做不超出“產品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中標簽信息和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相關內容”范圍和意思表示的廣告宣傳。